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财务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承担以下职责:1.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账簿的登记、核对和结算等;2.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的管理、资金调度和支付工作等;3.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4. 监督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5. 协助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
三、财务核算1. 财务账簿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账簿,包括以下内容:总账:记录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明细账:记录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入、支出和成本的详细情况;凭证:记录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2. 财务核算制度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制定财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和财务报告等事项。
3. 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损益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
四、资金管理1. 银行存款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合适的银行作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基本服务机构,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和结算。
2. 资金调度财务部门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经营需要,合理安排资金调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回笼。
3. 支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支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支付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支付授权应明确,必须经过授权人的审批和核准;支付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审批和备案机制,记录支付的相关信息。
五、财务监督与检查财务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财务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一)会计员:(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讲座-天津律师协会

• 二、银行存款 • (一)、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律 师事务所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 律师事务所的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 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 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核 算。 • (三)、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 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四)、银行存款的主要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 和依据: • 1、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 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 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经银行审查 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 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 制付款凭证。
负债类
35 2301长期 借款 36 2321长期 应付款 37 2333职业 风险基金
所有者权益类
损益类
第二节
天津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
天津律师事务所账簿可以使用 四类二十四个一级会计科目
资产类 1 1001现金 2 1002银行 存款 3 1122应收 账款 4 1221其他 应收款 5 1601固定 资产 6 1602累计 折旧 7 1606固定 资产清理
16 17
18 19
损益类 6001主营业务收入 6002营业外收入 600201补贴收入 600202验户费 6051其他业务收入 6401主营业务成本 640101律师工资 640102办公费用 640103资料费 640104房租物业费 640105水电燃气费 640104律所采暖费 640105邮电费 640106差旅费 640107会议费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律师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财政主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的35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名称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11短期投资4121应收帐款5125坏帐准备6129其他应收款7131物料用品8141待摊费用9151长期投资10161固定资产11171累计折旧12175固定资产清理13179在建工程14181递延资产15191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负债类16201短期借款17203应付帐款18211应付工资19212应付福利费20221应交税金21225其他应付款22227预提费用23231长期借款24251职业风险基金所有者权益类25301实收资本26311资本公积27313盈余公积28317事业发展基金29321本年利润30322利润分配损益表31501业务收入32502财政补助收入33503业务支出34511其他收入35512其他支出36518所得税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1现金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库存现金。
律师事务所记账方法

律师事务所记账方法律师事务所的记账方法通常需要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同时也要适应律师事务所的特殊业务需求。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记账方法:1.双录系统:确保每一笔财务事项都有相应的借方和贷方记录,保证账簿的平衡。
每笔交易都应记录在日记账中,并适时转入相应的总账账户。
2.收入认定:律师费通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这可能包括服务完成、费用可量化且收款的可能性较高等情况。
3.费用匹配:根据会计原则,费用应当在产生收入的同一期间内认定。
因此,律所应当将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与对应的收入匹配起来。
4.预收费用:对于未提供服务或尚未结案的预收款项,应当计入负债科目,如“未赚收入”或“预收款项”。
5.应收账款管理:对于已提供法律服务但尚未收到款项的情况,应记录为应收账款,并定期评估其回收可能性,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6.诉讼费用与开支:这些费用通常在实际支付时予以认定。
如果费用是由客户直接支付的,那么律所不应将其视为费用,而是作为对客户的应付款。
7.固定资产与折旧: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家具)需按照其预计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在账面上反映其净值。
8.文档保存:所有的财务记录,包括发票、收据、合同以及记账凭证等,都需要妥善保管,以便审计或核对时使用。
9.电子记账:现代律师事务所多采用电子记账软件来管理账目,这样可以提高效率,减少错误,并便于生成各种财务报表。
10.定期审计:即使日常记账准确无误,律师事务所也应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律师事务所的记账方法需要细致且专业,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并为管理层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以支持决策。
律所成本核算-记账实操

律所成本核算-记账实操一、人工成本核算1. 律师薪酬:律师是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核心人员,其薪酬是主要成本之一。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
核算时,根据律所与律师签订的薪酬协议或薪酬制度,每月按照实际应发放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某律所采用基本工资加案件提成的方式支付律师薪酬。
本月律师A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其负责的案件结案后应得提成3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律师A薪酬8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律师A 8000当实际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律师A 8000贷:银行存款80002. 辅助人员薪酬:律所的辅助人员如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他们的薪酬也应计入成本或费用。
律师助理薪酬通常与协助律师办理案件相关,可部分或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薪酬一般计入管理费用。
比如,律师助理B本月工资3000元,主要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案件。
账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律师助理B薪酬3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律师助理B 3000二、办公费用核算1. 办公用品:购买办公用笔、纸张、文件夹等办公用品的费用,应根据实际购买情况进行核算。
当购买办公用品时,例如花费500元: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费500贷:银行存款5002. 办公设备购置与折旧:购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例如,律所购置一台价值3000元的打印机,预计使用年限3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购置时:借:固定资产—打印机3000贷:银行存款3000每月计提折旧额= 3000÷(3×12) = 83.33(元)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折旧费83.33贷:累计折旧83.333. 房租及水电费:支付办公场地的房租以及每月的水电费等,这些费用是维持律所正常运营的必要支出。
支付房租时,假设每月房租2000元:借:管理费用—房租费2000贷:银行存款2000支付水电费300元时:借:管理费用—水电费300贷:银行存款300三、业务相关费用核算1. 差旅费:律师因办理案件需要出差,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应计入成本。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一)会计员:(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制度1. 概述律师事务所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服务机构,其经营活动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
作为一家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并确保其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会计核算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管理财务的基础。
它被视为一种财务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和分析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信息。
会计核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信息记录准确、完整、可靠、规范,并保证律师事务所能够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辅助管理决策。
2. 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1) 会计核算政策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所处行业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适合自身的会计核算政策。
会计核算政策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需求,对会计核算制度中一些核算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准则进行明确规定的文件,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估计的依据和假设以及处理不能确定性事项的原则等。
律师事务所应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经验,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政策并予以明确,以保证财务信息记录准确、完整、可靠、规范。
(2) 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管理会计凭证是指会计核算制度中记录和表达某项经济业务的基本单据,包括收据、支票、发票等。
原始凭证则是指产生会计凭证的业务单据,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借款凭证等。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健全的原始凭证管理制度,保管好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废。
会计凭证应按照财务科目分类,逐笔记录,确保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3) 会计账簿和账务处理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合理的会计账簿和账户处理制度,确保会计账簿和账户处理的准确和规范性。
会计账簿是指记录一定会计期间的交易和会计项目的基本记账单元,包括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会计政策、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并经过审核、批准等程序,将会计凭证中的会计信息记录到合适的会计账簿中。
(4) 会计报表编制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经营特点,编制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制度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现代企业管理中,会计核算系统是维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之一。
本文将围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与传统企业不同,其主要特殊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 业务特殊性律师事务所属于法律服务业,业务范围普遍较为广泛,同时还存在着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对于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收入结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的收入结构比较特殊,主要包括律师费、承揽代理费、受托管理费等。
如何科学合理地对不同收入项进行会计处理,需要依据属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
3. 人员结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多为律师、法律顾问等,较少数量的会计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制度需要能够适应这一特点,发挥会计人员的最大效益。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的原则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进行实施。
2. 实效性原则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其实效性,能够及时、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量化原则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能够很好地量化各种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并对之进行科学分析和统计。
4. 经济合理性原则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通过符合经济规律和管理规律的方法确定各种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成本会计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核算主要包括律师服务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项目成本和最终绩效成本,需要通过合理的会计核算进行量化计算和统计。
2. 资产会计核算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核算应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其他应付账目、长期资产等。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核算需要建立起合理规范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
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财务核算与个人所得税申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律师个人的所得税应如何申报?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原则1. 会计准则合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可靠。
2. 权责发生制原则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和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或有权利要求收入的时候确认,费用应在发生时确认。
3. 成本计量原则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核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摊。
4. 独立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核算过程中应保持独立,不受他人的干扰;同时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5. 不作假原则律师事务所在核算过程中不得作假,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信。
二、律师个人所得税申报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点:1.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中适用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而定。
2. 扣除项目律师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申请合理的扣除项目,如公积金、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等,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纳税期限律师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4. 防止避税和偷税行为律师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不得有任何避税和偷税行为,以免涉及到违法犯罪问题。
总结: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合规、权责发生制、成本计量、独立性和不作假等原则。
律师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包括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纳税期限和防止避税偷税行为等。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应确保财务核算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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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律师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财政主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的35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名称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11短期投资4121应收帐款5125坏帐准备6129其他应收款7131物料用品8141待摊费用9151长期投资10161固定资产11171累计折旧12175固定资产清理13179在建工程14181递延资产15191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负债类16201短期借款17203应付帐款18211应付工资19212应付福利费20221应交税金21225其他应付款22227预提费用23231长期借款24251职业风险基金所有者权益类25301实收资本26311资本公积27313盈余公积28317事业发展基金29321本年利润30322利润分配损益表31501业务收入32502财政补助收入33503业务支出34511其他收入35512其他支出36518所得税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1现金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库存现金。
律师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律师事务所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按照国家规定允许拥有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对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1短期投资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2.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收入”科目(利息部分)。
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21应收帐款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
125坏帐准备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销坏帐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129其他应收款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律师事务所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131物料用品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141待摊费用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151长期投资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1)股票投资;(2)债券投资;(3)其他投资;(4)应计利息。
3.股票投资: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为“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债券投资:律师事务所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律师事务所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61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收到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律师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171累计折旧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年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
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提前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75固定资产清理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
2.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时应作以下会计处理:(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