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三农”经济发展。
依据有关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50号)、《***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166号)等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及各支行;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被贷款人评定为“一般”以上(含“一般”)等级的信用农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农业生产、生活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以借款人个人及家庭信誉为基础的小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从《*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四条贷款人经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差异授信、灵活定价、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六条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确定等以“批量调查、评定为主”,以“单独调查、评定为辅”。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依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监控、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模式。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政策规定。
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章建档、评级、综合授信与用信管理第十条农户建档、评级及综合授信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用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最高额监控原则。
向借款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二)信用贷款授权管理原则。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
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辖内农户或个体经营户为对象、以信用作保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一)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的农户或个私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信用观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常年外出打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颁发贷款证。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小型农机具、生活消费、建房、子女上学等。
第七条信贷管理水平较好、当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合作金融机构可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由传统种养户拓展到其它加工、商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也可以拓展到城镇的个私工商户。
第三章农户资信档案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户状况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社区农户家庭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需求等情况,并逐户建立经济档案。
第九条农户经济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等;(二)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等;(三)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情况;(四)信贷员调查意见;(五)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扩大农户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建档面达到100%。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一并抓好落实。
一、办理大联保体贷款业务交存的担保互助金纳入贷款保证金科目核算,按照活期存款支取日利率或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计息,退付担保互助金时一次性计付利息。
二、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办理个人类信贷业务时,不再打印有关个人信用报告,但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并汇总登记《个人信用报告汇总情况表》(详见附件)。
《个人信用报告汇总情况表》入档保管。
三、受理社区居民借款申请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要注意联合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委会,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栏等宣传载体或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并开展集中评级授信工作,积极开办大联保体(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1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 (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
第二章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第三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评级授信条件1.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口,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当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2.申请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拥有土地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5.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无重大债务;6.邻里团结,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7.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8.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9.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放款条件1.符合农牧户授信基本条件;2.提供借款人的政府补贴性收入(一卡通)做担保;3、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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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贷款;(三)小型农机具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第四章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农户的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可以跨年度使用,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农户小额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授信有效期内和不欠息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按我行对外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结息采用按季或年结息。
第五章贷款流程及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调查建档、初评公示、审查定级、贷后管理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调查建档。
(一)本行各营业机构对辖内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逐户填写《农户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调查工作以信用社包片客户经理为主,村组干部协助,但不得委托村组干部完成。
(二)对农户的调查建档率一般应达到辖区农户的100%,严禁对未入户调查的农户进行评级授信。
第十四条评级授信。
(一)各营业机构包村包片客户经理根据农户生产经营调查情况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通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对农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初评,拟定农户信用等级,签署初评意见。
(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依据是否具备借款本息偿还的资信实力、结欠信用社借款及社会负债情况、经营能力、创收能力、历年信用状况、资金归社情况、遵纪守法情况、道德人品及邻里关系、自有资金占生产经营所需比例等方面内容确定,具体指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三)对不具备劳动能力,年龄在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长期外出打工和已外迁农户,不得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四)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优秀”等级标准是:⑴近三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综合评分在90分(含)以上。
“较好”等级标准是:⑴近二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15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0.5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以上,综合评分在75分(含)以上, 90分(不含)以下。
“一般”等级标准是:⑴近一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10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0.3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10%以上,综合评分在60分(含)以上, 75分(不含)以下。
第十五条资信评定。
各营业机构应成立农户资信评估小组,小组成员由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授信确定。
农户资信评估小组的成员要深入农户摸底调查,广泛听取村、组干部及群众意见,综合考虑申请贷款农户的社会信誉、思想品德、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和资信评级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 第十七条各营业机构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应分村、组在辖内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各营业机构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确定其相应的授信额度,优秀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100000元以内,较好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50000元以内,一般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30000元以内。
各营业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工作完成后,将评级授信情况报总行业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对农户资信等级定期进行年检,每年(一般不超过二年)根据年检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时调整。
(一) 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主动归还贷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付息并做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三)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信用等级档次直致取消农户小额贷款资格。
(四) 各营业机构应根据适时调整对农户的授信额度(含增加或取消授信额度),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在信贷及风险管理系统上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条对已评级授信的农户,办理授信限额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坚持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应由农户本人持富秦卡(贷款证)、户口簿、身份证、印章到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持有富秦家乐卡的农户可在省内任意一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业务人员应认真对借款人持有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确保借款手续由富秦家乐卡本人办理,防止冒名和借名贷款。
第二十一条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农户小额贷款凭证(合同),经对有关证件和借款凭证各要素审验合格后,即可发放贷款,贷款以转账的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到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逾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二十四条建立农户贷款及经济档案。
各营业机构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贷款农户经济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
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家庭成员情况、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三)对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最高贷款限额数,授信额度年检(调整)情况;(四)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意见、贷款审批记录、贷后检查记录、还款的记录等资料;(五)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六)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信用村(社区)镇创建第二十五条在开展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各营业机构应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信用村(社区)、信用镇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创建信用村和信用镇的基本条件:(一)村级领导班子或镇领导班子成员素质高,对创建信用村工作积极热心,对当地营业机构工作支持、配合。
主要领导同志工作作风正派、踏实,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能带领群众致富,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和影响力;(二)发展经济的客观条件好,村或镇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整、生产环境、地理条件有一定优势,且具有发展潜力;(三)科技意识较强,其发展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产品有市场,有较好的收益回报;(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支持当地营业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当地营业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
第二十七条各营业机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用户占到辖内农户80%以上;(二)无拖欠贷款本息户占辖内贷款总户数的60%以上;(三)全村现有农户贷款余额中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3%。
第二十八条信用镇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用户占辖内总农户50%以上;(二)辖内建成的信用村占辖内总村数的70%以上;在当地营业机构的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5%以下;(三)乡镇在积极推动农户信用评级,提升和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影响面过程中,大办维护金融债权,广泛和宣传信用观念,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十九条村“两委会”或镇政府向当地本行营业机构提出创建信用村或信用镇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各营业机构根据申请单位创建申请,应就达到信用村、信用镇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打分评定。
第三十一条经共同考察同意评为信用村、信用镇的,上报总行审定,审定后由各营业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协议,并明确落实创建工作规划,协助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清收旧贷,以及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审定合格的信用村、镇,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信用村、信用镇匾牌。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违规行为, 按照《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