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监管套利空转套利
信用社三套利自查报告

信用社三套利自查报告三套利自查有利于防范潜在金融风险、打击资金空转套利的政策意图。
下面为大家了信用社三套利,欢迎阅读参考!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加强合规管理,扎严“笼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顺平联社于xx年5月在全辖农信系统组织开展“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那么、违反内部规章”(简称“三违反”)及“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简称“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该联社精心组织,层层落实。
一是成立了由联社董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三违反”、“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地组织、领导;二是从各部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对部室网点自查工作的抽查;三是各部室网点组成以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小组,详细负责此次自查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该联社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三违反”、“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范围、自查方式、自查重点及详细内容,并提出了详细要求。
依据方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范围为xx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自查方式采取部室网点自查及联社抽查的方式(抽查面不低于30%),并公布了举报和邮箱,承受群众监视。
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进展中。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xx〕46号)要求,标准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效劳实体经济质效,霸州农信联社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行为专项自查工作。
、本次专项自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xx年度的详细部署,是针对当前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穿插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自查。
此次自查联社要求:(一)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

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强监管、防风险的政策思路正加速落地。
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仅供参考!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一:中银监办公厅近日发文,要求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均为2016年末有馀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以全面摸清银行业高杠杆、多嵌套、长链条等风险。
据消息人士称,检查旨在压缩金融机构“通道业务”,缩短融资链条,引导银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全面摸清风险以有序去杠杆,赢得处置风险的主动权。
其中,“监管套利”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等。
“空转套利”主要包括信贷、票据、理财及同业空转,比如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等。
“关联套利”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是否通过购买QDII产品等投资国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
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二:2017年1月10日,银监会召开的2017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今年要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的“三套利”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问题,使查处真正成为监管利剑。
进入到大资管时代,金融机构开始混业经营、跨界竞争,但是监管机构还仍是分业监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庆认为,分业监管的纰漏在于监管的规则不一样,以至于进攻方的`“野蛮人”会去找市场监管中薄弱环节出击。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应对监管套利风险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应对监管套利风险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机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和创新,监管套利风险逐渐显现,给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应对监管套利风险。
一、监管套利风险的表现形式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制度的差异、漏洞或不匹配,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或经营策略,以获取额外收益或降低监管成本的行为。
在银行存款保险领域,监管套利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结构调整一些银行为了降低存款保险费用,可能会通过调整存款结构,增加受存款保险保障程度较高的存款类型,如小额存款,而减少大额存款的比例。
这种存款结构的不合理调整,可能会影响银行的资金稳定性和运营效率。
2、跨区域经营不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和监管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银行可能会利用这种差异,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规避严格监管和降低成本的目的。
3、产品创新金融创新使得银行能够设计出复杂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可能在形式上符合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实际上蕴含着较高的风险。
银行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存款,却可能给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潜在的赔付压力。
4、关联交易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复杂交易可能会被用于规避存款保险制度和监管要求。
例如,通过关联交易将高风险资产转移至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实体,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
二、监管套利风险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监管套利风险的存在给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带来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1、增加保险基金的负担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可能导致存款保险基金面临更高的赔付风险,从而增加保险基金的支出,削弱其保障能力。
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那些通过监管套利获取不正当优势的银行,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排挤合规经营的银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降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监管套利行为可能导致银行的风险积聚和业务扭曲,一旦风险暴露,不仅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关于2020年最新三违反自查报告精选

监管收紧只是开始,警惕更全面的协同监管政策落地。
近期各监管部门政策落地速度加快,未来杠杆操作、同业扩张、监管套利等行为将受到约束。
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三违反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三违反自查报告篇【一】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工行张掖分行全面启动了“三违反”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银监会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量大。
为进一步加强“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该行行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的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明确了工作机制。
明确要求。
按照银监局和总省行工作要求,制定了《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本行治理目标,制定了进行自查的工作安排,明确了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的组织方式和分工、检查时间安排及检查报告的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落实责任。
该行内控合规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对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各专业严格按银监局要求的检查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照银监会“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要点,逐条进行了分工,做到了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从严要求。
为落实监管部门“一案三问”、“上追两级”要求,在本次自查中,对应查未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处理未处理不到的问题以及隐瞒不报的问题,在治理方案中明确了从严进行责任追究,要求各部室要在自查中,充分认识当前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和“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和后续问责整改,要认真落实自查的主体责任,全面反应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质量,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三违反自查报告篇【二】近期,银监会密集发文,在银行业开展多个专项整治行动。
银监会如何治理“三套利”

银监会如何治理“三套利”银监会如何治理“三套利”银监会下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引发市场关注。
此项工作被业内人士称为“‘三套利’专项治理”,有明确的时间表,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3月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明确表示要深入开展“三套利”专项治理。
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专项治理并非没有预兆,但整治范围之广、涉及项目之细超出预期。
饱受诟病的信贷、票据、理财、同业等“空转”被点名,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中之重,旨在遏制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
中长期看,商业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套利必将受到遏制,部分银行可能需要大规模融资以补充资本或收缩业务。
排查力度空前此次专项治理针对的是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意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纠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多位地方银监部门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专项治理的许多内容其实也是银监会日常监管、检查的工作,但对一些以往模棱两可的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现场检查力度也会加大。
山西一家城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专项治理并非没有预兆。
从去年开始,银监部门各项检查的力度、频度都在增加,银行也在主动收缩业务、降杠杆。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尽管“三套利”治理每年都在提,但此次涉及的条目非常细,尤其是对监管套利的排查力度空前,对银行的影响也最大。
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认为,此次专项治理重点在于整顿银行的投行等业务,引导银行、企业去杠杆,有利于银行、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例如,此前银监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投资范围等有限制,但银行出于逐利的天性,通过信托等方式规避监管,实质是违反监管规则来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银行通过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的方式来牟取利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是指以违规手段,通过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管漏洞,操纵金融资产、关联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要点。
一、加强监管意识和风险意识1.加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监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作情况,发现潜在风险。
2.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内部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风险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二、加强监管手段和控制措施1.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法规体系。
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立法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减少监管漏洞。
2.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能力。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和日常监测。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逐一审查,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1.规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金融机构要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业务情况、风险状况和公司治理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2.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工作,将监管要求和风险提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警惕性。
四、加强协同合作和国际交流1.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2.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金融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挑战。
银行规避信用风险监管套利模式及监管政策详解

银行规避信用风险监管套利模式及监管政策详解近日,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46号),对银行业机构“三套利”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这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开展的专项治理。
旨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促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此通知下发后,笔者本打算对三种套利模式和监管政策进行可视化的图文解读,但因近期事务繁忙,时间精力能力有限,全面解读文章一再被搁浅,现仅针对其中规避信用风险监管套利模式及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根据《通知》内容,监管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规避信用风险监管套利,主要是银行通过搭桥、相互代持、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藏匿不良贷款,或者人为调整贷款风险分类,低估抵债资产等手段,实现减计风险资产、少提减值准备、优化监管指标、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通知》罗列出了以下五种规避信用风险指标的监管套利行为:其中,第2条和第3条是传统的规避信用风险监管指标套利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此处不再赘言,下文主要对第1、4、5条的套利模式及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一、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套利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实际上原来表内的不良资产的风险仍由银行承担。
此类套利行为是近期监管的重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模式一:AMC代持模式这是相对早期的非洁净出表(虚假出表)方式,主要通过即期卖断、远期回购的方式实现。
在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了通道的角色,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承诺未来回购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开展“三套利”治理工作报告

开展“三套利”治理工作报告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加强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开展“三套利”治理工作报告,感谢您的阅读!为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邮储银行泰安市分行扎实开展了“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邮储银行泰安市分行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取得实效,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泰安邮银〔2017〕243号),要求各县市支行比照市分行模式成立“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级及所辖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细化各业务条线检查内容,明确机构自查、上级机构抽查、整改问责和报告报送等各项工作开展具体时限和工作要求,并落实各部门联系人。
多措并举,扎实推进,采用“本级自查、上级抽查、建立台账、限时整改”等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专项整治通知下发后,辖内各级机构对照“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认真开展自查,全面覆盖各机构、各业务条线,建立“三套利”问题台账,立查立改、限时整改,严肃问责、惩防结合。
四是现场抽查,确保实效。
在自查基础上,结合非现场数据分析,对辖属机构采取员工座谈、查看现场、调阅资料、查阅录像等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机构数量达到50%,业务量超过自查金额的30%,确保将此次检查要点查深查透,不走过场。
通过自查和抽查,未发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分工明细表所列问题,各业务条线、各支行均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作规程进行*作,符合合规经营的要求。
据悉,下一步,邮储银行泰安市分行将以此次“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要求,严格防范“三套利”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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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监管套利空转套利**银行**分行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落实《**银监分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济银监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银监分局及**分行通知要求和统一安排,分行决定在全行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开展“三套利”专项治理,促使我行进一步防控风险,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查纠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与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现将具体方案汇报如下:一、组织保障(一)分行领导小组济宁分行成立“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行长组员:***副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为确保“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在分行落地并得以有效执行,分行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
组长:***副行长组员:分行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
(二)分行各单位职责合规部作为总牵头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四项职责:一是牵头制定分行整体自查方案,协调推进整个“三套利”自查工作;二是跟进自查情况,及时了解并督促各单位自查工作进度,掌握各单位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将自查和迎接监管检查的情况向上级分行汇报;三是汇总撰写“三套利”自查和整改问责报告,按要求报送**银监分局。
风险管理部负责从全面风险管理角度,审视行内“三套利”行为,规避监管指标、监管政策所带来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办公室牵头组织“三套利”问题责任追究。
分行各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负责本部门及本条线的自查,认真挖掘本条线存在的内控缺陷问题,找准根源性问题,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自查发现问题;二是撰写本条线自查报告、填报相关工作附表报送合规部;三是做好与上级分行对口条线部门的沟通,就本次自查工作及时取得**分行的专业指导和支持;四是作为整改责任主体对本次自查发现问题及2014-2016年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并开展源头性整改。
各支行应按照《“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分工表》(附表1)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各支行一把手应对本行自查工作负总责,自查工作应深入、全面,切忌走过场,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分行对口管理部门及合规部。
二、总体安排(一)制定工作方案(合规部牵头,部门配合)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4日。
分行合规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全行自查工作方案,报行领导审批后印发全行启动自查工作。
(二)全面自查(合规部总督办,各单位自查)分行部门开展本部门及本条线自查,为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敷于表面,分行合规部将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实时调度,调取各单位抽样样本清单,现场督导自查情况,及时掌握自查进度、了解自查发现问题。
(三)自查总结上报(合规部牵头,部门配合)各机构自查报告及相关工作附表须经一把手签字报送合规部,合规部牵头汇总撰写全行整治“三套利”自查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附表,经行领导审批后,报送至**分行及**银监分局。
(四)整改问责(合规部、办公室牵头,部门配合)各单位应坚持边查边改和立行立改原则,将整改问责工作全程贯穿于本次自查全过程。
合规部牵头,组织做好本行问题整改。
各条线部门应及时将问题及整改结果报送分行合规部及**分行对口条线部门,便于开展源头性整改。
对于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机构、人员进行处罚。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全面覆盖2016年末有余额(存量)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从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流程和系统控制、“三套利”突出领域、整改问责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本次“三套利”自查专项治理工作同时也是对我行前期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再核查,对前三年内外部检查发现所有问题的整改质效进行验收。
因此,自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2014年以来外部监管检查、总行检查和分行自查的检查成果,自查问题范围既包括2014年以来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也包括本次自查新发现问题。
(一)监管套利 1.规避监管指标套利(1)规避信用风险指标。
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
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及收益调节的情况;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准确。
(3)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
是否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分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险;是否通过将非标资产人为调整按照标准资产核算,影响流动性指标;是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
(4)规避其他类指标。
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整将非标准化转为标准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是否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调节信贷指标;是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整利润,债券投资未准确估值或提足拨备;是否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是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
2.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1)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
重点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调控政策和信贷调控政策。
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是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是否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用于股票或理财投资;是否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2)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
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是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是否给予企业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是否开展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是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是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要求,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同业投资业务和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是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3)利用不正当竞争套利。
是否依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他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业务;是否向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标准的企业和项目改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否与企业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为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是否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是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是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
(4)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
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是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是否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是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是否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是否承担抵押登记费。
(二)空转套利 1.信贷“空转” 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多头过度授信集团企业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证券市场等现象;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
2.票据“空转” 是否存在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保证金,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去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是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