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村级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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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闽民建〔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民建〔2015〕8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并已征求省人大内司工委、法制工委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

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2015年3月27日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具体数额由区(市、县)选举工作机构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应为单数。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区(市、县)、街道(乡、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协管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城市秩序和公共设施,并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和引导。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规范和便于管理,制定一份协管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协管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1. 任职条件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为表现;- 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常识。

2. 培训为确保协管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应进行相关培训:- 法律法规培训:协管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 沟通协商培训:协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以便有效地处理各类问题;- 城市管理知识培训:协管员应了解城市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协管员的职责和权限1. 职责- 维护城市秩序:协管员应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协助城市管理:协管员应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设施、交通流量等;- 引导公众行为:协管员应正确引导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和规范行为宣传;- 提供协助和服务:协管员应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解答市民的咨询和疑问。

2. 权限- 进行劝阻和纠正:协管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通知等;- 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劝阻或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协管员可以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收集相关信息:协管员有权收集和整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协管员的工作管理1. 工作督导为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质量,应建立定期的工作督导制度,包括:- 工作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协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其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工作记录:要求协管员对每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处理情况等;- 问题反馈:对于协管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挥网格化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以社区(村)行政地界为基本单位划分基础网格;按照“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要求,一般按300—500户常住社区(村)居民规模,将基础网格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村)工作网格。

其中,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划分为专属工作网格。

第三条网格员分为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和网格综合执法人员。

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接受街道(乡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社区(村)网格工作站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网格综合执法人员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其招聘、培训、考核、待遇保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倡导文明社会风尚;(二)协助部门依法采集网格内的人口、房屋、地址、单位、组织等基本要素信息,掌握网格内各类动态情况;(三)通过街面巡查、入户走访,全面排查、发现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化解、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四)协助走访排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群体;(五)排查上报网格内城市管理各类事(部)件,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隐患;(六)协助开展一般社会治安案(事)件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七)各级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参考)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参考)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以及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进行监督,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

‎2、负责检查流动人‎口《身份证》、《婚姻‎证明》,登记建帐,审‎核签发《暂住证》。

配‎合公安机关、计生、市‎容部门做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市容管理工‎作。

3、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综合管理责任书》‎,审核签发房屋出租〈‎治安安全合格证〉、〈‎房屋出租登记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 4、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行‎动,认真盘查可疑对象‎,发现违法嫌疑和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汇报。

‎5、负责辖区巡查‎询访,发现“三无”、‎盲流、乞讨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6、定期组织核‎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的‎〈暂住人口登记证〉,‎及时变更台账,汇总数‎据和信息,及时填报〈‎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月报‎表〉。

7、热情为‎流动人口服务,自觉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按章办事,秉公执法‎。

【扩展‎阅读篇】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

‎标题。

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

‎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

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

字迹要醒目。

‎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

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

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可以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

毛泽东的《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其标题不仅省略了‎总结的单位名称,也省‎略了时限。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

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1、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以及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进行监督,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

2、负责检查流动人口《身份证》、《婚姻证明》,登记建帐,审核签发《暂住证》。

配合公安机关、计生、市容部门做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市容管理工作。

3、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综合管理责任书》,审核签发房屋出租〈治安安全合格证〉、〈房屋出租登记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4、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行动,认真盘查可疑对象,发现违法嫌疑和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汇报。

5、负责辖区巡查询访,发现“三无”、盲流、乞讨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6、定期组织核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的〈暂住人口登记证〉,及时变更台账,汇总数据和信息,及时填报〈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月报表〉。

7、热情为流动人口服务,自觉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按章办事,秉公执法。

【扩展阅读篇】工作总结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

标题。

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

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

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

字迹要醒目。

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

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

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可以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

毛泽东的《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其标题不仅省略了总结的单位名称,也省略了时限。

双标题就是分正副标题。

正标题往往是揭示主题——即所需工作总结提炼的东西,副标题往往指明工作总结的内容、单位、时间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榕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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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村级民政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落实各项民政工作任务,保障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民政协管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村级民政协管员应热心民政事业,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村级民政协管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审批、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乡镇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选聘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村级民政协管员在村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村级民政协管员要面向农村,协助县(市)区和乡镇开展各项民政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宣传各项民政政策法规,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

2、协助开展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和农村社区建设。

3、协助村委会做好村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和名单公示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4、协助做好农村困难家庭临时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工作。

5、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做好自然灾害预警,按时上报灾情。

协助开展灾情核实工作,建立灾民档案,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款物,组织协调群众开展抗灾自救;参与村级避灾点的日常管理。

6、协助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和创业工作。

7、协助开展双拥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待遇,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及时上报优抚对象减员情况。

9、协助开展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掌握本村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10、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大力宣传殡葬政策,倡导移风易俗,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等违反殡葬政策的情况。

11、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及标志的管护和本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12、指导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13、协助做好革命老区扶建、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属的服务管理和辖区内革命遗址的维护工作。

14、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聘
第五条选聘岗位:一个村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管员。

第六条聘用时间:三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村两委成员(村主干除外)兼任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5岁;
3、热心并自愿从事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
4、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
5、常驻本村(居)居民。

可优先在熟悉本村情况的村两委、村民代表、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中选拔,鼓励采取兼职形式。

第八条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由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乡镇考察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聘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以村级民政协管员工作职责、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率为主要依据,制定考核评议标准。

乡镇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村级民政协管员考核评议工作,并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条村级民政协管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群众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一条民政协管员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新的民政协管员。

在日常考评中如发现不适宜或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情况,由乡镇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管员激励机制。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管员可直接
续聘。

对年终考评等级为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培训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以县为主,县乡结合,采取以会代训、委托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村级民政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所需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鼓励民政协管员参加职业学历教育,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村级民政协管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村级民政协管员应主动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应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决定、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乡镇负责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审核、考核评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协管员档案,做好协管员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制订工作例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第十九条村委会负责领导村级民政协管员开展具体工作。

为其安排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村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村级民政协管员要建立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簿、册等基础资料,设立专门的民政资料档案柜。

发放便民服务卡,方便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村两委和乡镇汇报日常工作,乡镇每季度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协管员工作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协管员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和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制度。

村民有权参与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考核和监督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管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解聘不称职的本村民政协管员。

将村级民政协管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管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七章津贴
第二十二条村级民政协管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

永泰、闽清两县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县(市)区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标准或对评为优秀的协管员进
行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级民政协管员的个人帐户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民政协管员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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