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兴建福州广济园纳骨楼塔公益性骨灰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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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4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4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16年底前,各县(市)实现都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各县(市)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当地规划部门的总体要求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乡(镇)单独建或多乡(镇)并建。

根据目前福州市区骨灰楼堂和公墓的骨灰存放位数量状况,五城区暂不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

二、基本原则(一)公益便民。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

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

(二)生态保护。

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

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海葬、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

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一)选址规划。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应符合各县(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宜在“三沿五区”范围内建设;应在“二重山”范围外进行建设。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做好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的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将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审批权直接下放到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现结合省行政审批改革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审批手续建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塔),含骨灰安放地等),由镇(街)殡葬管理部门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向镇(街)人民政府申报,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区、县级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审批手续。

申报办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申请报告;(二)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可行性报告;(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二、殡仪服务站的审批手续申办殡仪服务站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殡仪服务站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陈云增代表:《关于对公墓乱价现象开展专项整治的建议》(第167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殡葬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不断将殡葬改革引向深入,殡葬管理工作总体规范有序。

但正如您所言,由于安葬(放)设施供给总体不足,传统丧葬陋俗根深蒂固,“墓地价格过快增长”等问题在部分地区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加快补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短板。

国家及我省“十四五”规划对殡葬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把公益骨灰安放设施等项目纳入其中。

2019年起,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财力困难村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进行补助,今年又将补助范围拓展为镇、村两级。

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建设模式,初步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全面提速。

截至目前,累计批建城市公益性公墓26个、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7802个。

二、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布局,科学谋划用地选址,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备案)等工作。

紧密结合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综合运用典型带动、政策奖补、乡规民约等手段,支持基层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自治组织发挥作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厚养礼葬,全省火化率稳定在99.8%以上,节地生态安葬率提高至85%,均居全国前列。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要求,现就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事项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部署,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管职能。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民政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建设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具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规划设计图、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以及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涉及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用林审查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我市骨灰有序流动的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和城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实行骨灰有序流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及已推行火化县(市)的乡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骨灰有序流动。

二、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应提交福州市殡葬管理处统一制发的《福州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骨灰安放证、已购公墓、格位的发票。

三、骨灰应在经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内安放。

四、暂时未能确定骨灰去向的,可暂寄存殡仪馆,殡仪馆应为丧属群众寄存骨灰提供服务。

五、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自行播撒、深埋(不留坟头)、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必须由当事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出具的《福州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方可向殡仪馆领取骨灰,并报市、县(市)殡葬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在开具证明时向丧属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各县(市)区要加强本地区实行骨灰有序流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骨灰自行播撒、深埋、植树葬等跟踪管理。

七、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土地、林业、宣传、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对骨灰有序流动工作的管理。

对于各公墓(骨灰堂、楼、塔)、各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为丧事承办出具假证明的,或殡仪馆违规放行骨灰,以及丧事承办人不执行骨灰有序流动管理规定的,将依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罚。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榕民[2013]614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民〔2013〕61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转发所属殡仪馆,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2013年10月8日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殡葬服务、卫生防疫和社会治安管理,根据《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经辖区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所)、殡仪馆负责人共同研究与沟通,对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形成一致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监督与制约。

由市殡葬管理处、县(市)民政局、各殡仪馆互派人员,组成“接运管理督导检查小组”,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到各殡仪馆、医院、社区(村),开展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检查与督导,以查(档案记录)、看(当天业务)、堵(现场劝导)、退(退单退尸)、扣(暂扣骨灰)等方式管理,制止违规遗体接运行为。

第三条遗体接运实行县(市)属地管理,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由家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村、居)或辖区公安、民政到属地殡仪馆办理火化登记,再由殡仪馆统一负责收殓接运。

第四条市区和市辖县(市)因特殊原因异地死亡(指:异地就医、交通事故、异地买房),家属申请将遗体运回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火化,其跨县(市)区接运遗体,必须持有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的遗体接运证明、死者身份证,到属地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的殡仪专用车随带批准交接证明(作为随车备查和火化资料存档),方可到收殓地点接运遗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17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17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供捐资、捐建。

二、明确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到2016年底,市级及仙游县建设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区;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公益性公墓区;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

(见附件)(二)主要任务1.服务城乡一体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乡发展实际,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进程,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殡葬的服务设施,推动城乡一体化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加强殡葬设施整合。

由各县(区、管委会)组织对现有农村骨灰楼堂和公墓按照现有规模、保障能力和覆盖区域实施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改、扩建成为区域性存放中心,着力优化布局和遏制盲目扩张用地行为。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正文:----------------------------------------------------------------------------------------------------------------------------------------------------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4月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民政部门积极推动下,各地又纷纷出台了一批新的惠民殡葬政策,对辖区居民、农村居民或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

这些惠民殡葬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上报材料统计,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底全国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新增了356个,涉及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2个地级市、287个县(市、区)。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出台惠民殡葬政策,民政部决定对天津市等111个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先行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行做法,将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为民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惠民殡葬政策,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一、对辖区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44个)天津市河北省宣化县河北省迁西县河北省临漳县黑龙江省黑河市江苏省南通市江苏省海门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桐庐县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海宁市浙江省义乌市江西省瑞昌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省瑞金市江西省宁都县江西省信丰县江西省大余县江西省龙南县江西省上犹县江西省崇义县江西省兴国县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新密市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濮阳市河南省淮阳县河南省新野县河南省西华县河南省济源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辰溪县湖南省吉首市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余庆县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大姚县云南省红河县二、对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1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南省义马市河南省宝丰县河南省方城县湖南省石门县贵州省正安县贵州省平坝县三、对城乡困难群众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级市以上地区(29个)江苏省山西省晋城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毫州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济宁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潮州市广东省汕头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遂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四、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或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的地区(27个)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东光县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牡丹江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扬中市江苏省泗洪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武夷山市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安溪县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枣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宾川县——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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