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指患者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的施术者负责,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预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三、医务人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时可根据病情的危重情况、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决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公式告知)。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知情告知内容应详尽,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使患者和家属能完全理解并在获知足够的信息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做出决定。
对患者做出的决定和提出的意见应予确认,并做好记录。
五、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关系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实施保护性医疗,引导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六、高风险科室应在入院宣教时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
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时,应紧急请示报告医务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三线值班),经医务部主任或三线值班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七、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对患者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特制定本院有关知情同意的管理制度。
一、告知的基本事项1、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应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2、被告知对象(1)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2)对神志清楚的18岁以上的患者,可以直接告诉患者本人。
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由于患者因恶性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应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医院只对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做记录。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的,且无亲属或家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到底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迅速请示医务科及主管院长,可由主管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签字。
(6)经授权的被告知人应当确定一人为委托代理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
3、告知方式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见证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挂号须知、留观须知、住院须知、医保患者就诊须知等涉及诊疗流程医院单方面的书面告知内容。
(2)书面告知包括:病历记录中的病情通知书、患者各种知情同意书及有患者及家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字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活动。
第三条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其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医疗风险、费用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章知情同意的告知义务第四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告知义务:1. 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医疗风险、费用等信息;2. 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利弊;3. 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目的、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4. 主动解答患者或其家属的疑问,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或其家属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进行告知,必要时可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章知情同意的签署程序第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在了解诊疗信息后,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治疗方案。
第七条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包括:1. 手术治疗;2.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3. 输血、血液制品、麻醉等;4. 使用贵重药品或特殊治疗设备;5. 医疗机构认为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知情同意书的签署程序:1. 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诊疗信息,并解释相关事宜;2. 患者或其家属在充分了解诊疗信息后,签署知情同意书;3. 医务人员确认患者或其家属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方可实施诊疗活动。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九条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第十条对急诊、危重患者,在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紧急救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医院设立患者知情同意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医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同时得到患者的自由意愿和真实授权,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知情、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包括患者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法、治疗目的、预后情况、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医务人员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地告知患者,确保其理解。
二、患者同意患者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悉所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接受治疗并签署同意书或口头表示同意的行为。
患者对是否接受治疗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意愿。
同意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和欺骗的。
三、告知和同意的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确保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医学信息。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告知、书面告知或使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患者,并留下相关的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尊重地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状况、需求和意愿。
同时,医生应将医学专业知识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患者在理解情况后,有权拒绝或接受医疗干预,必要时可以征求亲友的意见。
如果患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力,医务人员还应征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大手术、器官移植、试验性治疗等涉及高风险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和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告知,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知情同意的限制患者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有条件的,但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自主决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不需要患者的明确同意。
同时,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仍然要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医患关系的信任度。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一、根据《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二、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5方面。
(一)患者对所患疾病的诊断结果,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有知情的权利。
(二)在知晓病情后,患者应对医师即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有知情的权利;同时对诊疗方法有选择的权利,必要时需在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上选择意见并签名。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情的权利;经过医师告知其治疗、检查、手术的医学风险以及用药的副作用等之后,患者需对其做出选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
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可要求医师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加以说明。
(五)患者应对所患疾病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有知情的权利。
三、一般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为患者本人,医师有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特殊情况下,患者也可将知情同意权转嫁,可指定特定家属为代理人,在入院时签署委托书,医师有向委托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与信息共享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与信息共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内患者知情同意与信息共享的流程,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和人员,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患者知情同意和信息共享,是指医生在进行治疗或实施医疗服务前,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治疗方案、风险、预期效果等必需信息,并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确认同意,同时在确保患者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将患者的相关医疗信息与其他医务人员共享,以促进医疗质量提升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第四条医生应供应患者知情同意的必需信息,包含以下内容:(一)病情分析和诊断结果;(二)治疗方案及预期效果;(三)治疗过程和风险;(四)费用估算及可能产生的费用更改;(五)治疗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权。
第五条医生在供应知情同意信息时,应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并耐性回答患者的疑问。
第六条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在充分了解治疗内容和风险的基础上,自己乐意决议是否同意治疗。
第七条患者可以书面形式表达知情同意,也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等形式确认。
第八条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医院应依照相关法规和伦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信息共享制度第九条信息共享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敬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二)确保信息共享的必需性和合法性;(三)遵从最小授权原则,只共享必需的医疗信息;(四)明确信息共享的流程和责任;(五)建立信息共享的安全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全部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查阅、披露或泄露患者信息。
第十一条在患者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医院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明确信息共享的对象和范围;(二)建立信息共享的授权机制,确保患者同意后方可共享信息;(三)建立信息共享的记录和审查机制,保证信息共享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四)加强信息共享的技术保障,包含网络安全、数据加密等措施;(五)定期进行信息共享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审计。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1、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时应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
2、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2)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等;(3)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4)手术目的、方法、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及术后并发症等;(5)预计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收费项目;(6)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3、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如周围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向患者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
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和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或治疗,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手术中需要改变方案,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
另外,对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自动出院或转院、劝阻住院患者外出、病危病重通知书、尸体解剖等应履行告知义务。
4、对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资格行使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行使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特殊情况可由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
5、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顺序:(1)知情同意权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3)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可由委托人行使;(4)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5)患者授权委托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疗机构提交个人身份证、证明与患者关系的户籍材料等;(6)对患者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如: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如患者亲属不要求出院,只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如停止使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等)继续留院治疗的,患者所在科室应婉言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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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一、病人知情同意包含下列两方面的内容
1、知情:病人对病情、医疗措施、风险益处、备用治疗方案、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的权利。
2、同意: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二、知情同意分为两类
L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或治疗,在病人病情允许、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向病人或其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如周围浅表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脑电图、肌电图等。
2.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
(1)各类手术。
⑵麻醉。
(3)某些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纤维气管镜检、各种内窥镜检查等。
(4)输血及血液制品。
(5)新业务、新技术、临床试验。
(6)化疗、放疗。
(7)科室规定的须给予知情同意的其它情况。
三、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病人,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告知病人如下信息:
L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替代治疗方案等。
2.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3.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术中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直接实施该手术的人员等。
4.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5.参与病人治疗的医生或相关治疗小组成员。
6.预计需要支付的费用。
四、对患方履行知情同意人员的要求
1.由病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病人知情权。
2.人具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应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其本人,必须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3.对于不能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病人,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在下列情况下,可由病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1)病人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病人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病人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各项诊疗措施,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2)委托代理人由病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近亲属或代理人中选择,按照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循序依次担任。
无直系或近亲属的病人,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3)病人以授权的方式指定委托代理人,并由双方(病人和委托代理人)按医院规定在授权书上签名,该委托代理人代表病人行使其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4)对急诊、危重病人,拟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前,在病人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或其家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主管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在病历上写明紧急处理的必要性,报告科主任,并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批准。
五、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的要求
1.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谈话制度
(1)对病人进行任何有创伤性的诊疗操作,均需进行谈话告知并签署同意书。
(2)内容包括当前的主要病情、采取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目
的、必要性、医疗风险、可能的并发症、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等,对于价格昂贵的检查治疗,必须详细告知费用问题。
(3)对于拒绝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病人或家属,也必须签字表明拒绝。
2.麻醉谈话制度
(1)进行麻醉操作前,麻醉医师必须告知相关情况并由病人或被委托人签写同意书。
(2)告知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拟施行的麻醉名称及方式、麻醉风险、防范措施。
3、输血谈话制度
(1)输血前主管医师必须告知相关情况并由病人或被委托人签写同意书。
(2)告知内容包括输血的目的,必要性、种类、数量、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发症及防范措施。
4、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
(1)所有手术(包括介入诊疗)前必须进行术前谈话,术前谈话由手术医生进行并签写同意书,其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定的手术方式、替代治疗措施、手术中、术后的危险性、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患者或其授权人要明确选择的治疗方案。
术前谈话要求在术前24小时内完成。
(2)术中置入的内置物(如骨科内固定、起搏器等),术前谈话中应记明选择的类型、产地、型号。
(3)术中病情变化或手术方式发生较大改变,需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由被委托人书面在告知单上签名认可。
(4)术后及时书写术后首次病程,将手术完成情况及术后注意事项告知患者或被委托人。
(5)术后及时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并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人,记录及告知内容为手术情况、术后注意事项、术后处理等。
5.医院首次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风险、技术保障及病人选择情况,报经医务科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病人接受治疗。
6,开展临床试验须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试验,在病人或其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同意书,方可安排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