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解读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7]28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7]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28a4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af.png)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7]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
第三条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五条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考核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信息发布、应急处置、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发[2013]11号【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4【实施日期】2013.0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3]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4日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精神和中省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相关要求,鼓励社会科学研究,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市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广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科学最高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学、经济管理、党建、法学、教育教研等。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设立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简称“市评奖委员会”)。
市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广安府办函[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2]18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7号)、《关于加快推进名牌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27号)和《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2〕2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主任:陈捷市政府副市长、广安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周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江平广安市质监局局长成员:蔡学勤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刘登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王宏市财政局局长唐明光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王晓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代忠市商务局局长张晓峰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杨开春广安市质监局副局长王成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谢建平广安建平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龙光明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董事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评审委员会秘书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于广安市质监局,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江平广安市质监局局长副组长:杨开春广安市质监局副局长成员:辛大勇市商务局服务发展协调科科长吴明广安市质监局质监科科长张林军广安市质监局质监科副科长刘丹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工程师主要职责: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产品生产企业评审组、工程建设企业评审组、服务企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评审组评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结论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7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4日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项目有关单位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不得奖励给个人;对个人实行通报表扬或记功方式予以精神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当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广安市人民政府纳入省或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四条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个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项目业主单位由区市县、园区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对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任务的区市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按竣工、加快建设和新开工三类奖励标准计算。
竣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实质性完工投产投运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加快建设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投资完成率达100%,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投资完成率在100%以上,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不重复奖励);新开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按照预定时间实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程量且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单个新开工类重点项目投资总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并在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广安府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5日由市政府办印发的《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广安府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8日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具体实施评议考核。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川办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8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31日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按照《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天府质量奖)是我省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省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天府质量奖分为天府质量奖(组织、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每次评选表彰天府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个人1名、天府工匠1名);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5个(含个人3名、天府工匠3名)。
第四条天府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勿滥,不搞终身制。
评选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为确保天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天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
日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负责。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发[2017]29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发[2017]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bd2f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1.png)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发[2017]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7日广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9号)精神,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市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广安市境内的国省重点建设项目;(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城镇、能源、交通、水利、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原则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三)重点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等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点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5月16日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罗增斌2016年5月30日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科技创新创造,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安市科学技术奖。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明确要求“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
2018年3月1日省委印发《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川委发〔2018〕6号),2018年8月30日市委印发《广安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广委发〔2018〕21号),相继提出“支持企业争创天府质量奖”“着力打造广安品牌”等贯彻实施意见。
继续设立质量奖励制度符合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
广安市政府质量奖设立于2012年7月,至今已评审4届,在引导企业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广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于2015年11月24日修订,有效期5年,2020年11月24日到期,需要组织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订);《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川办发〔2016〕84号)。
三、奖项性质
广安市质量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两年评选一次,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奖项设置
广安市质量奖分为广安市质量奖(组织、个人)和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
每次评选、表扬广安市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0个(含组织和个人)。
五、申报条件
(一)组织申报条件
1.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2.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其中,营利性组织近3年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3.质量工作成效显著,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在全市同行业中
处于领先水平;
4.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6.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个人申报条件
1.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广安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纪、违法行为。
六、申报方式
广安市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自愿向所在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递交申报材料,中省驻市企业及市属企业、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申报与评选程序
广安市质量奖申报与评选程序分为发布公告、自愿申报、资格及资料初审、征求意见、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结果审议和公示审定。
八、评选标准
以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主要依据,结合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作为评审标准。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获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获奖名称,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包装、装潢上标注获奖名称。
(二)广安市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三)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广安市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广安市质量奖的资格。
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予以公开通报,
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