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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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随着体育竞赛的不断发展,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以及裁判员的专业标准,各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这些规程旨在确保运动员和观众的权益,提升比赛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将探讨几个主要的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一、竞赛组织规程1. 竞赛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为了有效组织和管理体育竞赛,需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其职责包括:a. 设定比赛规则和竞赛标准,确保比赛的公正和公平性;b. 组织和协调赛事的筹备工作,包括场地准备、物资采购等;c. 安装监控设备,确保比赛的安全与秩序;d. 维护参赛队伍和裁判员的权益;e. 对外宣传与推广赛事。

2. 参赛资格和报名流程为了保证比赛的质量,参赛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 年龄限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设定相应的年龄限制;b. 技术要求:要求参赛选手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c. 健康状况:鼓励参赛者进行体检,并禁止有心脏病等严重疾病的人参赛;d. 报名流程:明确参赛者的报名方式与期限。

3. 比赛规则和裁判执法比赛规则是比赛进行的基本依据,规定了比赛的各项规则和技术标准,如比赛的分数计算、得分方法、计时等。

裁判员执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按照比赛规则进行裁判,确保比赛的公正性;b. 制止并惩罚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c. 当场作出判罚,并妥善处理裁判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二、裁判员管理规程1. 裁判员选拔和培训为了确保裁判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各行业制定了具体的选拔和培训规程。

其中包括:a. 裁判员资格要求:明确裁判员的资格要求,如专业知识水平、经验等;b. 裁判员选拔方式: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合格的裁判员;c. 裁判员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的培训内容。

2. 裁判员权益保障为了保证裁判员的权益,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给予裁判员一定的津贴和补贴;b.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裁判员的水平;c. 设立评优评先机制,激励优秀裁判员。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一、引言体育竞赛裁判员是确保比赛公正、公平的关键角色,他们对于比赛结果的准确判断和裁决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一套完善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至关重要。

二、裁判员选拔和培训1.选拔流程裁判员的选拔应该依据专业知识、经验以及操纵比赛的能力。

选拔程序应该包括评估和考试阶段,通过考试和面试来确定候选裁判员。

2.培训计划为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制定一套综合的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包括规则解读、裁判技巧、场地管理和比赛安全等方面知识的讲解和实践操作。

三、裁判员管理体系1.等级评定根据裁判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可以设立不同等级的裁判员,并按照一定标准对其进行评定。

等级评定应该公开透明,评委需要执行公正的评分标准。

2.绩效评估对裁判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包括比赛中的表现、整体评分和观众评价等。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或进行培训提升,同时也要对表现不佳的裁判员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

四、裁判员行为规范1.职业操守裁判员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意识,言行举止都要符合职业规范,不受外界干扰和私人利益的影响。

裁判员在比赛中应该保持中立,公正判决,并且主动与运动员和教练员保持良好的沟通。

2.形象管理裁判员应该保持良好的形象,穿着整洁、得体,并且熟悉比赛规则和技术要求。

他们应当注重个人形象的塑造,以及对于比赛和观众的尊重。

五、裁判员执法标准1.规则知识裁判员应该具备扎实的规则知识,并且能够灵活运用。

他们需要时刻保持对于最新规则的了解,并且在比赛中以公正、明确和一致的方式执法。

2.执法准则裁判员在比赛中应该遵循执法准则,包括严谨、公正、及时和公开等。

他们需要冷静、客观地判断和裁决,并且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

六、裁判员权益保障为了提高裁判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需要保障他们的权益。

包括合理的薪酬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培训和进修机会以及必要的社会保障等。

七、裁判员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裁判员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和监督制度等。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员管理,提高裁判员的职业素质,保证裁判员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裁判员的选拔和聘用(一)选拔标准1.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2.乐于助人,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3.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管理能力;4.没有过失的记录;5.其他相关要求。

(二)聘用标准1.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2.具有相应的体育专业学历或职称;3.通过裁判员资格考试;4.无犯罪记录和过失记录;5.其他相关要求。

(三)选拔和聘用程序1.填写报名表并递交有关材料;2.经过预审、初审、复审,选拔合格者;3.聘用工作由裁判员管理机构主持。

三、裁判员的职责(一)比赛前1.学习、掌握比赛的规则和裁判要求;2.了解比赛场馆的情况及器材器具的模式、参数、特点等;3.熟悉裁判组织和管理的工作程序;4.准备好所需的申诉表、比赛记录表和其他必要表格;5.学习了解双方队员和教练员,以便了解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 (二)比赛中6.遵守比赛规则及其裁判精神,维护比赛公正、公平、公开;7.迅速自如地做出公正判决;8.商讨一致的裁判结果;9.做好申诉的记录工作;10.协调处理在比赛中出现的纠纷。

### (三)比赛后11.处理好比赛中未了结的事宜并妥善保管记录资料;12.向有关机构及时报送一切高水平比赛和裁判员在比赛中的表现;13.准备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14.继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四、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一)培训内容1.比赛的规则和裁判精神;2.条件下的比赛裁判要求;3.组织和管理比赛的程序;4.如何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判决;5.其他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 (二)考核标准6.熟悉比赛规则和裁判要求;7.能够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判;8.能够遵守比赛规则及其裁判精神;9.具备协调处理、解决问题的技能;10.其他必要的能力。

### (三)考核方式11.考试方式,包括理论考试、实践操作考试、面试等环节;12.考试内容由裁判员管理机构确定;13.不合格的考生需要再次参加考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一、概述体育竞赛裁判员是体育比赛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客观公正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比赛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员管理。

二、裁判员的资格要求1. 身体健康:裁判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长时间、高强度的比赛工作,确保比赛的准确和连贯。

2. 专业知识:裁判员必须具备相关体育知识和规则,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 道德素养:裁判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保持公正、公平、勇敢和耐心,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保守赛事信息的机密。

三、裁判员的选拔和培训1. 选拔机制: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比赛的规模和重要性,组织选拔合适的裁判员。

选拔过程要注重公正、透明和竞争性,确保选出最优秀的人才。

2. 培训计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制定全面系统的裁判员培训计划,包括理论知识、技术操作、比赛规则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内容,以提高裁判员的综合素质。

3. 考核评价:裁判员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统一的考核评价,评估其专业水平和胜任能力,合格者方可出任裁判员。

四、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裁判员有权要求比赛组织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场地、设备、工作人员等。

b. 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进行比赛裁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c. 裁判员有权参与裁判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水平。

2. 义务:a. 裁判员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组织者的要求进行比赛准备工作。

b. 裁判员在比赛中必须保持专注和客观,严格按照比赛规则和裁判员手册进行裁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c. 裁判员应及时向比赛组织者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比赛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五、裁判员管理机构和监督1. 裁判员管理机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裁判员管理机构,负责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类比赛的裁判员。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体育竞赛中裁判员的公正、专业、严格、尽责,加强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国内和国际级别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员。

第三条本办法以维护公正、尊重裁判员权利、规范竞赛秩序、提升竞赛质量为目标,遵循平等、公正、互惠、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第四条裁判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体育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时间的竞赛裁判工作。

第五条裁判员的培训应根据其专业需求和能力水平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竞赛规则、技术、道德、领导力等方面。

第六条裁判员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原则,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裁判员应遵守竞赛规则,执行公正裁判,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

第八条裁判员应保证自身专业水平和裁判能力,及时更新自身专业知识。

第九条裁判员应享有参加竞赛的权利,有权对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规定的参赛者做出相应裁决。

第十条裁判员应享有公正裁判的权利,有权拒绝不合法、违规的指令,如遇不当干扰,可以要求竞赛主办方提供保护。

第十一条裁判员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竞赛单位应切实提高随竞赛行政人员、安保人员、医疗人员等工作人员地位的同时,独立设置裁判员保障部门,向竞赛主办方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章对裁判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二条对所有参加赛事的裁判员对其裁判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证书以资鼓励,考核合格未达标者应当继续改进,未考核者将不能继续从事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

第十三条对裁判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红黄牌管理制度应明确,涵盖行为轻微处以口头警告、罚款、调整等,严重行为则撤销其裁判员身份、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裁判员规章制度

体育赛事裁判员规章制度

体育赛事裁判员规章制度体育赛事裁判员是一项重要的职业,他们负责确保比赛公正、公平进行,并维护比赛的秩序。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各体育赛事都制定了相应的裁判员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体育赛事裁判员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裁判员的资质要求1.教育背景与相关技能:裁判员需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以确保其在比赛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和执行规则。

2.经验要求:裁判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裁判经验,熟悉比赛规则和裁判要求,以确保能够胜任比赛中的裁判工作。

3.健康状况:裁判员需要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能够适应比赛的高强度工作。

二、裁判员的权益保障1.培训体系:体育赛事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裁判员培训体系,为裁判员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和规则解读,以确保裁判员的专业水平。

2.权力和责任:裁判员在比赛中享有一定的权力,可以根据比赛规则对参赛队员进行惩罚和裁定,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平公正地执行裁判工作。

3.薪酬待遇:体育赛事组织方需要给予裁判员合理的薪酬待遇,以体现对裁判员工作的重视和认可。

三、裁判员的行为规范1.中立公正:裁判员在比赛中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地判断比赛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严守纪律:裁判员需要严守比赛纪律和规则,不因个人喜好或厌恶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3.言行举止:裁判员应保持良好的言行举止,不与参赛队员和观众发生争执或冲突,保持裁判员的威信和声誉。

四、裁判员的培训和考核1.定期培训:体育赛事组织方应定期组织裁判员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技能。

2.考核机制:裁判员需要接受定期的考核,以评估其在比赛中的表现和能力。

3.奖惩制度:针对裁判员的考核结果,体育赛事组织方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优秀裁判员并纠正不当行为。

五、裁判员的权责划分1.主裁判:负责全面监管比赛过程,最终裁决比赛结果。

2.辅助裁判:负责协助主裁判执行比赛规则,如判断越位、判罚犯规等。

3.第四裁判:负责场上秩序的维护和换人操作的监督。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本文将从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角度,探讨规程、规范和标准的相关问题。

无论是国际体育赛事还是国内比赛,都需要依靠严格的规程和规范来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一部分:比赛组织与运营1. 赛事选择与安排体育竞赛组织应根据各项比赛的特点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场地、时间和参赛队伍。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比赛安排,避免与其他赛事冲突,确保参赛队伍和观众的利益。

2. 报名和资格认定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报名流程,明确参赛资格和报名截止日期。

同时,对参赛选手的资格进行认证,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3. 组委会与工作人员赛事组织方应依法设立组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比赛的各项工作。

组委会应有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4. 保障设施与安全组织方应确保比赛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善性。

同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和医疗救护力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5. 媒体与宣传组织方应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比赛的宣传工作,提升比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拔与培训1. 裁判员资质认定裁判员资质的认定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选派裁判员的机构应认真审核和确认裁判员的资格,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2. 裁判员培训与考核组织方应定期组织裁判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裁判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裁判员进行评估和选拔。

3. 裁判员评价与激励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裁判员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裁判员的表现和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激发裁判员的积极性和热情。

4. 裁判员纪律与监督裁判员要遵守比赛规则和行为准则,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比赛纪律。

组织方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部分:比赛规则与裁决1. 比赛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组织方应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比赛规则。

在必要时,可以对规则进行调整,以适应发展变化和提高比赛质量。

2. 裁判员执法与判断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公正、客观、准确地判罚和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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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对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竞技处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授权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区县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承接区县体育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我市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院校经市体育局授权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
作。

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及市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第十条各区县体育部门或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成立裁委会。

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市级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十一条我市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院校专业设置情况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名单须向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八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部门或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项目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全国各单项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具体流程以全国各单项协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全市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编号以项目准确全称开始,接着是4位认证年份,1位技术等级编码,最后是4位认证顺序号。

例如,2016年认证的田径项目一级裁判员证书编号为:“田径201610001”;2016年认证的武术套路项目二级裁判员证书编号为:“武术套路201620025”。

第二十一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一级裁判员由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按年度进行注册并于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5前报市体育局备案,同时还应将当年由上级体育组织批准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一并报市体育局备案;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由区县体育部门或区县单项体育协会按年度进行注册并于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5前报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未注册备案的裁判员不得参加重庆市各级各类赛事活动及被推荐参加国际、国内裁判员业务学习、培训、考试或赛事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各区县体育部门或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应将下一年度裁判员培训计划分别报市体育局、相关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各区县体育部门或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六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七条市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市级和地方性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裁判员奖励
第三十一条经市体育局同意推荐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晋升考试学习班,考试合格被正式批准的裁判员,可凭票
据由市体育局一次性报销往返差旅费(不高于飞机经济舱标准)和报考通知中所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体育局同意推荐参加由国际、全国单项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奥运会、全运会项目裁判员培训学习,可凭票据一次性报销往返差旅费(不高于飞机经济舱标准)和培训通知中所规定的费用。

市体育局系统的裁判员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其他系统的裁判员由市体育局给予报销。

第八章裁判员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四条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各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不健全的,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有意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法律,受到司法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经授权的市、区县级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如在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工作不力、违规、违纪行为,市体育局及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将对相应授权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和规定,按《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渝体〔2009〕110号)、《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及奖励办法》(渝体〔2010〕12号)、《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和奖励办法补充规定》(渝体〔2010〕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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