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草原管理【发文字号】兰政发[2012]18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3【实施日期】2012.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兰政发【201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和建立健全草原监理体系精神,全面提高草原保护建设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与牧区经济协调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准确把握当前草原工作面临的形势。
草原生态建设是一项中央、省、市一直高度关注并不断加强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我们严格落实封山禁牧措施,积极转变畜牧饲养方式,草原植被覆盖面和牧草产量显著提高,草原生态系统有了明显改善。
但草原牧区发展仍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草原生态环境整体仍在恶化,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仍很落后,效益低下;草原自然灾害频繁,防灾抗灾能力薄弱;牧民收入水平低,增收难问题突出。
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草原保护建设各项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随着国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草原生态优先的战略定位进一步确立,“十二五”时期将是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推进草原生态环境实现整体好转的攻坚期。
必须立足草原牧区实际,坚持科学发展,集中力量解决好草原牧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草原牧区生态文明水平,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统筹推进新时期各项草原工作。
做好草原工作,是中央的要求,社会的期望,牧民的期盼。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优先发展战略,按照“保护草原生态、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草畜平衡、推动转移就业”的基本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局面,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
封山禁牧管理制度

03
封山禁牧的范围及对象
禁牧区域范围
• 自然保护区 • 生态公益林 • 重要湿地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封山育林区 • 退耕还林还草区 • 草原生态修复区
禁牧对象
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放牧家禽
其他野生动物
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科研、疫病防治、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放牧的 ,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要点二
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引导和扶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推动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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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封山禁牧,可以防止过度放牧导致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提高农业和畜牧业效益
封山禁牧不仅可以保护生态环境,还可以提高农业和畜牧业的生 产效益。
封山禁牧的定义
封山
禁止在指定的山上进行放牧、砍伐、采摘等破坏植被的活动 。
禁牧
禁止在特定的草原、草场上进行放牧,以保护草原植被和生 态环境。
封山禁牧的重要性
1 2
保护生态平衡
封山禁牧可以保护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维 护生态平衡。
提高农业和畜牧业产值
封山禁牧可以促进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提高 产值和效益。
3
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封山禁牧可以改善空气质量、防止水土流失、 保护水资源,从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02
封山禁牧的政策及法律法 规
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
提高产品质量
封山禁牧有助于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减少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对气候变化的贡献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封山禁牧减少了因放牧导致的温室气体排 放,减轻了气候变化对环境的影响。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甘林草〔2024〕350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林草〔2024〕350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林草局、中农发山丹马场、局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加大草原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草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深化思想认识。
今年,国家“双审”反馈问题,黄河流域警示片发现问题,以及国家林草局通报2024年第一批毁林毁草典型问题,均涉及我省草原问题,近期,华亭、瓜州等地征占用草原未批先建问题,宕昌、岷县群众信访举报开垦草原问题等,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草原执法监管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草原资源保护责任落实不力,草原资源保护监管面临诸多挑战,超载过牧、非法开垦等草原违法行为多发频发。
各地一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全面安排部署草原执法监管工作,切实保护草原资源。
二、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规定,坚决查处和制止以各种名义为由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
尤其是金塔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按照“查处整改、草地收回、追责问责”三到位的要求,全面完成整改,并根据今年草原资源监管平台中下发的变化图斑,认真完成核查处置,确保能够顺利通过国家林草局、西安专员办核查验收和全县范围内延伸核查验收。
全省各地也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辖区范围内草原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甘林草发〔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林草发〔2024〕240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局直有关单位,甘肃矿区林业和草原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农发山丹马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巩固“三北”攻坚战成果,切实做好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的通知》(办草字〔2024〕95号)要求,省林草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并制定了《甘肃省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7月8日甘肃省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超载过牧是导致草原退化沙化的重要原因,全面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是遏制草原退化的治本之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提升“三北”工程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推动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地见效,切实做好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国家林草局草原管理司工作要求,省林草局决定于2024年7-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治理草原超载过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坚决遏制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区域全省14个市(州)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的县(市、区,除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红古区,临夏州临夏市,兰州新区),中农发山丹马场,甘肃农垦宝瓶河、鱼儿红牧场,岷山种畜场,省绵羊繁育中心。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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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省林业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为加快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提出如下意见:一、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必要性我省地处西北内陆腹地,干旱少雨,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
林草植被稀少所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及其他自然灾害,直接制约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是快速恢复植被、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有效措施。
我省天然草场长期以来由于超载过牧,导致退化,草地生产力严重下降。
散养放牧的落后生产方式又导致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日益加剧,生态进一步恶化,使牧区陷入越牧越穷、越穷越牧的恶性循环之中。
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圈养,是扭转这种现状,变革传统畜牧业粗放饲养方式,实现畜牧业规模扩XXX优质高效的根本措施。
同时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生态改善、经济发展、农民致富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基本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林业重点工程区、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公益林区、人工造林区、生态脆弱区、草场重度退化区、飞播造林及封山(沙)育林(草)区,全面实施封山禁牧、推行舍饲圈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9•【字号】兰政办发[2011]299号•【施行日期】201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99号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了封山禁牧,制定了《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1〕43号)精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继续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封山禁牧是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
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有利于防止人为的乱垦滥伐和放牧对新造林地、原生植被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保存率;有利于借助自然力量恢复植被,保护生态;有利于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畜牧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了封山禁牧,特别是制定实施了《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封山禁牧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但是,由于一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和部门工作责任不落实,管护措施不得力,执法检查不严格,致使一些地方违规放牧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全市生态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甘肃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为了保护甘肃草原生态环境,有效防止过度放牧对草原资源造成的破坏,特制定甘肃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科学合理地管理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实现草原生态与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
一、禁牧范围确定根据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禁牧范围为甘肃省内部分重点保护区域,包括柴达木盆地、祁连山脉、阿拉善盟等地。
禁牧范围内的草原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需要采取严格的禁牧措施来保护。
二、禁牧措施1. 制定禁牧时间表:根据草原生长季节和动植物的生态习性,确定严格的禁牧时间表,禁止在特定时间段内放牧,以减少对草原植被的破坏。
2. 设置禁牧标志:在禁牧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禁牧标志,告知牧民和游客禁止进入禁牧区域,确保禁牧措施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巡护监管:加大对禁牧区域的巡护力度,建立健全的巡护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放牧行为,保障禁牧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禁牧效果评估1. 建立禁牧效果监测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禁牧效果监测指标体系,对禁牧区域的植被生长、土壤水分、动植物种群等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禁牧政策的实施效果。
2. 定期发布禁牧效果报告: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发布禁牧效果报告,向社会公众通报禁牧政策的实施效果,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禁牧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四、禁牧政策宣传1. 制定禁牧政策宣传方案:制定禁牧政策宣传方案,通过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禁牧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公众对禁牧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2. 加强牧民转型培训:加大对禁牧范围内牧民的转型培训力度,提供技术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牧民转变生产方式,逐步融入现代社会生产生活。
五、禁牧工作经费保障1. 确保禁牧经费到位: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禁牧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禁牧工作所需经费的到位,保障禁牧政策的有效实施。
2. 加强禁牧经费监督管理:建立禁牧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禁牧经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林场封山禁牧实施方案

林场封山禁牧实施方案
林场封山禁牧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
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
为了有效实施林场封山禁牧工作,我们制
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确定封山禁牧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封山禁牧的
范围。
在确定范围时,需充分考虑当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分布、野
生动植物种群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定封山禁牧区域。
二、制定禁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封山禁牧管理制度,明确禁牧区域的管理责任部门
和管理人员,规定禁牧区域内的活动和行为,加强巡护和监管力度,严格禁止非法砍伐、放牧等行为,保障封山禁牧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封山禁牧政
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封
山禁牧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封山禁牧政策受到影响的相关
群众进行合理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积极参与封山
禁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科学研究。
加强对封山禁牧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土壤侵蚀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封山禁牧政策,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封山禁牧政策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封山禁牧
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封山禁牧政
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是林场封山禁牧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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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2006年05月29日 15时05分 95
甘肃省兰州市政府关于《甘肃省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国家相关林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的封山禁牧是指对确定的林地重点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管护方式。
本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
(二)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
(三)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有效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幼林地和部分宜林荒山;
(四)高速公路、铁路绿色通道工程区。
第三条本市林地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封为主、严格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宣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封山禁牧具体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封闭管护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南北两山和园林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林地封山禁牧工作。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区内牲畜品种结构调整,推广优质牧草种植,积极发展舍饲圈养。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粮食、公安、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本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闭管护;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由乡(镇)、村负责封闭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人负责封闭管护。
第九条林地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林地管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护林工作。
第十一条护林组织可以聘用专职护林员,聘用的护林员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所破坏植被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禁牧标志和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内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