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构造、功能损害造成四肢残破或四肢、躯干麻木 ( 瘫痪 ) 、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一样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加的限制。
致使肢体残疾的原由包含: 1、脑性瘫痪; 2、发育畸形; 3、侏儒症; 4、其余先本性发育阻碍; 5、脊髓灰质炎; 6、脑血管疾病; 7、四周血管疾病; 8、肿瘤; 9、骨关节病; 10、地方病; 11、脊髓疾病;12、工伤; 13、交通事故; 14、脊髓损害; 15、脑外伤;16、其余外伤;17、结核性感染; 18、化脓性感染; 19、中毒; 20、其余; 21、原由不明。
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协助用具帮助下,对平时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平时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刷、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 1 分,实现困难算分,不能实现的算0 分,据此区分四个等级。
( 一)重度(一级):不可以独立实现平时生活活动(0 — 2 分 ) 。
1、四肢瘫。
2、截瘫。
3、偏瘫。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一样部分缺失。
9、双上肢功能深重度阻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阻碍。
( 二)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可以独立实现平时生活活动 -4 分 ) 。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存少量功能,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一样部分缺失(除外一级中的状况)。
7、二肢功能重度阻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阻碍。
( 三)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平时生活活动分)。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之外其余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一样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状况)。
6、一肢功能重度阻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阻碍。
(四)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平时生活活动。
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一、肢体障碍肢体障碍是指身体肌肉、骨骼、关节、韧带等结构或功能出现异常,导致身体运动、感觉、协调等能力受损,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
肢体障碍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障碍程度:根据肢体障碍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四级: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例如,在行走方面,轻度障碍者可以自行行走,但步态不稳;中度障碍者需要使用助行器或轮椅辅助行走;重度障碍者无法行走,需要依靠他人搬运;极重度障碍者无法活动,需要长期卧床。
2. 功能损害:肢体障碍会对个体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洗澡、进食、穿衣、上厕所等。
评定时需考虑个体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交能力等方面。
3. 疼痛程度:肢体障碍往往伴随着疼痛,疼痛程度也是评定肢体障碍的重要因素之一。
疼痛程度可以分为无痛、轻度疼痛、中度疼痛和重度疼痛。
评定时需了解个体的疼痛感受和影响程度。
4. 医疗诊断: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医疗诊断也是评定肢体障碍的重要依据之一。
评定时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和记录。
二、听力障碍听力障碍是指个体在听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听到或听清声音,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交流能力。
听力障碍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障碍程度:听力障碍可以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分为四级: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例如,在语言交流方面,轻度障碍者可以听到近距离的大声言语,但听不清远距离的声音;中度障碍者需要使用助听器等辅助设备才能听到或听清声音;重度障碍者无法听到或听清声音,需要依靠他人手势或口型辅助交流;极重度障碍者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感知声音,需要依靠其他感官替代听觉进行交流。
2. 语言理解能力:听力障碍往往伴随着语言理解能力的下降,评定时需了解个体在语言理解方面的能力,如口头语言、书面语言等。
3. 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听力障碍会对个体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打电话、交谈、听广播、看电视等。
评定时需了解个体在日常生活方面的困难程度。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2.听力残疾标准。
3.言语残疾标准。
4.肢体残疾标准。
5.智力残疾标准。
6.精神残疾标准。
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重度)残疾人: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中度)残疾人: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轻度)残疾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单侧拇
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身体某一部分功能的丧失或减弱,严重影响了个体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针对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以便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
下面将介绍肢体残疾评定的相关标准和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肢体残疾的评定,需要考虑残疾的部位和程度。
残疾部位包括上肢、下肢、躯干等,而残疾程度则需要考虑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
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残疾部位的数量和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
其次,评定肢体残疾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程度。
功能障碍包括肢体活动受限、肌肉力量减弱、关节功能障碍等方面。
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对工作和学习的影响程度。
另外,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辅助器具使用情况。
辅助器具对于肢体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是否需要借助辅助器具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以及辅助器具对于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作用程度。
此外,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康复治疗情况。
康复治疗对于改善残疾人的功能障碍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是否接受了规范的康复治疗,以及治疗效果对于改善残疾人功能障碍的程度。
最后,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包括残疾人在社会交往、就业和学习等方面的能力,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对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综上所述,评定肢体残疾需要综合考虑残疾部位和程度、功能障碍、辅助器具使用情况、康复治疗情况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进行公正、科学的评定,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保障。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某部分肢体受损或无法使用,造成残疾的一种状况。
肢体残疾主要分为四大类:肢体功能残疾、动作残疾、感觉残疾以及神经残疾。
肢体残疾标准由各国家就当前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关于残疾容忍度的历史经验和伦理传统等考虑,制定出来的。
从肢体功能残疾的角度来看,归结为三大类:动作残疾、力量残疾和柔韧性残疾,每一类又拆分为若干小类。
一般将肩关节和髋关节的动作残疾分为六类,以表示肢体的活动度和力量变化,即:完全动作残疾、四级动作残疾、三级动作残疾、二级动作残疾、一级动作残疾和正常动作。
力量残疾一般分为四级,分别是:完全力量残疾、三级力量残疾、二级力量残疾以及一级力量残疾,柔韧性残疾一般分为三级,分别为:完全柔韧性残疾、二级柔韧性残疾以及一级柔韧性残疾。
从动作残疾的角度来看,是指肢体的活动能力出现局部异常,造成肢体的活动度及力量变化,可分为完全动作残疾、四级动作残疾、三级动作残疾、二级动作残疾、一级动作残疾和正常动作等六类,一般情况下,肩着关节与髋关节的动作残疾指标最为常用,其中,完全动作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活动能力,动作受限,力量下降;四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减弱严重,动作受限,力量减弱;三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逐渐减弱,动作受限,力量较弱;二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较差,动作受限,力量较轻;一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略差,动作受限,力量较轻;正常动作即活动能力正常,力量正常。
从力量残疾来看,指肢体的力量度出现局部异常,可分为完全力量残疾、三级力量残疾、二级力量残疾以及一级力量残疾等四类,其中,完全力量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的力量;三级力量残疾即力量减弱严重;二级力量残疾即力量减弱;一级力量残疾即力量较轻。
从柔韧性残疾来看,指肢体的柔韧度出现局部异常,可分为完全柔韧性残疾、二级柔韧性残疾以及一级柔韧性残疾等三类,其中,完全柔韧性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柔韧度;二级柔韧性残疾即柔韧度减弱;一级柔韧性残疾即柔韧度较弱。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完整版)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一、肢体残疾的定义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体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包括:(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三)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 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1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1 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 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1 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七十度;脊椎侧凸大于四十五度。
4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五厘米。
5 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鉴定材料《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上海市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上海市肢体残疾评定标准一、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估1.评估方法:采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法,评定日常生活能力丧失程度。
2.评估内容:评估肢体在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功能丧失程度,包括洗澡、进食、穿衣、转移、行动等方面。
3.评估标准:根据丧失程度评分,分为0-10个等级。
0级为完全能自理,10级为完全不能自理。
二、肢体畸形评估1.评估方法:采用肢体测量法,测量肢体外形畸形程度。
2.评估内容:评估肢体外形是否出现缩短、延长、扭曲、畸形等情况。
3.评估标准:根据畸形程度评分,分为0-10个等级。
0级为无畸形,10级为严重畸形。
三、肌力评估1.评估方法:采用肌力测试法,测定肌肉力量减弱程度。
2.评估内容:评估肌肉力量是否正常,包括上肢、下肢及躯干肌肉力量。
3.评估标准:根据肌力评分,分为0-5个等级。
0级为完全瘫痪,5级为正常肌力。
四、关节活动范围评估1.评估方法:采用关节活动范围测量法,测量关节活动受限程度。
2.评估内容:评估关节活动范围是否正常,包括关节屈曲、伸展及旋转等活动。
3.评估标准:根据关节活动范围评分,分为0-100个等级。
0级为完全不能活动,100级为正常活动范围。
五、神经功能评估1.评估方法:采用神经电生理检查法,检测神经传导功能异常情况。
2.评估内容:评估感觉神经和运动神经传导是否正常,包括上肢和下肢的神经传导速度及波幅等指标。
3.评估标准:根据神经传导速度及波幅等指标的异常程度进行评分,分为0-10个等级。
0级为完全正常,10级为严重异常。
六、残疾程度分级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结合患者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对肢体残疾程度进行分级。
分为四级:1.一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他人帮助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社会参与能力严重受限,几乎无法进行任何有意义的社交活动。
2.二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他人协助完成部分日常生活活动;社会参与能力明显受限,只能进行部分有意义的社交活动。
3.三级残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他人协助完成部分日常生活活动;社会参与能力部分受限,能进行部分有意义的社交活动。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一般来说,残疾证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日常生活及社会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
在中国大陆地区,残疾证的等级主要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具体标准如下:一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较轻,但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障碍和依赖,或者在工作、学习等方面需要一定的特殊帮助和适应措施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不能达到裸眼视力0.3,但能够辨认大部分物品,需要佩戴矫正镜或放大器。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4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但能够听懂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轻微的缺失、畸形或瘫痪,但能够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轻度低于正常人水平,但能够进行基本日常生活和学习。
二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中等,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障碍和依赖,或者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护理和安全保障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不能达到裸眼视力0.1,但能够识别人和物。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6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但能够听懂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明显的缺失、畸形或瘫痪,需使用助行器或假肢,或者需要一定的帮助进行日常自理活动。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中度低于正常人水平,需要一定的特别教育和培训,或者需要一定的社会辅助。
三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程度较重,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严重的限制和依赖,或者需要长期护理和特殊康复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达不到裸眼视力0.05,或者视野小于5度。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8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或者需要使用助听器才能听见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重度的缺失、畸形或瘫痪,需要长期使用助行器或假肢,或者需要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自理。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重度低于正常人水平,需要长期护理和特殊康复,或者生活和工作完全依赖他人。
总之,残疾证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能力情况来划分的,旨在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公正、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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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导致肢体残疾的原因包括:1、脑性瘫痪;2、发育畸形;3、侏儒症;4、其他先天性发育障碍;5、脊髓灰质炎;6、脑血管疾病;7、周围血管疾病;8、肿瘤;9、骨关节病;10、地方病;11、脊髓疾病;12、工伤;13、交通事故;14、脊髓损伤;15、脑外伤;
16、其他外伤;17、结核性感染;18、化脓性感染;19、中毒;20、其他;21、原因不明。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
(一) 重度(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0—2分)。
1、四肢瘫。
2、截瘫。
3、偏瘫。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分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4分)。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分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分)。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四)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6—分)。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2
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