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合集下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大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大政办发[2010]1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要全面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行严格的封山禁牧”要求,深入贯彻实施《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造林绿化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封山禁牧工作事关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封山禁牧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规定》明确了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政府负全责,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机制。

市政府成立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由孙广田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洲、市林业局局长庞维德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联系电话:84367616,联系人:陈连民、袁兆斌),市林业局副局长周振雷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封山范围、分解任务指标、严格奖惩措施,切实把封山禁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禁牧舆论氛围要在全市农村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热潮。

做好封山禁牧工作通知范文怎么写

做好封山禁牧工作通知范文怎么写

做好封山禁牧工作通知范文怎么写
一、要把封山禁牧工作作为当前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封山禁牧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将封山禁牧工作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头、地块,做到各个环节不失控。

二、要加强封山禁牧宣传引导工作,对省、市封山禁牧工作精神和《某某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森林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普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遵守。

三、实行封山禁牧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健全禁牧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做到乡镇有管护办法,村有管护公约。

同时,要组织人力逐村、逐户落实封禁任务,严格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做到管护人员、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奖惩措施四个到位。

四、建立健全封山禁牧管护组织,成立以村护林员为主体的封山禁牧管护大队,形成县乡(镇)联动、(乡)镇村互动的大联防管护体系,确保我县封山禁牧和护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

五、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力度,县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林业、公安、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在全县通报批评,对不听劝阻进山进林放牧的养殖户,按照《某某省封山育林条例》进行严厉查处、依法打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放牧行为。

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通报

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通报

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通报1.引言1.1 概述封山禁牧工作是指对特定地区的山岭、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限制性管理和保护的一项工作。

它的目的是通过封闭禁止人类活动,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保持生态平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类的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封山禁牧工作能够有效地控制和减轻此类影响。

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由于过度开发和过度放牧等不合理活动,很多地区的生态系统已经受到了严重破坏,物种濒临灭绝,水源减少,土壤退化等问题也愈发突出。

封山禁牧工作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阻止无序开发和过度放牧,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然而,封山禁牧工作也并非一帆风顺。

一些地方因为相关措施不得当,导致当地群众的生计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我们在开展封山禁牧工作的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的生活需求,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寻求经济转型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路径。

综上所述,封山禁牧工作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通过限制人类活动,减少人为破坏,我们能够有效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然而,封山禁牧工作的实施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和合理安排,确保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而富饶的地球家园。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方式展开讨论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对文章进行概述,介绍封山禁牧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在此部分,我们将简要说明封山禁牧政策的背景以及本文旨在探讨封山禁牧工作的目的。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重点分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将详细阐述封山禁牧政策的背景,介绍封山禁牧政策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在此部分,我们将介绍政策的制定背景、政策实施的过程以及政策在各地区的执行情况。

其次,我们将深入探讨封山禁牧的重要性。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详细分析封山禁牧对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引用相关数据和案例进行论证。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陇政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陇政发〔2008〕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效制止各种破坏林木行为,落实生态陇南建设目标任务,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和保护生态植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重点生态建设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禁牧。

实行封山禁牧的范围包括:天然林区、公益林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区、自然保护区、人工造林区、生态脆弱区、草场重度退化区、飞播造林区。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非法采石、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严禁乱砍滥伐林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伐林木。

严禁对天然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

严禁破坏性采摘种子和枝叶、剥皮、砍柴取暖、烧炭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立即停止一切破坏植被的行为。

严禁在法定承包地、自留地等固定常耕地以外毁林毁草开垦种植农作物或中药材,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当作“四荒地”进行拍卖和开发。

五、严禁采挖非苗圃地树木、树根和野生植物。

凡在林区、河流沿岸、公路两旁、荒山荒坡上采挖油松、华山松、白皮松、云杉、侧柏、兰草等野生树木、植物苗木的,应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责令恢复植被,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确需采挖非苗圃地树木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禁措施。对无条件圈养牲畜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理;有条件实行圈养的,尽快规划场地,更换畜种;有条件规划能够进行封闭管理的牧坡牧沟,要划定范围、设置标志。整治工作重点是散养牛羊上山放牧的毁坏林木行为。对执意散放牛羊、破坏水土植被、造成严重损失的违规人员,要依据《森林法》和《规定》严厉惩处。通过整治行动,打击惩处一批违规人员,切实保护生态成果。同时,要大力推广舍饲圈养、人工种草和秸杆利用,改进畜牧业生产方式。
(四)加强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封山禁牧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一切违法活动要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大的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同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话、网上信箱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个别乡(镇)在落实封山禁牧工作中存在“名禁牧,实收费,搞创收”,以及搞暗箱操作、人情关系、借机敛财、粗暴过激等现象。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纠风部门要对上述问题加大预防、调查、处理力度,对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封山禁牧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禁牧林区四至,确定封山禁牧范围;县(区)政府要落实经费,为禁牧工作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禁牧工作稽查执法队;乡(镇)政府要对牛羊养殖户逐村逐户摸底排查,了解当地畜牧种群数量、规模、分布和养殖户具体承受能力、实行舍饲圈养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封山禁牧实行县(区)、乡(镇)、村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封山禁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采取县(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包养殖户的责任管理机制,签订责任书。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按照要求做好宣传整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各县(区)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封山禁牧工作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凭证;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封山禁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封山禁牧中出现的问题;各督导组要对包片乡(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活动,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工作信息。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1、严禁漫山放牧。

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毁坏林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

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

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

4、严禁乱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敦政告字〔2017〕8号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敦政告字〔2017〕8号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正文:----------------------------------------------------------------------------------------------------------------------------------------------------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敦政告字〔2017〕8号为加强森林、湿地、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林地清收、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施封山禁牧。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封山禁牧是指市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禁牧范围为敦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等不同权属的林业用地及草原用地。

重点禁牧区域为牡丹江源头水源涵养林区、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林区,国家级、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六鼎山生态景观区、秋梨沟湿地公园、雁鸣湖自然保护区等。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

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依法处以罚款。

三、林地、草原所有者、经营者要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控制在禁牧区域内喷施化学除草剂和投放鼠药。

确需投放的,须提前10日进行公示,并在投放地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禁牧区内水源涵养库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及流域两侧1000米范围内,严禁投放任何有毒有害物品。

四、违反本通告,擅自进入禁牧区域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损毁林草植被严重的,并处1000元罚款。

拒绝交纳罚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政府主席王正伟近日对禁牧封育等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区禁牧封育工作,切实巩固我市林区封山禁牧成果,增强生态自我恢复和发展能力,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封山禁牧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站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提出的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战略工程。

针对去年以来全区禁牧封育工作出现反弹,偷牧、夜牧现象突出,造成林木、植被被羊只啃噬、毁坏的严重问题,区林业局近日向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分别进行专题汇报,陈建国书记和王正伟主席对林区禁牧封育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封山禁牧工作长期性,持久性的认识,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当前封山禁牧工作出现反弹,偷牧、乱牧现象的发生,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封山禁牧专项整治行动,把禁牧封育工作当作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开展切实有效地禁牧封育专项治理活动,坚决遏制禁牧封育工作反弹严重的问题,切实保护好我市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

二、加强教育,广泛宣传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中宁、海原县及沙坡头区各镇(乡),尤其是有草原分布的镇(乡)和封山育林的单位,要将封山禁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急动员起来,调动一切力量,通过走村入户、发放传单、电视警示语、广播宣传车、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一次封山禁牧工作专题宣传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1、严禁漫山放牧。

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毁坏林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

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

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

4、严禁乱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发〔1999〕1 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庄浪县实施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因自由放牧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禁不止的要加倍处罚;对在林草保护区毁林啃青而无户主的牲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一律扣留或依法变卖,收入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盗伐、滥伐、毁坏林木。

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否则,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者,由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
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严禁乱征乱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勘查、采矿,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等征占林地或临时改变林地用途,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五条严禁毁林开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山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自然地貌和植被。

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严禁在林区采种、采脂、剥皮、挖根、砍柴、割条等林副业生产。

对违反规定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严禁毁林造林种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植被,重新造林种草。

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取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全
过程的重置费。

第八条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三十二条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严禁在林区非法用火,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至四项规定,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保护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凡破坏、移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三北四期工程、封山育林等生态环境建设标志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破坏配套的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落实管护责任制。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事。

对毁坏林木(草)的违法行为,村、社两级组织和护林人员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依法处理。

凡因责任不明确,管护不到位,造成牲畜放牧等人为毁坏林木、林地的,每发现一次,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当年(或当月)
5—100元的管护报酬外,对乡镇及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扣发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凡违反《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封山禁牧的通告》,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处罚的,要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对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次奖励50—1000元奖金。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