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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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划艇静水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 与监督工作实施 …

皮划艇静水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 与监督工作实施 …

皮划艇静水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皮划艇静水项目全国性重要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按照《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上中心)负责对中国皮划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二条协会在各项全国皮划艇静水项目赛事前与各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如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三条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对皮划艇静水项目竞赛裁判员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章程,完善协会竞赛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

成立皮划艇静水项目竞赛委员会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水上中心和协会的专职人员在执委会中任职1人。

第四条执委会在协会和水上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经集体研究,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协会和水上中心审批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辅助裁判员等。

第六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一)公开的原则在比赛前至少30天,公示拟选派的裁判员名单。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协会或水上中心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均衡的原则裁判员的选派必须考虑不同参加队的面,防止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申报单位的裁判员。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一、概述体育竞赛裁判员是体育比赛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客观公正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比赛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员管理。

二、裁判员的资格要求1. 身体健康:裁判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长时间、高强度的比赛工作,确保比赛的准确和连贯。

2. 专业知识:裁判员必须具备相关体育知识和规则,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 道德素养:裁判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保持公正、公平、勇敢和耐心,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保守赛事信息的机密。

三、裁判员的选拔和培训1. 选拔机制: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比赛的规模和重要性,组织选拔合适的裁判员。

选拔过程要注重公正、透明和竞争性,确保选出最优秀的人才。

2. 培训计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制定全面系统的裁判员培训计划,包括理论知识、技术操作、比赛规则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内容,以提高裁判员的综合素质。

3. 考核评价:裁判员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统一的考核评价,评估其专业水平和胜任能力,合格者方可出任裁判员。

四、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裁判员有权要求比赛组织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场地、设备、工作人员等。

b. 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进行比赛裁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c. 裁判员有权参与裁判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水平。

2. 义务:a. 裁判员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组织者的要求进行比赛准备工作。

b. 裁判员在比赛中必须保持专注和客观,严格按照比赛规则和裁判员手册进行裁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c. 裁判员应及时向比赛组织者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比赛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五、裁判员管理机构和监督1. 裁判员管理机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裁判员管理机构,负责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类比赛的裁判员。

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各类田径竞赛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规范田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田径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田径竞赛活动的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田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励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中国田协国家级(A、B)、一级、二级、三级。

对获得国际田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田径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国田协负责我国田径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田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国田协负责对田径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田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中国田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各地(市)田径协会负责田径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由地方田径协会按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田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十一条中国田协设立裁判员委员会(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田协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国高尔夫球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裁判员委员会第一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规则和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新规则及判例、准确把握国际规则的尺度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应由是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员,及中高协工作人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

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派第四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

(二)全国重要赛事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五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于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六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体育赛事裁判管理规范提高裁判员的公正与专业水平

体育赛事裁判管理规范提高裁判员的公正与专业水平

体育赛事裁判管理规范提高裁判员的公正与专业水平体育赛事裁判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水平是保障比赛公平性和质量的核心要素。

为了提高裁判员的公正与专业水平,体育赛事裁判管理需要进行规范化。

本文将就体育赛事裁判员的管理规范以及如何提高他们的公正与专业水平进行论述。

一、制定明确的裁判员管理制度体育赛事裁判员的管理首先要建立明确的制度和规章。

这些制度和规章应该包括裁判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晋升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度规定,可以确保裁判员的选拔公正透明,培训完善有效,考核严格科学,晋升公平公正,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加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裁判员作为体育赛事的执法者,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体育组织应当加强对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公正、客观、慎重、谦虚的职业操守。

同时,还需要倡导裁判员尊重运动员、尊重比赛、尊重规则,不受任何外界利益干扰,维护比赛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提供专业化的培训与提升机会体育赛事裁判员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以适应运动项目的发展和变化。

体育组织应当为裁判员提供专业化的培训与提升机会,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实践经验积累和技能提升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裁判员与国际裁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裁判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专业水平。

四、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为了保证裁判员公正行事,体育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赛事监督、纪律监督和外部监督等方面,通过监督裁判员的行为来保证他们的公正与专业性。

评估机制则可以通过定期的评估考核,对裁判员的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提升。

五、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各项体育赛事也越来越依赖技术手段来提高比赛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体育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如视频回放、计时设备和计分系统等,来辅助裁判员的判决和决策。

这不仅可以提高裁判员的公正性,还可以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保证比赛结果的真实和公正。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本文将从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角度,探讨规程、规范和标准的相关问题。

无论是国际体育赛事还是国内比赛,都需要依靠严格的规程和规范来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一部分:比赛组织与运营1. 赛事选择与安排体育竞赛组织应根据各项比赛的特点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场地、时间和参赛队伍。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比赛安排,避免与其他赛事冲突,确保参赛队伍和观众的利益。

2. 报名和资格认定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报名流程,明确参赛资格和报名截止日期。

同时,对参赛选手的资格进行认证,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3. 组委会与工作人员赛事组织方应依法设立组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比赛的各项工作。

组委会应有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4. 保障设施与安全组织方应确保比赛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善性。

同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和医疗救护力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5. 媒体与宣传组织方应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比赛的宣传工作,提升比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拔与培训1. 裁判员资质认定裁判员资质的认定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选派裁判员的机构应认真审核和确认裁判员的资格,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2. 裁判员培训与考核组织方应定期组织裁判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裁判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裁判员进行评估和选拔。

3. 裁判员评价与激励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裁判员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裁判员的表现和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激发裁判员的积极性和热情。

4. 裁判员纪律与监督裁判员要遵守比赛规则和行为准则,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比赛纪律。

组织方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部分:比赛规则与裁决1. 比赛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组织方应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比赛规则。

在必要时,可以对规则进行调整,以适应发展变化和提高比赛质量。

2. 裁判员执法与判断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公正、客观、准确地判罚和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高尔夫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为保证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高尔夫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高尔夫球项目在国际上和我国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协会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高尔夫球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高尔夫球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权下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中高协负责对各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实行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二级为最低级别。

参加The R&A规则有限公司国际级裁判员考核并获得80分(含)以上成绩者,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中高协负责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在国内外举办的高尔夫球赛事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中高协具体负责高尔夫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级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一级和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地方高尔夫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可向中高协提出申请,由中高协代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且开设高尔夫球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可负责本单位高尔夫球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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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规范、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全国羽毛球比赛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名录》的比赛。

第三条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中国羽毛球协会全国羽毛球比赛参赛代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

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羽毛球比赛前,与各参赛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为加强对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羽协章程,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常委会)。

裁委会常委会在中国羽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
工作的建议,报经中国羽协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线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编排员、司线员等。

第六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名单进行赛前公示,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对公示过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四)均衡的原则
尽量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比赛裁判工
作。

第七条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中国羽协通知裁委会常委会按赛事要求推荐裁判员人选;
(二)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根据裁判自愿报名情况推荐人选;
(三)裁委会常委会将推荐的裁判员名单报中国羽协批准;
(四)中国羽协公示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五)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中国羽协签订《中国羽协全国比赛技术官员承诺书》,承诺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八条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裁判员临场需回避来自同一省(区、市)的运动队;
2、裁判员与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3、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可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选派临场裁判员,原则上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和与该场比赛胜负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重要场次的临场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九条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裁判长、副裁判长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三)比赛前,裁判长或编排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安排临场裁判员。

遇重要场次,需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监督下,以抽签的方式,从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选派临场裁判员。

第十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等重要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和技术代表原则上应当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中国羽协组织的专家,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中国羽协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团队对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仲裁委员会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做出评价,裁判员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做出无记名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裁判员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羽协建立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包含以下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培训、晋升、竞赛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中国羽协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作为选派、选拔裁判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五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裁判员若干场次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
与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并报中国羽协批准;
(三)取消裁判员执裁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提出,并报中国羽协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注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裁委会常委会应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该裁判员有向中国羽协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经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不良行为的;临场执法中出现异常反判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
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中国羽协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细则要求的行为,由中国羽协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羽协将及时受理有关赛事裁判员选拔工作的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羽协。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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