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2019.11种子生产是农业生产的根本,优良的种子质量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要想提高和保证种子质量,就必须重视并加强种子检验工作。
近年来,随着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评、监管的立法工作也紧随而上。
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7日公布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原《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及农业部的其他配套文件相比,新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改动,以适应依法治种的需要。
因此,为确保检验机构能力、农作物种子质量、真实性、检验检疫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对新的《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期对于落实依法治种、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评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1 《管理办法》修订的法治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原《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已有十年之久,其中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改革要求、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实际标准不相适应,旧规的许可条件、考核标准等内容与新修订的其他部门规章内容并不协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规定,应施行种业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设备,提升检测能力。
在此政策背景下,农业农村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不仅结合了政策与实施经验,也是顺应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协调部门规章的法治冲突。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顺应依法治种的法治需要,旨在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对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考核内容、审查决定、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系统性的补充与完善,新《管理办法》的出台,从规范层面为种子市场监管提供检验标准与技术支持,规范检验行为,为巩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品质与安全、推动实施依法治种、质量强种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最新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在我国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我国农业的不断开展,政府高度重视对农作物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强化了农作物种子的质量管理,现如今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所以对现行的农作物质量监督抽查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抽查方案与方案确定政府的农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农作物种子的抽查方案与方案,具体的抽查方案与方案的制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抽查与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当地主要种植的农作物种子或者是当地农民、种子经营者反响的出现严重问题的农作物种子,此时当地的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的种子市场情况,对出现问题的农作物种子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如果确定需要对某一类型的种子进行抽查之后,当地的政府农业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相关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下达农作物种子检测任务,并且相关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具体的检测任务要求,制定抽查方案与监督方案,在制定抽查方案之后上报给农业部门审查方案与方案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种子检测机构在制定抽查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制定的抽查方案与监督方案应当具备科学性、公开性以及可实施性。
②具体的抽查方案与方案之中应当包含详细的检测任务要求、扦样流程、检验实际工程、检验原理、判断准那么、抽查企业对象名单、检测经费预算、抽查具体时间以及结果反响时间。
③在选择抽查企业和抽查工程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使得抽查的企业和工程具有代表性[1]。
第三,在抽查方案与方案经过政府农业部门审查并且通过之后,才可以向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下发正式的?种子质量抽查通知?。
?种子质量抽查通知?是通知企业接收质检机构抽查企业内部种子质量的证明,其中应当包含有关抽查任务的具体信息,包括:被查企业名称、抽查农作物种类、检测人员以及质检相关单位等等,种子检测机构可以执此通知去企业之中扦样并且交于企业一份作为存根。
第四,在质量检测机构接收相应的农作物种子抽查任务之后,应当第一时间组织质量检测工作人员学习有关于抽查监督的法律规定,熟悉农作物种子的抽查方案,根据实际的任务情况预测实际抽查检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且根据问题现状提出可以实施的问题方案,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监管水平,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办法。
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办法是重要的一项。
本文将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1. 检测技术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核心任务是进行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因此,其技术标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在技术方案制定、检测方法应用、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并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2. 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工作人员,因此,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具备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
这包括检测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以及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等。
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与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质量管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文件与记录的管理、内外部审核的开展、纠正措施与持续改善的实施等各个方面。
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过程需要使用各种检测仪器和设备,因此,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要具备先进性和准确性。
同时,实验室条件的合理性和卫生安全性也是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考核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1. 自查与备案检测机构首先需要对自身进行自查,确保符合农业部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自查的内容包括检测技术标准、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等。
自查结束后,检测机构需要将自查结果进行备案报送给农业部。
2. 外部评估在备案完成后,农业部会指定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外部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前述的考核内容与标准。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随着现代种业的快速发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和确保种子质量,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工作。
为此,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对于提高种子质量,整顿行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考核标准1.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3.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对检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4.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5.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保障检验成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考核内容1.检验能力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能力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考核主要从设备完整性、操作规程执行、人员技能和检验结果精准度等方面考核。
2.检验质量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是考核的重点内容。
考核主要从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可靠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考核。
3.检验报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是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评估。
考核主要从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可读性等方面考核。
4.管理制度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质量条例、质量手册等。
考核主要从资料的规范性、保密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考核。
三、考核流程1.准备工作相关部门将在考核前一周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告知相关考核标准以及考核的具体内容。
被考核单位应当根据考核标准准备相关材料和设备。
2.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包括设备的完整性、操作规程的执行、检验人员技能、检验质量、检验报告的规范性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员应当记录下相应的评分以及意见。
3.评分考核结束后,考核员将评分汇总进行统计,得出对被考核单位的评价。
评价主要包括优秀、良好、一般和差的评价。
4.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上级机构。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种子管理部门为监督种子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查、抽样、检验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或地方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预算.第四条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第五条监督检查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六条凡经监督检查合格的被检查者,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对该被检查者的同一品种种子再次检查。
但被举报的除外。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组织第八条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指派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制定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内容、检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二)被检查者名单或范围;(三)抽样、检验适用的规范或标准、检测结果判定依据;(四)检查时间、结果报送时间及其它要求.第十条检查产品范围重点为当地影响较大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繁制种田、仓库待加工和待销种子以及市场销售种子。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抽查者出具《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抽查企业、抽查内容和范围、检查人员和单位等,检查人员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检查并交企业留存。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一节现场检查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是指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场所、档案、合同、销售台账、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等进行的现场查验活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

附件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能力考评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方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能力考评,包括首次考评、扩项考评和复查考评。
本标准不包括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的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应当遵守本标准。
第四条检验机构的能力考评,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客观公正、科学标准、保证质量的原那么。
第二章考核准备第五条考核机关受理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后,将检验工程范围说明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并通知其准备能力验证试验样品。
预先参加全国比对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机构凭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向国家中心办理简化能力验证考评工程或者免除能力验证考评的证明。
第六条国家中心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方法】,制备一组质量值的能力验证试验样品。
第七条考核机关根据检验机构检验范围,在兼顾考评员经历和就近安排的前提下,从国家中心建立的考评员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指定考评组长,成立考评小组,并将检验机构申报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给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八条考评小组应当通过申请材料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检验资源、管理体系运作所覆盖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全面了解,为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第九条考评组长根据第八条负责编写现场评审方案。
现场评审方案包括目的和范围、评审依据、考评小组成员分工、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活动日程表、评审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考评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考核机关与检验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时间,批准考评组长编写的现场评审方案,向检验机构和考评小组下达现场评审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促进农业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凡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为检验对象。
种子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繁殖、经营及使用的种子;(二)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育成申报审定新品种的种子;(三)国家、生产单位和农户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
种子检验是指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主要检查隔离条件、检验品种真实性、纯度,同时检查异作物、杂物草、病虫危害等情况;室内检验以品种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为主(棉花还应检验健籽率)。
并检查异病、虫、杂草种子、千粒重等。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设立种子检验机构,建立检验室;各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种子检验室。
国家种子检验机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负责贯彻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组织起草农作物检验规程和种子分级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种子检验业务工作;并组织种子质量抽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包括检验仪器)的协作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担(或委托有关种子检验中心)省际间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检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及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分级标准等,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种子检验工作,并培训、考核种子检验人员;抽检辖区内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接受省内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检验。
地、市、县种子检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分级标准等,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种子检验工作,并培训人员,抽检辖区内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负责辖区内的种子质量仲裁检验;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检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考核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章能力考评
第九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第十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
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
第十三条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
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三)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
(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
(三)其他委托检验。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或者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有权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
考核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
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部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管理,还应当遵守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现有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条件,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要继续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持有考核机关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附件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