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详解)
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部分):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 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 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 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案例2、特殊药品(贵重药品)使用的告知
此类与医疗费用、药品与器材使用等有关的, 属于医事法律范畴之外的知情告知书,越来越 多地出现在患者的住院病历乃至门诊病历之中, 这其中,就是《消法》等法律在医疗活动中的 体现。
5、临床医疗领域的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利的
法律渊源是什么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合作探究·提认知] 电视剧《闯关东》讲述了济南章丘朱家峪人朱开山一家, 从清末到九一八事变爆发闯关东的前尘往事。下图是朱开山 一家从山东辗转逃亡到东北途中可能用到的四种交通工具。
依据材料概括晚清中国交通方式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提示:特点:新旧交通工具并存(或:传统的帆船、独轮车, 近代的小火轮、火车同时使用)。 原因:近代西方列强的侵略加剧了中国的贫困,阻碍社会发 展;西方工业文明的冲击与示范;中国民族工业的兴起与发展; 政府及各阶层人士的提倡与推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 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 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 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 产生不利后果。
关于同意、书面同意、明确同意,了解一下

关于同意、书面同意、明确同意,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患方常以医方未尽告知义务主张权利,医方也时有因知情同意缺陷承担责任。
知情同意是谁的权利?应该向谁告知?怎样才算有效告知?患方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尺度在哪里?不同的法律,关于“同意”,不同的表述,意味着什么,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书面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不限于书面同意。
《民法典》侵权编规定:明确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
基于以上不同,和因不同而产生的困惑,我对《民法典》做了粗略梳理,总结如下:经对《民法典》1260个条款检索、分类、整理,涉及“同意”条款60个,“同意”字样70处;涉及“书面同意”条款8个;涉及“明确同意”条款2个,“明确同意”字样3处。
替代医疗方案(参考模板)

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替代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的字面意思理解,所谓“方案”应为跨科室或跨学科的医师实施的另一套完整的治疗方案,而非治疗方法的简单罗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首先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措施,其次才是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
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告知的治疗措施,应当已经包括了再本科室针对其疾病可以采取的治疗方法以及医师的选择建议。
在此基础上,对“替代医疗方案”应包括以下两个层面:首先是本医院其他科室针对患者病情,能够实施的治疗方案,该方案的实施需要通过科室间协作或者转科来实现;其次是其他医院针对患者病情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则需要转院来实现。
在讨论“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范围时,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替代医疗方案必须是已经成为诊疗常规的诊疗方案,目前仍处于学术讨论范围或者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方案,不应作为替代医疗方案向患者披露。
诊疗规范作为医务人员从业的基本技术规范,应当得到遵守,这是规范临床行为,保障患者安全的需要。
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可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临床尚未成熟的诊疗方法,如某些专家的学术观点、尚处于临床试验的医疗方法,即使运用于某些疾病的治疗,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所形成的也不是一般的诊疗合同关系,而是带有试验新的治疗方法,患者需要签订特殊的实验性医疗知情同意书。
(2)替代医疗方案应分为本医疗机构能够实施以及需要转院实施的方案,并分别给予告知。
患者接受疾病诊治,在初诊时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最佳治疗方案,同时,医疗机构也不一定能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方案均向患者进行告知,以便患者进行选择,此举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为替代医疗方案划定客观的统一标准,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更便于厘清双方责任。
在明确替代医疗方案的范围后,应当讨论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深度。
护理法律警示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护理行业在医疗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护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护理纠纷和法律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护理法律风险进行警示,以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患者权益。
二、案例一:未履行告知义务案例描述: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热,入住某医院呼吸内科。
护士在为李某进行静脉注射时,未告知患者注射药物的种类、作用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注射后,李某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药物等事项向患者或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
护士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医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药物等事项进行全面告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三、案例二:违反操作规程案例描述:患者张某因心脏疾病入住某医院心内科。
护士在为张某进行心脏导管手术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心脏损伤,需进行二次手术。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因护士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四、案例三:违反保密原则案例描述:患者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入住某医院精神科。
护士在为王某进行护理时,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病情信息公开,导致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违反保密原则,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知情同意权

(二)知情同意权的产生
2. 《赫尔辛基宣言》 1964年的《赫尔辛基宣言》 让“知情 同意”成为世界医学界共识。 对知情同意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三)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进展
1973年的美国患者权利法案 1991年美国患者自我决定权法 1979年欧共体医院委员会通过“患者宪 章”(Charter of the Hosp ital patient) 。 1981年世界医学联盟在里斯本发布病人权 利宣言 我国一直没有关于病人权利的专门法规。
剖宫产术,新生儿娩出后诊断为重度窒息,家 属签字放弃治疗。 第二天早上,该患儿被发现弃于A中心卫生院, A院给予吸氧、消炎等治疗,11天后由患儿祖 父领走出院。 以后患儿由于反复抽风诊断为“继发癫痫, 智力低下”。 患方认为患儿目前的状况与医院救治不当有 关,于2007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A中心卫生 院赔偿。
二、知情同意原则的内容
三要素说: 信息披露; 患者的表意能力; 同意中的自愿。
二、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五要素说: 信息披露(disclosure) 表意能力(competency) 充分理解(understanding) 自愿( voluntary) 同意决定( decision)
(一)信息披露
1.关于何种风险/信息应予披露: “实质性”标准:即若某信息/风险会 对相对人的判断和决定产生“实质性” 影响(如有可能拒绝医疗或选择不同治 疗方案)的话,即说明此信息有披露必 要。
五、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其它原则与或 权利的冲突
(二)与特殊干预权的冲突 1、特殊干预权的概念 特殊干预权,又称特殊干涉权或者医疗 特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医生为了不损 害患者或社会他人利益,对患者自主权 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医疗决 定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

应用
任何一个医疗行为都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对患者的免疫力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同时也可能带来患者生命的终 止。医疗服务的不够完善和不足常带来不可避免的医患纠纷,为此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取得患 者的同意,尊重患者的人格。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医疗知情同意权是 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其原则是为了达到疗效最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同时也使患者 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下面将介绍一例中国目前最多的一类涉及患者知情权的案件。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 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措施满意,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轻微或者患者本人放 弃告知义务。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 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好告知。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哪些方面内容?现行的《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都将知情同意权化为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比如,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医学实验要经 批准,同时还要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医院工作 人员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医院必须按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出具收据。医生做手术、 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要有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要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 法得到患者同意而且签字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时,由医生写出医疗处置方案,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简介
文献解释
浅析手术患者的告知与知情同意
行手术及麻醉 的相关情 况 ( 如病情 、 术式 、 麻醉 方式 、 期效果 、 预 并发症 、 手术麻 醉风 险及 替代方案 等 ) 并 由患者或 其亲属 等签 , 署 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手术同意书和麻 醉同意书 同属 于病历 资料 , 是术前医生和患者 的谈话记录 , 不是 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的合 同文书 , 不属 于 《 同法》 合 所调 整 的范畴 , 更谈 不 上什 么
“ 死契约 ” 生 。只 是 表 明 医 患 双 方 对 患 者 实 施 手 术 及 麻 醉 是 否
一
3 2 1 医务人员 向患者 传递 医疗 信 息 , . . 必须 遵从 医 学伦 理原 则, 最终要落实到患者 , 使其做 出同意或拒绝 的选 择。一是术前 告知应本着 以人为 本 的原则 , 定要真 实 , 得 隐瞒 或夸 大病 一 不 情, 以便使患者或其亲属能够正确理解 , 并做 出合理 的判断及决
替代医疗方案 等情 况 。并 取得 其 书面 同意 。不 宜 向患者 说 明
的 , 当 向患 者 近 亲 属 说 明 , 取 得 书 面 同 意 。 应 并
12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享有 , 以医疗机构或其 医务人员能否 . 是 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的。患者 只有 在知道有 关医疗信息
后 , 能 做 出理 智 正 确 的 判 断 , 意或 者 选 择 适 宜 的 手 术 及 麻 醉 才 同
定 。二 是 做 到 效 果 佳 、 痛苦 小 、 用 低 并 安 全 可 靠 , 求 手 术 及 费 以 麻 醉 的最 优 化 J 。
致 同 意 , 外 患 者 在 充 分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对 手 术 及 麻 醉 方 式 的 另
选择 。《 知情同意书》 够反 映三个 层面 的问题 : 1 没有 向患 能 () 者或亲属履行 告知义 务 , 一旦 出现 医疗 损害 医方要 承担法 律责
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郑志峰]——(2013-11-4) / 已阅80次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受到人们的关注,如其中“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电器产品举证责任的倒置”等都是消法历史上的首次规定,而其中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样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形式上,《新消法》第55条是继《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后,第二个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的条文,这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55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扬弃,变双倍赔偿为三倍,并以五百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而第2款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确认和进一步解释,有利于明确后者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22条分别就利息超过一分的放高利贷者、不忠实的受寄人、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出卖人等,分别作出了予以4倍罚金、加倍罚金等规定。
但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其后在美国法中得以完善发展起来。
我国很早就规定了惩罚性赔偿,1993年的《旧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第一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随后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第2款都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更是第一次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词眼,宣告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次《新消法》出台,第55条则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这种形式理性,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
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建立在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基础之上,以过错来限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个人行为自由和矫正正义成为其价值中心,填补性损害赔偿自然就成为主要的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一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这些规定普遍为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所遵循,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本条对这些规定加以借鉴。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
一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这些规定普遍为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所遵循,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本条对这些规定加以借鉴。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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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使用的有2人;
反对使用的有2人; 不持意见的有1人。 ——医生怎么办?
3、如何填写好病历当中的“授权委托书”?
案例6、委托书的故者。在某专科医院 拟行手术治疗。 术前医生按照工作程序要求患者本人填写了 《授权委托书》,患者委托其子代为接受告知、 签字。但手术当天其子因故未能到场,其后妻签 署的知情同意书。 ——以上过程是否有瑕疵?如何稳妥处理?
案例2、特殊药品(贵重药品)使用的告知
此类与医疗费用、药品与器材使用等有关的,属 于医事法律范畴之外的知情告知书,越来越多地 出现在患者的住院病历乃至门诊病历之中,这其 中,就是《消法》等法律在医疗活动中的体现。
5、临床医疗领域的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利
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何时告知?
门诊环节:
①接诊;
②必要的检查;
③门诊小手术; ④转院、住院; ……
住院环节:
①围手术期: 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 “特殊”治疗: 放疗、化疗、激素、抗痨等等; “特殊”检查: ②病情变化: 初诊与确诊出现差异时; 病情恶化时; ③出院前:
③治疗手段已穷尽,无替代性疗法; ④可供患方选择的建议。 ……
5、出院告知:
病情现状、诊断及鉴别诊断; ②该疾病的演化趋势、预后推断;
③向患方提示的离院后具体诊疗建议。
案例7、写在门诊病历上的出院医嘱
辛某,女性, 45 岁。因皮肤出现红斑、皮疹数周, 在某医院被确诊为“急性红斑狼疮”,并入院接 受激素治疗。 治疗月余患者病情明显缓解,出院。门诊病历 记载,“瞩门诊随诊,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及激素 使用后的副损伤。” 三个月后,患者投诉至该医院医务科,主要内 容:激素使用后发生股骨头坏死…… ——院方有责任吗?
4、“知情同意”的最初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
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 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 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 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 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6、《消法》的知情同意权与《侵权
责任法》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比较, 有何差异?
《消法》之中对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商家的 告知义务,只有一般性的权利义务规定,没有具 体处罚的规定; 但是,《侵权责任法》责对医务人员规定了极为 严厉的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指告知义务)造
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 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 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 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 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臵方案,在 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后实施。
2、关于“患者”、“家属”、“近亲属”、 “关系人”、“法定代理人”、“授权人” 等等,我们如何甄别对待与把握?
案例5、5个儿子,谁签字?
顾某,老年女性,79岁。 脑出血介入治疗术后,患者始终处于昏迷状态, 因肺内感染发生呼吸衰竭。围绕是否使用呼吸机 一事,经科室医生告知后,患者的5个儿子发生意 见分歧:
四、我们应当怎样告知?
由于沟通的差异, 导致两个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
案例8:沟通不畅,小事变大事
吴某,女性, 58 岁。因大隐静脉曲张在某医院接 受手术治疗。手术效果满意。
术后第十天医生为患者拆线时发现切口愈合欠 佳,部分切口开裂,患者要求隔针拆线,被医生 拒绝。缝线被一次性全部拆除,切口全部开裂。 患者进一步提出切口处可否使用蝶形胶布,再次 被医生拒绝。
——“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由此派 生出“知情同意”。
案例1、谁在说谎?
杨某,男性62岁,治安伤害受害人。 主诉:左肘部及肋下外伤5小时。 经查左侧肋骨触压痛明显,X摄片示左侧肋骨骨折,影 像显示尽管骨折尚未愈合,但显然不是新鲜骨折。患者却 明确否认既往存在局部外伤史,并要求按“肋骨骨折”收 入院。治疗数日后出院。 出院后,在伤情鉴定时,法医判断该肋骨骨折在案发时, 并非新鲜骨折,“轻伤害”不成立。 杨某诉至法院,反诬医院将“陈旧性骨折”当做“新鲜 骨折”欺骗患者,“医疗欺诈”。果真如此,还是“贼喊 捉贼”? ——医生还是患者,谁在说谎?
④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与副损伤;
3、如果我们仅仅为了通告病情而告知:
①病情现状、诊断; ②该疾病的演化趋势、预后推断;
③治疗手段已穷尽,无替代性疗法;
④可供患方选择的建议。
4、如果我们为了通告患者某种选择(转院、 转诊等等)而告知:
①病情现状、诊断;
②该疾病的演化趋势、预后推断;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 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 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 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 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果。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 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 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 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 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臵方案,在 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后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已告知?免责!未告知?全责!
患者肖某,女性 52 岁,宫颈癌患者。在某专科医 院接受手术治疗。
术中发现,局部有淋巴结转移,须行周围淋巴 结扫荡。完成操作后,手术结束。
术后患者出现尿潴留,无法恢复。
——如何定责?
已告知?免责!
未告知?有责!
二、我们应当向谁告知?
1、我们履行告知义务的对象是谁?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 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 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 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 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 生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部分):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 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 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 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 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 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它是契约的基础。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欺诈是诚信的相反的终极状态。
为了避免欺诈与重大误解合同双方需要信息对等, 合同双方均需要知情与告知。
3、诚实守信与知情同意的关系是什么?
“为什么告知”的另外一个答案?
尊重患者! 尊重患者的权益:
尊重权利,除财产权之外,也包括“人格尊严” 在内,类似于“面子”。
案例3、患者的选择权
李某,老年男性,82岁。COPD合并心脑血管 疾病患者,出院后病情再次复发。入院主要诊断:
肺内感染。
医生要求患者行身体多部位CT检查,患者家属认 为一周前刚刚出院,前一次住院CT都做过了,不 想做。双方围绕是否进行CT检查发生矛盾。当夜 患者病情加重,经夜班医生抢救病情方平稳。 第二天,经治医生申请的CT照旧进行,患者不幸 死于CT台上… …
第六课 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
本节课内容提要
一、我们为什么要告知? 二、我们应当向谁告知?
三、我们应当告知什么?
四、我们应当怎样告知?
一、我们为什么要告知?
1、设立现代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
——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怀疑与不信任。
——有约在先,有法可依。
2、法律为什么强调“诚实守信”?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案例9:沟通良好,大事变小事
邢某,男性 71 岁,慢性肾衰患者,多年来始终在 某一医院接受治疗,疗效满意。 某日在该院接受中医针灸,一位年轻医生在进 行艾灸时操作错误,长时间集中于一个部位,导 致局部Ⅲ°烧伤,深达筋膜。 由于平素医患关系良好,患者对医院、主任医 生非常信任,又经过积极有效的沟通,矛盾完全 化解。
2、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
案例10、死在出租房里的孕妇
朱某,女性, 23 岁。怀孕接近临产期。因自觉 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经查胎儿已死亡,建议立 即行引产手术,并收入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发现 患者既不愿意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更不提供亲友 的联络方式,考虑再三,医院决定建议她转入上级 医院接受治疗。口头上围绕其病情之严重、对患者 及其女伴做了细致的告知。 但是病历之上没有留下患者的签名。 接下来,是一场始料未及的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