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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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期发[2018]266号【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上期发〔2018〕266号)为进一步加强燃料油品质管理,保障期货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有关质量规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等四家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制定了《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并已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现予以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2018年10月11日附件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确保入库燃料油不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物质,进一步加强燃料油(期货)品质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简称检验细则)的补充暂行规定,与检验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补充检验项目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补充检验项目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T 6041 质谱分析方法通则第五条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需增加的检验项目、各项目指标及试验方法如下:。

原油期货交割业务规则介绍

原油期货交割业务规则介绍
式凑足
交 割 交割手续费 费 仓储费用 用 检验费用
出入库费用

割 资
不能交付或接收
质 规定发票的客户
不得参与
有 效 期
仓单不设有效期
头 最后交易日前第 寸 八个交易日闭市 限 后,不能参与交 制 割客户持仓为0;
交割月前第一月
客户持仓500手
原油来源及储运要求
• 原油来源: 原产地直达 原产地直达,境内锚地减载、过驳 交割仓库现货备案
入/出库 二次 结算
溢短
要求:不超过入库申报数量(或仓单提货数量)的±2% 溢短范围内,入库时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数的保税标准仓单。
损耗补偿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0.6‰ 计算:保税标准仓单入库签发数量(或出库注销数量)×0.6‰
结算价格:入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原油期 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油种的升贴水。
交易品种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涨跌停板幅度 合约交割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交割品质 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割方式 交易代码 上市机构
中质含硫原油 1000桶/手 元(人民币)/桶(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0.1元(人民币)/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合约价值的5% 实物交割 SC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上期所[2013]7号公告•【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上期所[2013]7号公告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二章标准交割流程第六条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检验方法和机构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 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22•【文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4.修订对照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22日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本细则自201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2021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检验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检验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石油计量表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重度的试验方法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用能量分散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第二节入库检验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

(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原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保税原油进行交割的,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卸入现货岸罐前,向能源中心申请备案。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增长,原油交易逐渐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能所”)作为我国重要的原油交易平台,其原油交易规则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是在合约交易所中进行的,合约交易采用的是现货交割方式。

交易的标的物是原油,且交易合约分为主力合约和非主力合约两种。

主力合约是指交易量最大、最具市场活跃度的合约,通常是最近一个月交割的合约;非主力合约则是指交易量较小、市场活跃度较低的合约,其交割月份在主力合约以外。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的交割品种包括布伦特原油、迪拜原油和原油期货等。

参与交易的会员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交易规则中,上能所对于每个品种的交割细则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交易参与者主要分为会员和非会员两类。

会员是指通过正式申请,获得上能所会员资格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的机构或个人。

会员享有更多的交易权益和一定的交易优惠政策。

非会员则是指在会员持仓结算单元下开户并进行交易的客户。

对于原油交易的保证金管理,上能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交易会员应按照所规定的标准缴纳合约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种,分别用于交易开始时的保证金缴纳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若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标准,上能所将进行追加保证金要求或者强行平仓操作。

上海能源交易所实行集中交易撮合方式。

交易会员提交交易申报后,上能所将按照市价或限价进行撮合,执行价格为成交价或申报最优价格。

同时,上能所还规定了交易时间和交割时间等重要参数,以便进行有效的交易管理。

上海能源交易所建立了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将监督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违规现象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06.07.26【实施日期】200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7月2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二章标准交割流程第六条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检验方法和机构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

若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

买卖双方和油库都必须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近年来,随着全球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原油市场成为了全球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满足国内经济和能源安全的需要,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中国原油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于2018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推出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是中国大陆首个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合约,并且是全球市场上第三个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合约。

该合约以中国原油进口需求为基础,参照国际市场标准,通过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实现了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的传导。

引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中国在全球原油市场中的话语权,提高原油定价权,降低中国的石油进口成本,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的交易规则采用了国际上成熟的交易模式,并且受到了国际能源交易所(ICE)、伦敦金融期货交易所(LME)等知名机构的指导和支持。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到下午3点,每月共开展10个连续合约的交易,合约交割月份为1、2、3、5、6、7、8、9、10、11月。

交易参与者包括期货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等,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生态。

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市场上,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易,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交易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实时行情和订单簿进行交易,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线下交易则是通过经纪商进行交易,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交易服务。

同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市场还实施了合规监管制度,包括交易监管、风险管理和市场监察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的推出对于中国国内的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它提高了中国在全球原油市场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可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原油市场的变化和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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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JJG 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GB/T 1885 石油计量表API MPMS 17.6 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GB/T 1977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ASTM D473 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ASTM D1298 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API重度的试验方法ASTM D4006 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ASTM D4294 用能量分散X-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第二节入库检验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

(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原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保税原油进行交割的,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卸入现货岸罐前,向能源中心申请备案。

委托人应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现货备案审批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监卸,对现货岸罐进行施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原油期货交割入库时,仍应参照上述(一)、(二)项提供相关资料。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入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六条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入库现场检验(一)入库前岸罐检验1、计量(1)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

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或者通过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保证管线处于全满状态,确保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3)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4)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5)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6)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7)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8)浮顶罐内原油处在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2、取样(1)样品种类①A1样—入库原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②A2样—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两个)③B样—原油入库前岸罐样品(三个)④C样—原油入库后岸罐样品(三个)(2)船舱取样(A1样)①登轮后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相关装船资料,包括重量证书、空距报告、提单、品质证书、船舶资料、管线分布、船舶经验系数以及配载图等。

②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装运港随船样品。

③按照GB/T 4756的要求,与船方对装载交割原油的每个船舱取两套平行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3)船舱配比样(A2样)指定检验机构根据A1样配比两套混合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4)岸罐取样(B样)按照GB/T 4756的要求,在卸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5)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二)入库后岸罐检验1、计量(1)卸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4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

如果卸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

(3)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5)点描述的方法对入库后岸罐内原油的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计量。

(4)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2、取样(1)岸罐取样(C样)在卸油结束后,按照GB/T 4756的要求,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第七条按照GB/T 19779的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水分及沉淀物结果计算岸罐的原油数量。

第八条入库时的实验室检测(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能源中心指定的检验项目(见附件一)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API度、硫含量、水分和沉淀物。

(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资质。

(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

(四)样品检测流程1、C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2、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3、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4、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5、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合格,对A1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单独检验,检验终止。

检验终止后,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节出库检验第九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委托人应当在交割原油出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委托时,委托人应当提供原油标准仓单注销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储存岸罐编号等相关资料。

指定检验机构应同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出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十条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库现场检验(一)出库前岸罐检验1、计量(1)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

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确保管线处于全满状态,保证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

(3)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4)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5)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6)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7)浮顶罐内原油处于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2、取样(1)岸罐取样按照GB/T 4756的要求,在输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二)出库后岸罐检验1、输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2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

如果输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

3、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4、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

5、浮顶罐内原油处于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第十一条按照GB/T 19779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水分及沉淀物结果计算岸罐的原油数量。

第十二条出库时的实验室检测(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能源中心指定的检验项目(见附件一)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API度、硫含量、水分和沉淀物。

(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资质。

(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

第四节管线置换第十三条管线置换准则(一)管线置换体积应以指定交割仓库申明的船舶与岸罐之间卸货管线的设计容积为依据,并经指定交割仓库与委托人签字确认。

(二)为确保计量准确度,指定检验机构应指定不超过2个无明水或少量明水的船舱用于管线置换,并经指定交割仓库与委托人签字确认。

(三)用于管线置换的相关现货岸罐液位应避开非计量区间(四)卸货结束后,应确保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中的期货原油完全置换到指定期货交割岸罐,进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原油体积应当与开始卸货时管线置换的体积一致,并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收到的原油体积为准。

第十四条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方案(一)卸货开始时用指定船舱的期货原油将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到现货岸罐,在管线置换前、后分别对指定船舱和现货岸罐进行计量,以指定船舱输出的体积作为管线置换结算依据。

(二)卸货结束后,用现货岸罐或下一船次指定船舱内的原油将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内的期货原油置换到指定期货交割岸罐。

在管线置换前、后分别对现货岸罐或下一船次指定船舱、以及指定期货交割岸罐进行计量,并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收到的原油体积作为管线置换结算依据。

具体方案如下:1、当指定交割仓库具备管线循环设施的,用现货岸罐的现货原油进行管线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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