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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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

在医疗服务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同时,医疗纠纷也必然发生。

如何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是医疗工作者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提出一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方案。

一、预防医疗纠纷1.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德是医生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该坚守的底线。

医生要注重提高职业操守,强化医疗道德观念,尽职尽责,以病人健康和安全为首要目标。

同时,在医务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相关法规,让患者感受到医生对患者负责的态度,降低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引导机制,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在制度建设方面,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及时发现医疗服务失误等问题,加强医生和相关卫生人员的职业教育,提高其工作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3. 加强沟通和交流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是关键。

在医疗服务中,有时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并不十分清楚,医生需要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向患者详尽解释他们疾病的情况、医学检查的过程和医学治疗方案等。

在沟通和交流中,医生应注重语言表达方式和语速,让患者更容易理解。

同时,医生了解患者的特殊需求,能在诊疗过程中设计个性化的方案,增强患者的满意度,从而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4. 推广在线咨询服务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现代医疗也可以透过网络让患者获取医疗服务。

医院可以建立自己的在线咨询平台,增加患者获取医疗知识和信息的渠道,并通过在线帮助患者预约医生和诊疗等方面,提升医疗服务体验,避免因线下交流不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

二、处置医疗纠纷1. 及时处理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在保障病人生命安全的同时,还要保证医学治疗效果,减少误诊、漏诊等现象的发生。

但是,如果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详细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予以适当的赔偿和处理。

2.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医疗纠纷调解将决定医患关系的未来方向。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二)事前预防,加强医疗过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三)公平公正,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重视医疗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四)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认同和满意度;(五)多方参与,强调医患共治,促进医患合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做好患者知情同意工作,向患者详细解释医疗过程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化解潜在的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依法妥善解决,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范本附件二医疗机构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附件三医疗设备管理和维护规定范本附件四患者知情同意书范本附件五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协商: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调解:指通过第三方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3.申诉:指当事人向相关机构申请调查处理医疗纠纷的行为。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置方案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已成为当前医疗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医疗纠纷防范措施1. 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2. 加强院科两级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 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4. 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等治疗措施,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其必要性、风险和预期效果,并取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

5. 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6. 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配合度。

7. 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8. 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三、医疗纠纷处置措施1. 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 处理途径: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有科室解释、协调、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

医疗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3. 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因诊疗活动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调解为主,依法处理。

第五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精细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卫生、先进,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过程的管理,确保医疗活动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了解诊疗过程、治疗方案以及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互动,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调解应当以和为贵,尊重当事人意愿,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调查应当依法进行,查清事实,采集、调取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的意愿,进行协商和调解。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调查、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医疗纠纷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制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以下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纠纷预防措施1.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和规章,包括医疗流程、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患者知情同意等,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2.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规范,不得违反患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患者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准确、全面的医疗信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让患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4.建立公正、透明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疗专家、律师、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以公正、独立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1.医疗纠纷的申诉和调解阶段。

当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医疗机构应依法受理,并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

2.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阶段。

如果申诉和调解没有解决纠纷,患者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仲裁机构和法院应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3.医疗纠纷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对于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害,患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同时,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组织疾病诊治、提供精神安慰等。

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效力和监督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

2.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监督和评价,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评价,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预案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因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争议和矛盾,包括医疗过程中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患之间的不当行为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预案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加强医患沟通,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供全面、真实的医疗信息,向患者和其家属解释医疗过程和治疗方案,积极征求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及时向患者和其家属说明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的投诉权益,及时处理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处理医疗纠纷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事务,制定纠纷处理流程和标准。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纠纷提出投诉时,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查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客观原则,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协商解决、调解处理、仲裁或诉讼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为双方提供独立、公正的调解服务,促进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引导医患双方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查明医疗纠纷的原因和责任,及时处理和记录相关信息,并对医疗机构的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整理和公布医疗纠纷相关数据,向社会公众介绍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情况,提供给患者和其家属参考和借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医保结算行为,加强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监管,建立健全及时拨付机制,预防、减少因结算不当而产生的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医疗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卫生健康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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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置规范、及时便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本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市、县两级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由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六)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物品和资料。

第十二条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并按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

参保费用从医疗机构业务经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措施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

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一)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五)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六)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七)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行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可到当地医调委调解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者、经营者追偿。

第四章调解与理赔第二十条医调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调委的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三条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四)已经医调委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医调委提出回避申请:(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四)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六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在医调委调解员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调解员,并共同指定一名首席调解员组成医疗纠纷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未指定调解员或者无法共同指定首席调解员的,由医调委代为指定;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的,委托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供病历、诊疗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二十九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期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可以参加医疗纠纷调解,并协助医调委做好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评估及理赔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理赔依据。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申请理赔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垫付。

医疗机构垫付赔偿金后,可依法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追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负责任,延误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患者、患者近亲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二)拒绝、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在医疗机构随意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三)在政府机关或医疗机构实施拉条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摆花圈、烧钱纸、封堵大门等行为,经劝说无效的;(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或侵犯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五)故意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疾控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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