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26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闽价服〔2015〕78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闽价服〔2015〕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价格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改革的要求,经梳理,现将我局以往制定但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认真清理本地制定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已失效的相关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日我省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1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7c4b03ccbff121dc368307.png)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车用89号汽油(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11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7]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7〕1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商5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商5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8f47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8f.png)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5]商580号2005年12月2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精神以及我省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可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按每升不超过0.05元实行加价。
二、对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凡未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不得加价。
三、车用燃油添加的清净剂,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商请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闽价费〔2016〕25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局:为加强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26号)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
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4fed2ceff9aef8941e06a7.png)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车用89号汽油(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18号)
【法]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1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价商[2016]5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闽价商〔2016〕5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印发执行。
2012年印发的《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调控预案实施细则》(闽价商〔2012〕29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商务厅2016年3月8日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为健全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缓解生猪市场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5年第24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地方分级负责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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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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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升
元/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26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8]2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8.06
பைடு நூலகம்【实施日期】2018.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