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是:
1.合同原则:保险是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建立起约定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需要基于投保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投保人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透明、诚实的态度。
3.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合理的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分散风险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将个体的风险转移给集体。
通过大量投保人的共同参与,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管理和承担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平衡。
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运作的基础,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靠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当今,保险业缺失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法学、经济学界的深刻思考,许多有识之士早已振臂高呼,重塑保险业之诚信乃为当务之急,现本文就以保险活动及保险法研究中常常提及的”最大诚信”为题,作一些浅显的分析和理解。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看,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
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
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保险
合同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申报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价值、数量、用途等信息。
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二是通知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如未及时通知或故意隐瞒事故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三是协助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四是损害限制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保障保险事故损失最小化。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加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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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论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

履 行 都 应 当遵 守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保 险 合 同是 以 保 险标 的的 危 险 分 担 为 目的 而成 立 的 合 同,保险关 系具 有一定 特殊性 ,其 不 同 于 普 通 的 民事 合 同 ,为 最 大 诚 信 合 同 , 因 此 ,法 律 要 求 保险 关 系 的 当 事 人遵 循 最 大 诚 信原 则 ,也就 是说 ,保 险关 系当事人 的诚 信 程 度 应 当高 于 一 般 的 民事 活 动 无论 是 投 保 人 还 是 保 险人 都 应 当履 行 最大 的诚 信 义务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概 述 在我 国 ,诚 实信用原 则 ,作为保 险法 的 个 基 本 原 则 ,在 立 法 方 式 上 有 一 个变 化 的过程。在 1 9 9 5年颁布实施的 《 保险法 中, 只 是 将 诚 实 信用 原 则 与 遵 守 法 律和 遵 循 自 愿原 则规定 在 同一 条文 ,即第 4条 之中 。为 适应 保险业 蓬勃发 展和加 入 w 的需要 , TO 20 02年 1 0月,我 国在总 结保险市场经验 的 基础 上 ,对 《 险法 进行 了修 改 ,总 则部 保 分 的惟 一 一 处改 动 是 增加 第 5 条 ,明 确规 定 :“ 险活 动 当事 人行 使 权利 、履行 义 务 保 应 当遵 循诚 实 信 用原 则 。 相 比较 而言 ,修 ” 改后 的 《 险法 将诚 实信 用原 则特意 独立 保 地 规 定 为一 条 ,其 立 法 意 旨就 是 特 别强 调 保 险 活动 必须 遵 循 诚 实 信 用原 则 , 突 出诚 实 信 用原 则 在保 险法 中的 地位 。 保 险 合 同 是 建 立 在诚 实信 用 基 础 上 的 种 射幸 合 同 ,诚 实 信 用 是评 价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的基 础 ,对 保 险 合 同 有 着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对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内 涵我 国学 者 有 着 不 同的 观 点 ,比 较 有 代表 性 的 有 :第 “ 语义 说” 。其认 为 ,诚 实信用 原则是 对 民事 活动 的 参 加 者 不 进行 任 何 欺 诈 、恪 守 信用的要求 ;第 二 ,“ 一般 条款 说” 。其认 为 , 诚 实 信用 原 则 是 外 延 不十 分 确 定 ,但 是 具 有强 制性 效 力的 一般 条 款 ;第 三 ,“ 立法 者 意志说” 。其 主 张 ,诚 实 信用 原 则就 是要 求 民事 主 体 在 民 事 活动 中维 持 双 方 的 利益 平 衡 及 当事 人 利 益 、社 会利 益 平 衡 的 立 法 者 的意 志 ,就 是 立 法者 实现 上 述 三 方 利益 平 衡 的 要求 ;第 四 ,“ 双重 功能 说 ” 。其主 张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由 于将 道 德 规 范 与 法律 规 范 合 为 一 体 ,兼 有 法律 调 节 和 道 德调 节 的双
论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以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

论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论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以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博弈为切入点靳 毅(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 100022)[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作为商事特别法的保险法,无需另行强调所谓的“最大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设置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两项规则,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上述规则在理解与适用中,却存在着道德倡导与法律规范、实质正义与安定秩序、弱势群体保护与保险公司利益三方面的冲突。
保险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主要是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平衡问题。
基于特定时期价值判断的考量,本文提出如下观点:一是不可抗辩条款的涵盖范围,应涵盖财产保险,但不适用于团体保险;二是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上,应将保险人的解除权限定为“足以影响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之情形,并排除保险人基于“欺诈”、“重大误解”而主张的撤销权;三是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应要求保险人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 “最大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规范配置冲突;有效性边界[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 靳毅,现供职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劳动法。
保险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漏洞填补、利益平衡、价值判断等功能,因而成为民法制度中的“帝王条款”。
因而,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民法的价值判断的论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属于高度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法》设置了如实告知义务、提示和说明义务、及时通知义务等多项规则,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却也成为大多数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所在。
显然,上述制度架构仍然无法消除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界。
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之探讨

一
、
保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法律 分 析
( ) 险 法诚 实信 用 原 则 的 体 现 和 我 国现 行 保 险 法 的相 关 规 一 保
定
保 险法 作 为 民法 的 特 别 法 , 当然 地 受 到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指 导 。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内 涵 和 应 用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讨 在 保 险 法 发 展 至 探 现 代 时 , 否应再 强调 ” 大” 信 原 则这一 问题 。 是 最 诚 【 键 词 】 险 法 诚 实信 用 原 则 ;最 大 ” 信 原 则 关 保 ” 诚
保 险人 , 险人 有 权 要 求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此 义 务 规 定 保 于保 险 法 第 5 条 。此 外 , 险法 还 规 定 了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在 特 殊 情 2 保
求 , 防 范道 德 风 险 、 止 不 当 得 利 、 利 除 弊 、 参 加 保 险 的 人 获 即 防 兴 使 得 正 收 益 , 产 生 了保 险 的基 本 原 则 ,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即是 针 而 保 对 保 险 交 易 法 的 内 容 产 生 的 保 险 法 基 本 原 则 。保 险 合 同 自然 也 受 该 原 则 的指 导 约 束 。 由 于保 险 合 同 具 有 特 殊 性 , 第 一 , 险 合 同 即 保
保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大 ” 信 原 则之 探 讨 最 诚
邓 养
( 南政法 大学 西
【 摘 要】 先 对 保 险 法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内 容 及 其 在 我 国 现 行 保 险 法 中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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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目; 录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1、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2、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企业文化的本质4、诚实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5、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的基础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1、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2、投保人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四、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问题的原因剖析1、保险企业管理体制、营销体制不完善,经营理念、诚信建设不健全2、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3、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五、强化诚实信用,推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思路与举措1、政府推动、健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2、加强诚信监督,促进行业自律3、保险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4、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促进保险企业诚信经营论文摘要;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中的最大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企业是企业之基。
保险市场不规范的恶性竞争,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短期行为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保险业加强诚信建设不仅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建立优秀企业文化的需要。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
另外,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险人应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
目前,有的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发展、管理两张皮。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产生诚信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险企业管理体制、经营理念、诚信建设不健全;②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③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多方的合力去实现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 保险诚实信用原则重要意义基础经营活动原现状剖析存在问题强化持续发展健康思路举措;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因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中的最大原则,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得到充分保险保障的基础。
下面就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以下论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是最大诚信原则。
对保险企业是企业之基,加强诚信建设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保障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重要保证。
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载体仅是一纸合同。
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复杂性和内在价值透明度低等特点。
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决定了保险业比一般企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
保险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企业自身经营中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加强诚信建设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诚信经营不仅可以避免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遏制保险企业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盲目占领市场份额等短期行为,也有利于化解和防范经营中的逆向选择和首选风险问题,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证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
保险企业的诚信度,对客户的购买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
客户只有在自己的购买需求与自己对某保险企业的信任相统一的基础上才会购买保险。
所以,保险企业只有以诚相待,遵纪守法,信守合同,真诚服务,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调整发展趋势,但是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
如果保险企业诚信问题处理不好,将会极大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丧失发展的良好时机,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保险企业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力,创建市场一流品牌,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客观要求。
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企业文化的本质。
诚实信用是现代企业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保险企业要以诚信经营为指导,建设优秀企业文化。
企业内部各种矛盾的根源,在于缺乏建立在统一价值观上的企业文化。
要使企业文化真正发挥整合企业各种生产要素的功能,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将企业文化作为灵魂来指导企业发展,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取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统一的管理平台和统一的标准,使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进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优秀企业文化,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巨大的推动作用。
4、诚实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
保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他们保险保障也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实信用的履行告知义务,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基本要求。
5、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的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向信用社会发展。
诚信建设成为信用体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各行各业都在加强诚信建设。
作为企业或个人,如果在社会上失去了诚信,那么他将寸步难行。
保险企业规范诚信经营,是时代的要求,是市场的要求,是品牌建设的要求,是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的要求。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诚实信用不仅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良好社会信用度的需要。
失去诚信的客户,保险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的黑名单制度,会在行业内实行资源共享,诚信有问题的客户,将会得不到保险保障或有条件的保险保障。
所以,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的基础。
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与一般经济单位相比较,保险又具有本身的特殊性。
之所以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复杂的。
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都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是最为清楚的。
因此,保险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怀,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
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量的保险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
因而,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人为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义务。
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与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相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
在制度建设、内部管控、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诚实信用问题主要有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险企业存在的问题;二是投保人存在的问题。
1、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部分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造成“两张皮”现象,各走各的路,各说各的话,造成发展与管理脱节,各自为政。
在业务发展中,业务员避重就轻,只讲对客户有利的或能吸引客户、触动客户的条款内容,甚至不惜扩大解释范围,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对客户不利的或要求严格的条款内容,只要客户不问就不讲,或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
对业务员来讲,只要保费能收回来,保证个人、部门业绩就行了。
客户出险后的事情是由管理部门负责的,从而造成对客户服务的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产生。
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严格按照条款和企业的管理规定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事故索赔,一律予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