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的社会正义原则
劳动和社会公正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公正的关系是什么劳动和社会公正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劳动的本质、劳动市场的公正、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公正以及劳动报酬的公正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劳动与社会公正的关系。
首先,劳动的本质是人们通过付出努力来创造财富和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不仅仅指体力劳动,还包括智力劳动、技术劳动等形式。
劳动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基石,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个社会是否公正,首先取决于它对劳动的尊重和价值认同。
只有将劳动视为一种宝贵资源,平等对待所有劳动者,才能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其次,劳动市场的公正是保障劳动公正的重要基础之一。
劳动市场是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相互结合的地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和福利。
劳动市场的公正涉及到招聘、录用、聘用解雇、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等方方面面。
一个公正的劳动市场应该建立在平等、公开、竞争、公平的原则之上,确保每个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保障,避免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实现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
第三,劳动力资源的公正配置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
资源的公正配置是社会公正的基础性要求之一。
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中,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透明的原则,不仅要关注劳动者个体的权益保障,还要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最后,劳动报酬的公正也是劳动与社会公正紧密关联的重要方面。
劳动报酬的公正与劳动者的努力和贡献密切相关。
对于同样的工作,同样的贡献,应该得到同等的回报。
劳动报酬的公正不仅仅包括工资的公平分配,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多个方面。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劳动和社会公正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
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中,劳动者才能获得公平的机会、公正的回报和尊严的待遇。
同时,劳动者的努力和贡献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劳动法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基本原则及如何遵守劳动法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1975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两部法律的实施,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就业、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平等就业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或排斥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限制、安全卫生保障等。
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如休息休假、工资报酬、职业培训等。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法规定了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帮助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劳动法通过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协商等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为了遵守劳动法律,企业和劳动者需要共同努力。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招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确保员工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同时,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者应当了解和遵守劳动法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完善社会正义原则实现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

完善社会正义原则实现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摘要]本文将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论,并运用本课题调研资料,从就业机会、就业收入,就业权益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来分析进城农民工的就业待遇不公的现象和原因,并从制度层面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中经评论·北京)一、社会正义原则的解读当代正义论集大成者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对公平正义作了系统的阐述。
他将公平正义内容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并引入优先规则来解决两条原则的先后次序问题。
第一条基本原则,可称为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平等地享有最广泛的自由,包括政治、言论、聚会、思想、人身、财产等。
第二条基本原则,可称为合理的经济不平等原则,它确定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
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中的平等应这样安排:(1)在符合代际公平正义的储存原则的条件下,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各种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平等。
为了使这些原则相互协调,罗尔斯又提出两个“优先性规则”:一是第一条原则优先于第二项原则,即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平等原则优先于公民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原则。
二是在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即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的补偿必须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公平的机会为前提。
罗尔斯正义论的精髓在于,他认为人们的境况不仅受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影响。
若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必然会打击一部分人的积极性,损害社会进步。
罗尔斯不主张刻意消除这种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而是提倡为实现社会和谐将这种不平等限制在能为人们接受的范围内。
虽然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基于西方文化背景提出的,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为我国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探讨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问题提供了学术启迪。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待遇不公的问题日益严重,使得农民工群体成为城市社会的制度性弱势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论劳动法的价值

论劳动法的价值劳动法的价值: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历史上看,劳动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工业化进程加速,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
因此,劳动法应运而生,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
例如,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支付工资,且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这些规定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减少了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劳动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劳动法为企业规定了雇佣劳动力的标准,保障了企业获得稳定、高质量的劳动力资源。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义务,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此外,劳动法还通过规定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企业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法在促进平等和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也十分重要。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即不同性别、种族、身份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
这一原则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公平竞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对劳动者实施歧视的企业的惩罚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平等权益。
劳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相关法律有着密切的。
例如,劳动法与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密切相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劳动法作为部门法,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内容,如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等,也受到民法的影响。
劳动法中的宪法精神

劳动法中的宪法精神:
宪法精神在劳动法中的体现是:
1.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基本权利,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
报酬的权利等,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宪法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法也贯彻了这一要求,通过规范用人单
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促进经济发展。
宪法指出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劳动法也规定了一系列
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推进法治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劳动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对
于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宪法精神在劳动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落实,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劳动法的作用和意义

论劳动法的作用和意义
劳动法的作用和意义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立法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安全
有保障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劳动力市场环境的就业收入;
2、调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劳动法不仅仅是用来保护劳动者的
权利,也会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劳动法的推行与调节可以制约
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不公正状况,以此来维护
公平正义;
3、落实社会公平原则:劳动法规定了关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实现社
会公平的措施,如劳动定额、支付最低工资、按劳分配原则以及推行
最低工资标准,这都是为了减轻劳动者的负担,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
4、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劳动法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
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的推行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从而使经济社会
发展更趋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
5、加强劳动法的执行和管理: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仅是一个保护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也应该遵循管理原则、加强劳动法的执行和
管理,以保证该法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劳动法作为管理关系安定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减少劳动抗争行为、消除劳资矛盾危机。
以上就是劳动法的作用和意义,劳动法是对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进行调节的必要法律,它可以有效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确保各社会群体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学中的社会公正理论

法学中的社会公正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社会公正一直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和理论。
社会公正可以被视为一种普遍的概念,涵盖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中资源的分配、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的观念。
本文将讨论法学中的社会公正理论,探讨其相关概念、学说和应用。
一、社会公正的概念社会公正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定义。
从法学角度看,社会公正强调法律和法规的平等适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权益。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社会公正强调道德和道义的观念,关注人们对正义的普遍认同和价值观。
二、社会公正的理论在法学领域中,有许多社会公正的理论。
其中最著名的包括功利主义、公正主义和自由主义。
功利主义理论认为,社会公正是通过最大化整体幸福来实现的。
公正主义理论则强调公平和平等的价值观,强调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和享有均等的权利。
自由主义理论则关注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认为社会公正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权益。
三、社会公正的应用社会公正的理论并不仅仅停留在学术的研究中,它也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在刑法领域中,社会公正的原则被用来确定刑罚的公平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适当的惩罚或补偿。
在劳动法领域中,社会公正的原则被用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在国际法领域中,社会公正的原则被用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和保障全球的和平与公正。
四、社会公正的挑战实现社会公正并非易事,面临着各种挑战。
一个挑战是如何平衡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在解决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平衡,以实现整体的公正和利益最大化。
另一个挑战是如何定义和测量社会公正。
因为社会公正涉及到众多因素,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如何确定一个准确的度量标准是一个复杂的任务。
总结社会公正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理论。
通过对社会公正的概念、理论、应用和挑战的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社会公正的原则和价值观,为实现更加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做出贡献。
尽管在实践中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我们仍然有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公正,为每个人都能够平等享有权利和机会而奋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国对于反向假冒商标的明确规定。 对于反向假冒(Reverse Passing off)这种行为,国外的法律
早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美国兰哈姆法(美国商标法)第 1125 条 有一系列的规定。其中 127 款标题为“假冒”(他人商品),第 128 款为 “反向假冒”(即将他人商品冒为自己的商品)。意大利 1992 年商标法第 11 条、12 条规定:任何收货人均无权撤换供货人商品 上原有的注册商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8 年曾出版过一 部“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当时的“商标权权利范 围”一节中,尚不涉及“反向假冒”问题。在 1997 年该组织重新 编辑出版该书时,则在解释“注册商标所产生的权利”时,明文 写出了“消除注册商标人合法附贴在自己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然 后再进行出售”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商标权”。
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劳动法律规范的某些条文会进行修 改,社会正义的原则将永远不会改变,因此,社会正义原则是最能保 证阶段性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连续性。
在劳动法及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符合社会正义的精神,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
社会正义原则也体现在劳动法的执行中。如果不能做到公正执 法,执法得力,劳动法就无尊严、权威可言,社会正义成了一句空话, 成了空中楼阁。一旦无正义可言,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特别是危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时,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大增加,从而严重 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政治稳定。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其背景是劳资双方极端的不平等, 归根结底是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造成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决定 了利润追求是资本家的永不枯竭的动力,而利益的最大化的最终结果 是工人劳动条件恶化,非人的、过长的劳动时间,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自然得不到保障,几近于零的福利、微薄的工资危及工人的生存,例 如,在 18 世纪后半期到 19 世纪初期的西欧工业国家里,工人每天在 工厂的劳动时间一般在 14 个小时以上,甚至长达 18 小时。
艰苦的条件,社会分配的极端不平等,迫使工人进行不屈不挠的 斗争。工人运动呼唤社会公正、社会正义。社会上的一些有识之士也 广为响应,抨击社会弊端,于是在最早工业化的英国首先开始了关于 劳工的立法活动,1802 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开启 了近代劳动立法的先河。以英国立法为开端,欧洲大陆的工业国家, 如德国法国、瑞士等,也相继制定“工厂法”,调整劳动关系,力图 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斗争。
一方面,由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社会正义原则要求对劳动者实 行倾向性保护,例如职业自由、反对强迫劳动、国家应保护弱者、男 女劳动平等并同工同酬、禁止雇佣童工、保护女工、缩短工作日、实 行按劳分配报酬等;另一方面,劳动法在赋予企业(用人单位)更多 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兼顾保护企业的合理利益,否则绝对一边倒的 劳动法并不完全体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正义。换句话说,在社会正义的 视野下追求利益均衡应是劳动法的任务。
[摘 要] 文章从反向假冒的概念出发,对其性质进行分析, 认为反向假冒既是侵权行为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在新《商 标法》对于反向假冒的规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运用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反向假冒行为予以规制。
[关键词] 反向假冒 侵权 不正当竞争
最后,忽略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从劳 动者天生的弱者地位看,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天经地义,但是当 法律的天平完全倒向一边时,另一方的社会正义问题也就出现了。《劳 动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调整 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失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尽管该条款有“调整劳动关 系”,但是非常含糊。虽然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
一、劳 动 法 本 质 要 求 社 会 正 义 为 其 基 本 原 则 “正义”历来和“不平等”或“不公正”就是一对孪生兄弟。而“平 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型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 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 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社会需 要的平等。它也可能关注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的保护, 问题、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做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的问题, 并关注在适用刑法时维持罪行与刑罚间某种程度的均衡问题。”那么正 义的内涵也是丰富多变。换句话说,哪里有不平等,哪里就存在正义 问题。也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合作,就会有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正 义问题便会出现。缺乏合理而稳定的正义原则,社会迟早会解体。根 据其行为主体的不同,正义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
应把社会正义原则写入基本原则中。
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据商标法作
参考文献:
出了判决。
[1]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在“枫叶”诉“鳄鱼”案件中,法
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括性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判决,认为反向
我国对“反向假冒”的关注和讨论源于 1994 年的“枫叶”诉 “鳄鱼”案。经营“枫叶”牌西裤的同益公司将“枫叶”商标撤换
上“鳄鱼”商标。“枫叶”生产厂家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 以同益公司、鳄鱼公司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以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 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这一案件说明,在我国立法规定反
二、社 会 正 义 原 则 在 劳 动 法 中 的 体 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它必须贯穿劳动法
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第二,它必须是执法的基 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对违背基本原则的行为,劳 动法不仅不予确认和保护,而且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它 必须在指导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喻 军
实罢工权并不意味着提倡和鼓动罢工,规定罢工权可对资方起到震慑 作用,扼杀部分资方的不良念头。罢工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 作为劳动争议的一种激烈形式,使矛盾和冲突及其原因充分显露,便 于寻求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对策;并且,罢工还可以起到”减 压阀”的作用,从而中断矛盾的进一步积累,可以避免更严重的社会 危机。
71
经济与法
地位(虽然条文有“停工”一词),也大大削弱工会的博弈力量。在 市场经济中,罢工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罢工更是多 见,劳动法之所以没有规定罢工权和工会的罢工组织权,其中一个重
浅论反向假冒
要原因就是担心罢工会危及社会安定。而现代许多国际法文件和许多
国家的宪法及劳动法中,都把罢工规定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
二 、反 向 假 冒 的 性 质 对于反向假冒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司法实务界对
国家甚至视劳动法为第二宪法,我国《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基本原则, 反向假冒性质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如在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
劳动法的பைடு நூலகம்本原则只是出现在教科书中,因此,在完善劳动法的时候, 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北方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反向假冒一案中,
关怀弱者是社会正义的深层内涵。从劳动法的产生看,“工厂法”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要旨, 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正义。
随着劳动法的发展,各国纷纷把劳动权与人权挂钩,并赋予劳动 法很高的法律地位,因而世界各国皆呼吁或立法对劳动者实行倾向性 保护,赋予资方更多责任。
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贯穿于劳动法各项制度之中的基本准则,体 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毫无疑问,从劳动法的发展史,无 论是初始的“工厂立法”还是当代的世界各国立法,不难看出社会正 义原则是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尤其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更是建立 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因此,进行劳动立法时,应当按照社会正义原 则的精神制定各项法律、法规,使社会正义原则具体化。
2004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向假冒不构成侵权,属于商标滥用和欺
[4]王全兴、汪 敏:《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法 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人认为被反向假冒之商标已脱
大民商法网,2004.2
离了其核定使用之商品,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生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法学院] 产商品及注册商标所有权后,并没有对该注册商标标识进行任何
经济与法
论劳动法的社会正义原则
吴于群
[摘 要] 与不平等相对应的社会正义是法律的最高要求,更是劳动法的不二追求,因为劳动法的本质要求社会正义。 本文论述了社会正义应作为劳动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同时也阐述了社会正义原则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并剖析了社会正义视 野下,我国劳动法的不足。
[关键词] 社会正义 倾向性保护 利益均衡
三 、社 会 正 义 视 野 下 ,我 国 劳 动 法 的 不 足 之 处 首先,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过窄。《劳动法》立法时,只是将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了其适用范围。此 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外,也排除了农村劳动者。再者,根据 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向教师、医生这样事业单 位的劳动者,既与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 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 其次,工会角色定位欠妥。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 一般处于弱者地位,单个劳动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在劳动力供 大于求的场合其弱势更是明显。工会诞生的目的就是借助集体的力 量,和雇主形成博弈之势。但是我国的工会还一直带有浓重的计划经 济色彩,是企业的代言人,依然扮演着企业内部福利部门的角色。虽 然,2001 年 10 月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为工会的改革指明了思路, 工会的角色仍然没有太大改变。但是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只有当博弈 的诸方力量均衡时,才能达成较为公平的结果。我国的资强劳弱的失 横态势造成部分不良资方的任意妄为,劳动纠纷特别是集体劳动纠纷 案件频繁发生。 再次,罢工没有其应有地位。由于我国劳动法不承认罢工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