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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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与发包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及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走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一般每周坚持2〜3日”以县(区)住建部门组织实施为主。

(二)定期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按规走进行周期性检查。

走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季度,以市(区)住建部门组织实施为主。

(三)抽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

以省厅组织实施为主。

(四)专项稽查。

对日常检查、走期检查、抽查或者相关报告、举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线索实施专项检查,坚持一事一办z以对具体事项检直为主。

二、监督检查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经营场所(包括施工现场)实地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违法发包行为1•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应当检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文件;2.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应当检查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文件;3•对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者申请未核准的,应当检查工程招标手续和直接发包核准手续等文件;4.对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应当检直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文件;5.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应当检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等文件;6.对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应当检查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2 -文件;7.对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走分包单位的,应当检查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文件;(二)转包行为1•对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应当检直中标通知书、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或者租赁合同等文件、证件、证明手续;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应当检直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或者租赁合同等文件、证明手续;3.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应当检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任命文件及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单、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文件、证件、证明手续;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应当检查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项目管理到岗天数达到80%的签字记录、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等文件、证明手续;5.对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应当检查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支付凭证等文件、证明手续;6.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者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应当检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工程价支付凭证等文件、证明材料。

转包、违法分包

转包、违法分包

转包、违法分包
转包、违法分包是违法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了转包、违法分包,建筑行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挂靠:是指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施工企业资质,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并从中收取管理费。

垫资: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原因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施工企业需要垫付资金来推进工程进度。

抢工: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了赶工期、完成工程任务,而采取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都会对建筑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问题,甚至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因此,建筑行
业应该加强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违法

建设工程施工违法

建设工程施工违法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违法转包违法转包是指施工企业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施工。

这种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二、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施工,但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分包。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同时也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四、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是违法的,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五、虚假报价、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虚假报价、围标、串标等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建设单位的利益。

六、工程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七、安全事故施工过程中,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不仅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还可能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违法,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和分包是不一样的性质的,对于建筑施工发包违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清楚违法装包会怎么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违法犯罪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呢?我相信浓浓的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明定进行分包妨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勒祖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与此相反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超额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资质于出借建筑法定类同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无证转包和违法承包商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具备;(2)建设工程总承包乙方合同中未获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实体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但要再分包的。

总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总包工程建设给他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应限制承包人但此范围内认定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释义一、概念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施工项目时,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应自行完成的工种、专业或部分施工工程直接转包给他人承担的违法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企业存在将项目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情况,这是不合法的行为,严重影响着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二、违法性质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当的竞争是指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企业之间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公平竞争,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过程。

而违法分包则是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或者规避责任,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三、危害1. 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容易导致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可能造成施工质量不达标,后续维护困难,甚至出现安全事故。

2. 影响工程进度:施工分包会导致工程进度受到不必要的延误,项目往往因为多方协调难以把控而陷入困境,影响了整体的工程进度。

3. 损害消费者权益:违法分包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甚至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4. 扰乱市场秩序:违法分包不仅影响了行业的竞争环境,更会扰乱市场秩序,使得正规企业无法正常竞争,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

四、管理措施为了遏制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的现象,防范相关风险,提升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分包行为的监测和查处。

2.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员工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的法制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3.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施工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4. 强化企业自律: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加强企业自身管理,杜绝违法分包行为,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多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属于合法分包的有()。

【多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属于合法分包的有()。

【多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属于合法分包的有()。

A.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人
B.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C.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D.专业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
E.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答案】:CD
【试题解析】:教材P58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故选择CD。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 行为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 行为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是指承揽方在获得工程项目合同后,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合同约定:如果原始合同中明确禁止承揽方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而承揽方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包,则被认定为违法。

2. 质量问题: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并且由于转包导致施工环节失控,难以追溯责任,同时未能提供相应的施工资质、人员和设备证明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3. 安全问题:如果违反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在转包过程中未能保证工人的安全条件,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身伤亡,也会被认定为违法。

分包行为违法是指承包方将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执行,这些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未经合法程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工程施工。

分包行为违法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资质要求:如果分包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没有合法的从事相关工程施工的资格,则被认定为违法。

2. 合同约定:如果原始合同中明确禁止承包方将工程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而承包方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分包,则被认定为违法。

3. 执照审批:如果分包单位或个人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进行工程施工,则被认定为违法。

在中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和分包行为违法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和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法律法规可根据当地的建筑业管理要求和政策进行查询。

建议相关参与方在开展工程施工时,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的施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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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导读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结合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阳光所项建业务部夏煜鑫律师对建筑企业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希望能引起建筑企业的足够重视。

文/阳光时代项建业务部夏煜鑫律师
一、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涵义
1、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
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风险
1、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的风险
(1)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挂靠形式借用其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与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及挂靠人(以下简称“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施工人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施工单位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2)虽然合同无效后施工单位仍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赔偿损失,但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施工单位较难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给其造成损失的准确数额或计算方法。

即使施工单位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如实际施工人仅为自然人,经济能力有限,对其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能力亦不足。

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因合同无效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均存在过错,实际施工人也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部分的损失,施工单位的损失有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

(3)实践中,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通常按照总承包合同价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方式结算。

在这种情况下,因合同无效,双方就工程结算发生纠纷,“管理费”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不被支持。

2、总承包合同风险
(1)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需就包括实际施工人所承建的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的工期、质量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虽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工期、质量违约,但仍应由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可能违反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不得转分包的约定,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3)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之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造成施工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关系紧张、发包人以诉讼为由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单位需赔偿诉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风险。

3、劳动合同风险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
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如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施工,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农民工,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欠薪等用工主体责任。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存在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法给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欠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单位有承担欠薪连带责任的风险。

4、其他合同风险
(1)挂靠人对外采购(租赁)设备、材料,或将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挂靠人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挂靠人的合同相对方有可能基于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且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的考量,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主张挂靠人有代理权或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付款责任。

(2)挂靠人将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挂靠人转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施工单位、挂靠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二)行政责任风险
1、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十四五条规定将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三)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目前的刑法虽未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做出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如实际施工人偷工减料、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施工单位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
为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免受行政、刑事处罚,建议施工单位应努力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行为,施工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
(一)转包
1、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及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组织管理。

(二)分包
1、严格审核分包人的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避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建立规范的合同台账制度,对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分包的约定进行梳理,避免出现违反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情形。

如果总承包合同不允许分包但已实际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在在分包后及时获得发包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认可。

3、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将分包所得工程再分包。

(三)挂靠
1、不得出借资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以对外承接工程。

2、分清挂靠与内部承包。

如果采用内部承包方式的,施工单位应与项目经理等内部承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交纳社保,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支持,避免出现“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情形。

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的,笔者建议:
1、建议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实际施工人。

2、加强对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对实际施工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及质量进行监管,避免出现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形;要求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施工,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实际施工人的材料、设备款项支付进行跟踪,避免出现逾期付款的行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监督,避免发生欠薪、农民工上访事件。

3、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人保或物保,为实际施工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增强实际施工人的履约担保,避免实际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形。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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