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第十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
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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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门文件选登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体规〔2019〕1号各市(州)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各行业体育协会,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保障我省体育竞赛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2019年7月24日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体育发展“123456”战略部署,净化赛风赛纪,规范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时对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体育局对在四川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是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运动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合法单项运动协会组织。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省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四川省体育局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是否符合条件,由省体育局每年公布。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体育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体政字[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2001年10月19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
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一)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辖项目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监督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
为提高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须建立各项目运动员注册公示制度,将各个项目运动员的注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公示,各注册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由协会就争议作出裁决。
具体办法和期限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违反现有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错误注册、重复注册等不良后果的,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高尔夫各项管理制度

高尔夫各项管理制度一、高尔夫比赛的组织和管理1. 比赛组织方案高尔夫比赛的组织方案是指比赛的规程、赛程、赛制等方面的安排。
比赛规程是指比赛的基本规则和相关要求,包括参赛球员的资格要求、比赛分组、计分规则等,赛程是指比赛的时间安排和比赛项目的设置,赛制是指比赛的比赛方式、比赛计分等。
比赛组织方案是比赛的基础,只有将比赛的规程、赛程、赛制等方面安排得当,才能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2. 比赛裁判员的管理比赛裁判员是比赛的主要管理人员,他们负责监督比赛的进行,保证比赛的公平和公正。
比赛裁判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高尔夫规则和赛事管理知识,对比赛规程和赛场情况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因此,要做好比赛裁判员的管理,需要从选拔、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确保比赛裁判员的专业素质。
3. 比赛场地的管理比赛场地是高尔夫比赛的主要场所,比赛场地的管理直接影响着比赛的顺利进行。
比赛场地的管理包括维护、保养、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只有将比赛场地管理得当,才能确保比赛场地的质量和安全。
二、高尔夫俱乐部的管理1. 俱乐部会员管理高尔夫俱乐部是高尔夫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俱乐部会员是俱乐部的主要组成部分。
俱乐部会员的管理是俱乐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会员的录入、管理、服务等方面。
只有将俱乐部会员管理得当,才能维护俱乐部会员的权益,确保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2. 俱乐部设施管理高尔夫俱乐部拥有丰富的高尔夫设施,包括球场、练习场、教练等。
俱乐部设施管理是俱乐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设施的维护、改造、使用等方面。
只有将俱乐部设施管理得当,才能提高俱乐部设施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3. 俱乐部活动管理俱乐部活动是俱乐部的主要内容,包括比赛、训练、教学等方面的活动。
俱乐部活动管理是俱乐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俱乐部活动管理得当,才能满足会员的需求,提高俱乐部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高尔夫球场的管理1. 球场维护管理高尔夫球场是高尔夫运动的主要场地,球场的维护管理直接影响着球场的质量和安全。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国高尔夫球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裁判员委员会第一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规则和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新规则及判例、准确把握国际规则的尺度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应由是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员,及中高协工作人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
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派第四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
(二)全国重要赛事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五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于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六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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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高尔夫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为保证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高尔夫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高尔夫球项目在国际上和我国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协会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高尔夫球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高尔夫球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权下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中高协负责对各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实行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二级为最低级别。
参加The R&A规则有限公司国际级裁判员考核并获得80分(含)以上成绩者,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中高协负责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在国内外举办的高尔夫球赛事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中高协具体负责高尔夫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级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一级和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地方高尔夫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可向中高协提出申请,由中高协代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且开设高尔夫球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可负责本单位高尔夫球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则与竞赛委员会第九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规则与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在中高协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高尔夫球各项规则,负责规则普及与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竞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竞委会成员由中高协专职人员和注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中高协专职人员在竞委会执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竞委会任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竞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高尔夫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高协审核批准。
竞委会执委会成员,由竞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竞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高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竞委会执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
竞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人选需报经中高协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竞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最新版高尔夫球规则。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高尔夫球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高尔夫球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竞委会。
竞委会名单应当向中高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竞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含)以上的裁判员组成。
第十四条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竞委会,竞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含)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组成。
竞委会名单须向中高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五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临场实践、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晋升国家A级裁判员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六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二级裁判员由承接二级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由中高协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的方式。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热爱高尔夫球运动,可以参加二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二级裁判员考试的人员,须在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注册,由承接二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七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高尔夫球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高尔夫球竞赛工作的能力,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一级裁判员由承接一级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由中高协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的方式。
获得二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至少一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及以上职务者,可以参加一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一级考试的人员,须在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注册,由承接一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六十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精通高尔夫球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高尔夫球竞赛的工作能力,掌握高尔夫球竞赛编排方法,通过临场实践考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根据掌握英语程度,国家级裁判员分为A、B两级,国家A级裁判员可以执裁在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国家B级裁判员可以执裁在国内举办的全国性赛事。
国家级裁判员由中高协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方式。
获得一级裁判员资格满两年,累计已担任地市级或以上高尔夫球竞赛临场裁判工作十场以上者,可以参加国家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国家级考试的人员,须在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培训培养网站上进行注册,由承接国家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九条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通过国内培训班的理论规则、临场实践考试和英语考试并成绩合格,参加The R&A 规则有限公司国际级裁判员并获得80分(含)以上成绩者。
已持有高尔夫球国家A级裁判员有效证书;任国家A级裁判员两年以上,担任全国以上竞赛临场裁判工作10场以上,经中高协推荐,有资格参加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条各级裁判员晋级过程中,如业务特别优秀或表现突出者,可视情况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等级裁判员考试。
推荐标准、程序及申请需经竞委会备案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尔夫球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高尔夫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高协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第二十六条各级裁判员每两年进行注册。
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二十七条各级裁判员统一在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备案注册。
第二十八条中高协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三)竞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三十条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方能恢复注册。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三十一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
(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原则上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A 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
(三)全国综合运动会的裁判员,由中高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四)地方各级赛事由赛事主办单位负责选派。
第三十二条全国性比赛,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原则上为国家级及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含)以上职务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含)以上职务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国际性重要赛事的仲裁竞委会成员和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代表应当由竞委会执委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全国性重要赛事于比赛举办前,要求竞委会执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
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
由中高协提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第三十五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回避原则。
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团体赛事的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方式。
第三十七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就近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由中高协统一选派,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具体人数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的注册情况。
裁判员信息应当与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的信息一致。
第六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认证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竞委会的工作开展;(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接受体育竞赛举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六)对于竞委会做出的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法规,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高尔夫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四)积极宣传和开展高尔夫球运动,团结其他高尔夫球从业人员,推动本项目规则的普及;(五)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考核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各级裁判员认证单位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考核。
各级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在其裁判员证书上填写考核意见并同步上传至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