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论劳动法基本原则

引言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法制全过程 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体现着劳动法的 基本理念和部门法追求 , 是把握劳动法理论和制 度精髓的切人点。 揭示和研讨劳动 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法基本原则 的确立不仅是劳动法理论 研究的重要任务,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我国劳动 立法和执法。 从劳动立法来看, 由于我国劳动法典 在确立时功 现我国的立法特色,脏 不宜细, . 目 丑 宜简不宜繁, 因而劳动法典仅有一百零七条, 远远 不能满足对具体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因而劳动 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我 国劳动法学研究的重 要任务, 也是关系到劳动立法 、 执法的重要问题 , 因此尽快通过立法形式 ,明确我国劳动法基本原 则的内容迫在眉睫。 2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及缺陷 31 驴 男动看 合 法权益 则 .伤 三方原则的内容 、 组织机构和程序我国立法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可分为两部 还未有规定, 应该说实行三 方原则目 前还有—定 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问题 的 —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二是保护劳动者的 难度, 有待于完善 , 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也应有 研究较为薄弱 , 有关研讨文章也 少见到, 很 为数不 分, 多的劳动法教材或专著中常设有一章或一节, 又 其他合法权益。 劳动权的本质 E 是生存权, 是指 同 -定的超前性,要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打下—定的 。 多为泛泛祈谈 , 缺乏深度和新意。 综观劳动法各种 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 基础; 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规范, 实行 有代表性的著述, 关于我国劳动法基本厉贝 的各 -4 三方原则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 因此三方原则应作 保 障劳动权原则的含义应包括 以下几方面 为我国劳动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 在协调劳动 种表述大致可以划分为 四 : 类 第一类 , 以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 劳动法 内容: 关系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学》 和全 国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教材《 劳动法学》 为 () 1凡是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公 民 都有平等 3 3社会化原则 ( 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相结 代表, 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 认 公民有 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 , 有根据其志愿 、 才能、 教 合原则)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改进劳动组织 , 不断提 育程度并在考虑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及工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 , 以社会为本位 , 了 形成 社会 , 调整法为形式的立法体系。因此 , 劳动关系 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 种的权利。 则; 在发展生产 的基础上,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 ( )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权 , 的调整 既不能单纯地依靠合同化手段 ( 2 当 私法手 遇的原则 (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 劳动者谋求不到工作时国家应给予帮助、扶持或 段)也不能只依靠基准化手段( , 公法手段 )而是 。 利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和权利的原 提供必要的生活费。 ; 将其纳 人 将基准化与合同化相结合的}会化调整 土 () 3劳动者有按其劳动 的数量与质量获得不 的轨道 中 。 来 则;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劳 动者有集会 、 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 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的劳动报酬的权。 () 1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合同化是自主化 的 的原 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 ; 民族平等的原则 ; () 4 必须尊重 劳动权 , 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 表现形式 , 它是要将所有的劳动关系逐步纳入合 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 劳动 侵犯他人的劳动权 , 对劳动力使用者滥用解雇权 同的运行轨道 , 使合同成为劳动关系的维系方式 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的原则 ;劳动者享有物 的行为应当加以限制。 和权利义务确定方式。劳动关系的合同化调整主 质帮助的权利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 () 5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 , 又是公民的义务 。 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上。劳动合同是指受雇人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首先是最基本的保 以劳动给付为 目 , 的原则。 的 有偿 的为雇用 人 所使用之契 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 这种基本利益就 约 。 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 第二类 , 全国高等政法 院校规划教材《 劳动 护 , 法学》 认为 ,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为以下四项 : 维 是国家通过劳动法律 、 法规颁布的、 强制实施 的、 流通。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 人 单位利益相结合的 普遍适用 的最低的劳动标准、 最基本的劳动条件 , () 2 劳动关系的基准化 。 由于劳动力的人身 原则 ; 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 的 原则 ; 坚 要求用 ^ 、 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 化特点 , 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 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是建立在保护劳 持劳动者平 等竞争 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 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这种基本利益应 当获得绝 法权益。 则: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 对性的保护 , 这种最基本的保护对所有用 人 单位 动者合 法权益原则 的基础上的。 劳动关系基准化 原则。 要求都应当是一致的, 不应由于用 ^ 、 单位所有制 就是指劳动关系的调整 , 应当由国家通过劳动立 第三类,上海人民出版 出版的 《 劳工神 的不同或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 法, 制定劳动基准, 明确劳动条件 , 和保障劳 约束 圣” 的卫士——劳动法》 主张 , 我国劳动法应确立 其次是平等的保护。 平等的保护是指所有劳 动权利和义务而进行。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经 以下四项原则 : 劳动关系协÷ 的合同化 ; j 劳动条件 动者不因其民族 、 、 种族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 财 验 , 国对国有企业 , 我 集体企业, 三资企业等所有 的基准化; 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 劳动执法的规范 产状况、 宗教信仰、 职业、 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何不 用人单位规定最低劳动标准 , 使劳动者得到最基 化。 同, 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其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 本的保护 , 同时也保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的 自 第 四类 ,九五” “ 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劳 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 , 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 但 主权 。
劳动法大纲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主要是中外劳动法、国际劳动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动态。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及其产生的社会基础,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劳动法的范围、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性质、特征和立法原则、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了解劳动法在产生初期的特点、20世纪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国际劳动法思想的产生及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影响。
重点和难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资双方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和各类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之间的关系。
学时:共1学时。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
(一)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3、劳动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4、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哪些重要作用?
第四章 劳动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围绕劳动法律关系这一劳动法学的重要理论问题而展开。学习本章要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及主体资格、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劳资双方的基本劳动权利和基本劳动义务、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各类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之间的关系。应学会运用本章的基本原理分析具体劳动法实例。
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二、用人单位(了解)
(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
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我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劳动权平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以及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该原则源于制定法规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如妇女、未成年劳动者以及残疾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享有的保障要优于一般劳动者。
倾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倾斜保护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到劳动法的具体制度之中,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具体体现为:(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合同法中,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是对等的。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对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解除的规定,用人单位适用该规定进行裁员,必须符合裁员前提、人数、工会参与、裁减方案审批等数个实体和程序要件。
而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对于劳动者的解雇保护。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还较为明显地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共包括16个法律条文,其中除第95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90条是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之外,其余14个条文都是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法论述题

1、论述劳动法中劳动中的特征。
答:劳动法中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杂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2、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
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
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中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3、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
3、试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法中的宪法精神

劳动法中的宪法精神:
宪法精神在劳动法中的体现是:
1.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基本权利,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
报酬的权利等,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宪法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法也贯彻了这一要求,通过规范用人单
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促进经济发展。
宪法指出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劳动法也规定了一系列
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推进法治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劳动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对
于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宪法精神在劳动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落实,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
立法执法 的指导方针 , 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 、 修正法律矛盾 。 总而言之 ,劳 动法 的基本原则为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 指 明了思想 ,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来调整和处理社会 劳动关
系,劳动法 的基本原则贯穿 、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
之 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 、 劳 动 法 的发 展
范化 、开放化 、系统化方 向发展 。实现 国家制定法与 民族习 惯法互补 和融合 的良好状态。 参考文献
[ 1 】高其 才. 中国少数 民族 习惯法研 究【 M】 . 清华 大学出版
社. 2 0 0 3 .
【 2 】张静 . 当代 少数 民族风俗 习惯法律制度概 述U 】 . 宁夏社 会科 学, 1 9 9 7 ( 3 ) . 【 3 】 【 法】 卢梭. 社会契约论【 M】 . 北京 : 商务 印书馆, 1 9 8 0 . 作 者简 介 :蓝俏 平 ( 1 9 8 2 一),女 ,瑶族 ,广 西 南宁
国劳动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它是 我国劳动法社会 主义本质 的 体现。 ( 三 )劳动 法的基本原则表 现了立法者在 劳动领域所奉
行的政策 ,是劳动法的指导方针 ,对 劳动法 的各项规定及其 实施 ,都 有指 导的效力和作用 。 ( 四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 , 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全部 劳动法规 范起 指导 和统帅作用 的
所应遵循 的基本准则 。
的七届三 中全会上 ,明确指 出了全力全力以赴恢复 、促进生 产发展 ,以使我 国财政经济状况得到基本地好转 ,是这一阶 段 的经济任务 ,实 际上 ,这也是经济恢复时期 ,劳动法律体
系 的 总要 求 、总 任 务 。
论劳动守法精神

本身的效果或实际状态对于实现法律运行效益最大 从 内心 予 以接受 。只有 这 样 , 动立 法 目的和精 神 才 劳 化 至关重 要 。 能 得到付 诸 实施 , 劳动 法律 规 范才 能 真正 起 到调 节作 那么 ,是什么力量驱使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呢 , 用 , 和谐 劳 动社会关 系才能 得 到真 正 意义 上 维护 和 发
收 稿 日期 :0 0 0 — 0 2 1—62
基金项 目: 奉文系作者主持的 2 0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 目课题“ 07 劳动者过劳死法律问题研究”编号 0 Y B 9 ) ( 7 B 2 2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劳动法主要知识点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三)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同。“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服务的四项工作应做到有机结合,发挥整体作用,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表现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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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摘要:劳动法从其发展初始至今,已经历了许多变化,其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也
越来越广。
然追本溯源,其基本精神始终未变,根据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可以解决许多劳动法上的难题。
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尊重和保护人权、倾斜保护劳
动者和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衡平。
关键词:劳动法人权倾斜保护公平与效率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要求减少工时、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
随后,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蓬勃发展,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现代社会,如何权衡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和如何提高企业的自主权让经济更有活力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重点。
要解决该问题必须从劳动法的本质即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入手,真正理解劳动法。
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倾斜保护劳动者、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衡平。
一、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
“人权思想和实践起源于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的自由主义传统”[1],自1776年美国首先将“天赋人权”写进《独立宣言》后,人权相继被载入各国宪法。
即使目前各国对基本人权的现实立法以及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不过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基本人权大致一致,包括安全、自由、政治、诉讼、平等、福利与民族的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则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劳动法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一些西方学者甚至称其为“第二宪法”。
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和世界各国的劳动法现状,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际劳动立法上对基本人权十分重视,我国的劳动法以及现行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关于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具体如下:
(一)人身人格权
人身人格权利是每个人以人的身份而不可或缺的权利,也是在以劳动者这个特殊身份不能缺少的权利。
总的说来,它包括生存与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人
格尊严权和休闲权三个方面。
生存与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我国高度给予重视和保障的人权之一,在劳动法上的保护则体现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自由与平等:(1)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安全的劳动条件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必要条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2)选择职业与平等就业的权利。
自由选择职业与平等就业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或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
“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2],人身自由是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则是其能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合法地单方面解除同企业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还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劳动法还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休闲权即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直接有益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权力即物质利益权利,主要包括取得报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权、最低工资保障、按时取得报酬、加班工资等方面的权利。
社会权利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公伤残或者有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用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节、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的文化权利指接受培训以及进行精神追求的权利:劳动者有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则享有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也有开展各种文艺、体育及精神文明活动的权利。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和自由,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依法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协商的权利及检举、控告与请示处罚的权利。
二、倾斜保护劳动者
倾斜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倾斜保护劳动者并未破坏公平原则,相反,它恰恰是在维护公平原则,从而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一)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我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图显而易见。
倾斜保护劳动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优先保护劳动者、平等保护各种劳动者、全面保护劳动者各种权利、规定保护的最低标准。
具体表现为:
(1)法律偏重对劳动者设置权利并明确其主体地位,对用人单位则是设定义务。
尤其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2)统一劳动标准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者的权利以规定最低条件作为保障,而对用人单位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至少对劳动者不规定禁止性条件,要求劳动合同的普遍化。
“用人单位适用该规定进行裁员,必须符合裁员前提、人数、工会参与、裁减方案审批等数个实体和程序要件”与“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一大对比。
(4)在劳动监督检察制度中,用人单位为监督检察对象,劳动者未被列入。
(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意义
1.改变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状态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则是占有大量生产资料以及资本的一方,而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常常处于弱势的地位。
为了获得就业条件,维持生活,劳动者往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合理条款没有拒绝的能力,倾斜保护则是对双方实质上地位的不平等作出衡平,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2.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仅仅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干预来调整劳动关系,适度干预,适度的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未破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权利。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3],这种倾斜保护也并没有废除或限制自由,实质上是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当劳动者得到该种保护后,其从事劳动的积极性与效率必然上升,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也会上升。
同时,当劳动者积极参与劳动关系时,劳动力资源也得到了合理配置,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发展。
三、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主题,都是法律的重要的追求价值,公平与效率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1,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4],同样,劳动法也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衡平。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5]。
劳动法作为调节经济生活的法律中的一部分,也应该具备这种特点,当然也确实具备该特点。
1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1] [美] 杰克. 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普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5页
[3]洛克:《政府论》,商务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下篇第36页
[4]赵云飞:《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与法2013.4(中),第91页
[5]赵云飞:《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与法2013.4(中),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