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第17080号委员来信的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3107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310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3107号提案的答复省台盟:《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台婚姻服务工作的建议》(20223107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根据职能,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两岸婚姻登记工作及其延伸服务。
近年来,我厅积极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助推两岸婚姻家庭群体在促进两岸融合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据统计,自1989年全国第一例涉台婚姻在厦门登记至今,我省共登记涉台婚姻119879例,占全国涉台婚姻总量近30%。
两岸婚姻配偶及其子女家属已经成为促进两岸同胞加强沟通联系的重要群体。
一、举办各类活动开展两岸婚姻家庭领域交流。
我厅通过积极开展与两岸婚姻配偶及其亲人、台湾服务团体及有关方面的交流,加强与两岸婚姻家庭和有关部门团体的联系。
近年来,成功参与举办5届两岸婚姻家庭论坛,论坛以参与度高、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的鲜明特色,成为两岸婚姻家庭领域交流的盛会。
2019年、2021年分别主办了“海青节·海峡两岸集体婚礼”、闽台婚姻家庭交流暨两岸新人集体婚礼;近年来,多次组织开展与台湾有关团体的互访,有效促进了两岸婚姻群体的交流,增强他们对大陆的了解和中华文化的认同。
二、构建两岸婚姻家庭沟通交流平台。
2012年先后成立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厦门市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2016年成立福州市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成立省、市两级两岸婚姻家庭专门服务机构的省份,构建了我省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专业平台。
利用专业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个案受理、辅导培训、联谊关怀等服务。
每两年组织召开全省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座谈会,及时了解掌握两岸婚姻家庭工作新问题新趋势,探索两岸婚姻登记延伸服务。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闽民办〔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闽民办〔2015〕16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省救助管理总站(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87号)转发你们。
请厅机关各处(室、局)、省救助管理总站(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在起草政策文件(包括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本厅自行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时同步制订解读方案,随政策文件同步送审,并于政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
政策解读工作情况已被省政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和政府网站系统进行绩效考评,我厅还将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通报,请厅机关各处(室、局)、省救助管理总站(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厅信息公开办将强化督查落实,定期通报政策解读工作情况。
福建省民政厅2015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87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确解读范围。
省政府规章,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省政府各部门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应及时进行解读。
解读主要是全面、准确地讲清楚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落实措施、办事指引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解读。
要注重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避免“误读”。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榕民〔2024〕121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榕民〔2024〕121号俞柳英、陈金玉代表:《关于各社团组织向社会公开开支明细的建议》(第1599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
您提出的强化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现就您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一、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一)依托社会组织年报平台做好信息公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我局每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年报工作。
相关社会组织需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公示财务有关信息。
社会组织在线报送的年报,在“福建社会组织网”→“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引导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本组织网站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年报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将社会组织年报年检信息向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推送。
(二)依托自建平台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我局印发了《关于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倡议书》。
要求社会组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将其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自建网页、微信公众号等适当的方式向会员、理事、监事、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依托“慈善中国”网站信息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持永居证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持永居证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闽民事〔2024〕24 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持永居证外国人办
理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民事〔2024〕24 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持永居证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发〔2024〕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培训。
各级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要及时组织所属婚姻登记员开展业务培训,让婚姻登记员尽快掌握《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办理持永居证外国人婚姻登记业务。
二、加大宣传。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通知》内容纳入婚姻登记机关政策宣传范围,耐心细致向群众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三、升级设备。
要做好设备适配改造工作,加快完成智能一体机等设备的升级,使设施设备满足业务办理需要。
今年10月起,电子证照签发将恢复照片质量
的限制。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2月29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陈善明代表:《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幸福院幸福指数的建议》(第1036号)由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1万处,建制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2.1%,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满足了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的服务需求。
但正如建议所言,部分农村幸福院存在责任主体不落实、经费保障不到位、服务人员不足等问题。
对此,我厅坚持问题导向,陆续出台了《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多份文件,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推进农村幸福院“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一是省级财政累计投入“以奖代补”资金3085万元,对各地改造提升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幸福院给予奖补。
二是各地市均因地制宜制定星级奖补政策,如泉州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五星级10万元、四星级5万元的标准落实奖补,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按照五星级5万元、三四星级2万元标准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等。
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对被认定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由当地政府按照闽政〔2014〕3号文件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
四是加强运营管理,推广“党建+养老”等模式,探索农村幸福院民非登记试点,鼓励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理事长,由有能力的热心老人任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充分依靠村级党组织建好、管好、做活村级互助幸福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地方标准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地方标准《社区服务站“一站式”服务规范》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县民政局:福建省地方标准《社区服务站“一站式”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3年2月20日发布,5月20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的出台,为社区更好地服务居民群众提供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指导,有助于加强社区工作者作风建设,增强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服务需求,对提升社区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贯彻实施《规范》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大力推广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社区网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党员电化教育网、党建信息网、手机短信平台以及社区宣传栏、黑板报、工作简报等宣传渠道的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会议、讲座、展览、知识竞赛等活动,大力普及《规范》知识,营造贯彻实施《规范》的良好氛围,提高《规范》的社会关注与知晓度,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社区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规范》,推动《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健全机制,确保落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贯彻实施《规范》作为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和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责任到人。
坚持齐抓共管,引导多方参与,注重创新发展,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实行试点引路。
各设区市选择1—2个县(市、区),各县(市、区)选择2—3个街道,各街道选择3—4个社区先行开展《规范》实施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创新实践,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领实践作用,推动《规范》的全面推广。
加强监督检查。
采取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随机抽查、适时点评等方式,了解活动进展,通报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贯彻实施工作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出偏差。
坚持统筹兼顾。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榕民[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民〔2014〕536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经研究,对局相关人事工作纪律进行修订,制订了《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2014年9月4日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录用调配(一)各单位招收在编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编制及人员需求情况,向局申报招考计划,经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再报市公务员局统一招考。
干部职工调动,应经局党组会研究后方可办理。
(二)各单位招聘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含各工种、各种期限),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局报告(报告送人事处),经局批准后方可招收。
招收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应本着精简原则,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各个职位及其工作任务,做到人岗相适,事岗相符。
(三)非在编临时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各单位应及时向局报备。
(四)机关各处室不向基层单位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借用的,由用人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局长批示同意后,由人事处从局属单位统一调整人员。
借调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超过6个月的,参加局机关支部组织生活,年度考核由借调处室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建议,考核等次由原单位统筹确定。
二、考勤请销假制度(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和旷工。
(六)工作人员请休假要提前3-5天报送书面请假报告,避免出现即将外出才请假,请假变告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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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第17080号委员来信的答复
陈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建议》(第17080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流浪乞讨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对救助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此类人员的管理和疏导”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为此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净化市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2010年市政府《关于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区属地救助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城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常态化劝导、救助,收留的流浪乞讨人员统一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2012年,市委主要领导对各职能部门在流浪乞讨整治工作中的分工进一步明确:公安部门主要职责是加强对虚假乞讨、恶意乞讨、路面十字路口乞讨等违法乞讨行为的查处,如在路面发现老弱病残幼等需求助的对象,由警车护送到救助站救助;城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破坏市容市貌流浪乞讨行为的整治工作,及时处理违章占道、摆摊设点、卖艺卖唱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乞讨行为。
各县(市)区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巡查整治工作队,对辖区范围内各级党委、政府驻地、景区景点、主次干道及商业街区进行不间断的拉网式巡查救助,并采取发现一个、劝导一个、救助一个的方式进行,尽力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进站接受救助,确保所管辖区域内无明显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现象。
五城区巡查队劝导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全部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县(市)巡查队劝导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各县(市)救助管理站。
作为临时性社会救助机构,福州市救助管理站长期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本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切实履行救助管理职责:
一、长年坚持实行24小时不间断救助,对外公布救助电话(83726286),并在城区主干道、风景名胜区设立救助引导牌。
遵循“先救治、后救助”的工作原则,对全市各相关部门送来的各类受助人员,除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外,都予以接收救助,并开具回执单。
二、强化站内管理,实施人性化救助。
全站干部职工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除按规定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护送返乡等基本服务外,对流浪乞讨受助人员进站还做到“七个一”(即照一张相、检查一次身体、理一次发、洗一次澡、换一身衣服、谈一次心、接受一次法制教育),并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尽全力减少流浪乞讨人员二次返乞。
三、联合多部门开展流浪乞讨整治。
每年结合重大节假日及我市举办大型活动、重要人员来访等主要时段,派出人员和车辆,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若干次阶段性整治流浪乞讨人员专项行动,并加强对县区救助巡查的督查力度,确保流浪乞讨整治工作出成效。
四、深入开展专项救助行动。
针对严寒酷暑天气和灾害性气候,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寒冬送温暖”、“炎热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加大日常巡查和救助力度,重点做好夜间巡查救助,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受进站救助,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先救治后救助。
对不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御寒或防暑物品和详细的求助方式。
2016年,全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全力配合,不断深化全市四级联动的“大救助”工作格局,上下互动、共同参与,形成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调度、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据统计,仅去年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7602人次(未成年人1062人次),其中市救助管理站共救助2941人次(未成年人123人次,护送107人次返乡,站外托养153人)。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责任部门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
作。
今后,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不断强化救助管理功能,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把救助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不辜负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期望。
专此答复
领导署名:江齐生
联系人:林炜
联系电话:83726897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5日来源:/fg/detail2044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