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合集下载

由劳动关系立法谈“倾斜保护原则”

由劳动关系立法谈“倾斜保护原则”

由劳动关系立法谈“倾斜爱护原则”前言从我们我国目前的审判实务看,现今的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审理的,在审判中往往多是由民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原理来主导判案的,因而难免导致了不少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纠纷中处于明显劣势,如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甚至有时需要支付大额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状况。

这都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限制了人才不合理的流淌,不利于经济的快速进展和社会的和谐。

由《劳动法》的规定看,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

这表明的是合同法原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主体的公平性,然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实质上却处于不公平地位,劳动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公平性和实质上的不公平性。

所以,劳动合同不简洁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必需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爱护的原则和目的。

由于事实上,劳动者除了劳动力外一无全部,除了受雇工作外并无他途工作和谋生,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拥有强大的资本。

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其实也并没有多少自由,为了获得珍贵的就业机会,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哪怕是极为苛刻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条款,往往也只能勉为其难地接受。

因而,劳动法学界普遍持劳动法律独立于民法的调整模式。

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分。

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赐予必要的法律爱护,我国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同时劳动合同还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洁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劳动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劳动法的范畴。

而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也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行,其法理在肯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又不仅仅是“私的合同”,这也正显现了我国干预的特征。

由前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倾斜爱护劳动者,故而,劳动法律必需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爱护的原则和目的。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
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
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在发生劳动争议时,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安全 感。
促进劳动者的参与热情
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规范,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障,使得劳动者更加愿意参 与到劳动关系中,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参与热情和主人翁意 识。
03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稳定,促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共赢。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初是为了应对工人阶级的贫困和不平等状况 ,以及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
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各国纷 纷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加强劳动法的倾向性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3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实施
实施的原则
01 公平性原则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应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不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性取向 、国籍、残疾状态等。
02 预防性原则
劳动法的倾斜保护不仅应体现在对劳动者权益的 维护上,还应当重视对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 先预防。
03 补救性原则
对于已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法应提供 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劳动者的损 失。
劳动法对劳动安全作出规定,倾斜保 护原则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 健康。
不适用的情形
特定行业或职业
某些特定行业或职业可能不受劳动法倾斜保护原 则的完全适用,如公务员、军人和特定领域的专 业人员等。
特定地区
某些地区可能存在与劳动法规定不同的地方性法 规或习惯,导致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在这些地区 不完全适用。

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咱们说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倾斜保护原则,可能很多人就会想:这到底是啥意思?别急,今天咱们就好好聊聊。

你要是还记得小时候,老师常说“不能让个别同学吃亏”,那差不多就能理解这个“倾斜保护”的意思了。

这个原则的核心就是保障那些在劳动关系中可能比较弱势的群体,保护他们不吃亏。

咱们常说“弱者有弱者的权利”,在工作中,工人、员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要受到特别保护。

先别急着摇头,觉得这只是“空头支票”。

咱看看劳动合同法怎么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

最直接的就是对“弱者”给予更多的保障。

这里的“弱者”可不单指那些工资低、职位低的人,像是年纪大了、怀孕了、身体不太好或者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的年轻人,这些群体都在“保护范围”内。

法条里明文规定,雇主不能随便解雇这些人,或者随便降低他们的待遇。

哎,别以为这只是纸上谈兵,现实中,你要真去看一下,很多员工正是因为这些法律规定,才能够免于被“随便炒鱿鱼”。

再来说说另一个体现劳动倾斜保护原则的地方,那就是关于“女性权益”的保护。

尤其是怀孕、产假这些问题,女性在职场上常常会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老板总觉得“怀了孕就不想干活了”,就开始给这些女员工脸色看,甚至解雇她们。

这个在过去很常见,但现在可不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怀孕女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被解雇,产假期间的工资也是有保障的。

你要说这些措施是不是“向女性倾斜”?当然是,但也是应当的。

毕竟,女性在职场上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也该得到更公平的待遇。

还有一点你可能没注意到,就是对于工资支付的保障。

你看很多小企业老板,总喜欢用“没钱了”作为不支付工资的借口,但在法律上,员工的工资是受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企业经营困难,老板也不能随便拖欠员工的工资,特别是那些没有太多选择的普通工人。

这也是一种倾斜保护,确保了在最困难的时刻,员工的基本生存条件不被忽视。

说实话,谁不想按时拿到工资啊?咱们每个月辛辛苦苦上班,最期待的就是工资到账,老板想赖账?没门!再往深了说,劳动倾斜保护原则甚至延伸到了工作条件的改善上。

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

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我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劳动权平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以及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该原则源于制定法规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如妇女、未成年劳动者以及残疾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享有的保障要优于一般劳动者。

倾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倾斜保护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到劳动法的具体制度之中,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具体体现为:(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合同法中,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是对等的。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对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解除的规定,用人单位适用该规定进行裁员,必须符合裁员前提、人数、工会参与、裁减方案审批等数个实体和程序要件。

而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对于劳动者的解雇保护。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还较为明显地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共包括16个法律条文,其中除第95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90条是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之外,其余14个条文都是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反思《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之意涵

反思《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之意涵

反思《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之意涵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人们开始关注这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

其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就是“倾斜保护”。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主要是指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多地倾向于劳动者一方,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倾斜保护的出现,旨在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不对等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在实践中,倾斜保护的实施是否过于偏向劳动者一方,还需要进一步反思。

我们需要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劳动者权益长期受到侵犯,劳动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关系。

而倾斜保护就是基于这一出发点,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多一些,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实施过程中,倾斜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当的结果,比如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故意诱发用人单位违法,或者利用法律漏洞谋取不当利益。

我们需要反思倾斜保护的意涵,强调保护的同时需要考虑公平与合理。

倾斜保护应该是一种动态平衡的过程。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并不代表一味地偏袒劳动者,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实存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的权益就可以被无视。

事实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护,否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倾斜保护应该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味地偏袒某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倾斜保护的实施需要注重法律精神与细节。

在具体操作中,倾斜保护可能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倾斜保护的实施,需要注重法律精神与细节。

一方面,法律在规定倾斜保护的应该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过于偏向劳动者一方,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倾斜保护的实施需要注重细节,对于一些可能引发争议的具体情况,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法律的模糊性带来的纠纷。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倾斜保护弱者原则是指在社会、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中,特别是在权力分配和资源分配中,对相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照顾和帮助,以减轻其生活压力和提升其生活质量。

这个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包容和共赢的社会环境。

在社会领域中,保护弱者原则意味着关注农民工、残疾人、低收入者、退伍军人等群体的权益和福利。

通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政策和规章,提供医疗保障、教育机会、公共服务等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此外,该原则还推动社会各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关怀弱者的共识,为弱势群体争取更多发展机会。

在经济领域中,倾斜保护弱者原则体现在消费者保护和劳动法保护方面。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不公平交易和虚假宣传的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机构和制度,以加强对商家和生产者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法也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途径。

劳动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受到雇主的剥削和侵害。

劳动法通过设立最低工资、最长工时、保险福利等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在法律领域中,倾斜保护弱者原则体现在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人和弱智者的特殊保护措施上。

未成年人和弱智者由于其心智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欺骗和误导。

因此,法律对他们实行严格的保护,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轻判或特殊的司法手段。

此外,倾斜保护弱者原则还体现在国际人权法中,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为他们争取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倾斜保护弱者原则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通过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为弱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形式,为弱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个人则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关心弱者的权益和福祉,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地位。

总之,倾斜保护弱者原则是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体现。

由劳动关系立法谈“倾斜保护原则”

由劳动关系立法谈“倾斜保护原则”前言从我国目前的审判实务看,现今的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审理的,在审判中往往多是由民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原理来主导判案的,因而难免导致了不少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纠纷中处于明显劣势,如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甚至有时需要支付大额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情况。

这都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限制了人才不合理的流动,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由《劳动法》的规定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表明的是合同法原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主体的平等性,然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实质上却处于不平等地位,劳动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性。

所以,劳动合同不简单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必须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

因为事实上,劳动者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除了受雇工作外并无他途工作和谋生,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拥有强大的资本。

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其实也并没有多少自由,为了获得宝贵的就业机会,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哪怕是极为苛刻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条款,往往也只能勉为其难地接受。

因而,劳动法学界普遍持劳动法律独立于民法的调整模式。

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别。

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很多强制性规定,同时劳动合同还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劳动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劳动法的范畴。

而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也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又不仅仅是“私的合同”,这也正显现了国家干预的特征。

由前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故而,劳动法律必须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

论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的合理性

论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的合理性作者:曹宝丽陈丰硕李昕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贯通整个劳动法始终,不仅很好的阐释了“法条是法与情的统一”进而成为构建劳动法的重要基础和不可或缺的元素,而且对生产关系甚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位于“弱势者”的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上的倾斜保护,可以达到实际公平的效果,因此该原则不仅具有很大的合情合理性,还是一个非常值得大力支持的原则。

关键词倾斜保护劳动者劳动法作者简介:曹宝丽、陈丰硕、李昕言,首都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338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劳动法的起点,更加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所在。

出于对劳动者的“弱者”身份的认定,使得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法的重点所在,来纠正已经失衡的雇佣劳动关系,来缓解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所以,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产生,是顺应社会时代以及生产力的发展。

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在劳动法中的地位,正如“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也正如“诚信原则之于民法”那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虽然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没有像后面两者一样,有着不可撼动的帝王条款的地位,却也是和他们相差无几。

正如劳动法总则第一条中所描述的内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创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是劳动法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正是因为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产生,劳动法才完整圆满。

反之,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如果不存在,那么所谓的劳动法就会被束之高阁,而变成“书本中”的劳动法。

因此,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尤为重要。

反思《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之意涵

反思《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之意涵《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的重要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涉及的“倾斜保护”是劳动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意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倾斜保护”体现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即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平衡双方的权益,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倾斜保护”这一原则的提出,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倾斜保护”体现了差异化的保护策略。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方面享有相对自由的权利,而劳动者则享有相对稳定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在一些重要事项上,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赔偿等方面,法律对用人单位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降低劳动者在这些方面遭受的损失。

这种差异化的保护策略,既保证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倾斜保护”突出了弱势群体的保护。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通常需要更多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别保护的对象,如未成年劳动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等,对他们的劳动权益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和保护。

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满足他们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也是为了平衡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并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避免他们对这些群体的不合理歧视。

“倾斜保护”强调了法律与现实的平衡。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同时也要兼顾到企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在规定劳动者的权益的法律也对用人单位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和限制。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上,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保护既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又有助于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以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的形成。

反思《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我们可以看到它体现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它采取了差异化的保护策略,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它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特别的关注和保障;它强调了法律与现实的平衡,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顾及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


点。

简述倾斜保护原则的 内涵
三、 农 民工 权 益 维 护 与 倾 斜 保 护 立法 的相 关 性
倾斜保护原则是贯穿我国劳动法 的根本原则 。简言之就是
各个 地区 的最低 标准 比较低 , 同时调 整速度较 慢 , 用人单
说该原则是 由保护劳动者与倾斜立法两个层次组成 。劳动者 的 位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支付给农 民的工资标准 。工资与物
为研 究依据 , 分析 了倾斜 保护原则的 内涵及合理性 , 介 绍 了如何使 用倾斜保护原则维护农 民工权 益。
关键 词: 劳动法 ; 倾斜保护原则 ; 研 究
劳动关系是 生产 关系 的基 本组成部分 , 严重影 响着 生产关 市 场 经 济 的劳 动 制 度 。倾 斜 保 护 原 则 是 劳动 者 ~ 方 处 在 弱 势地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更 加 和 谐 。劳 动 者 必须 有人 雇 佣 才 能获 取 收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及 诉 讼 时 , 必 须 优 先 把 牵 涉 农 民工 的 案 件 进 行 办 入来源 , 长 时 间 没 有 收 入 就 会 使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庭 面 临饥 寒 交 迫 理 , 做 到快 审 快 结 , 确 保 最 大 限度 降低 农 民工 诉讼 成 本 。同 时各 的 情 况 。雇 主 雇 佣 劳 动力 工作 是 为 获 取 利 润 , 如 果 雇 主 顾 不 到 个 级 别 的工 会 要 深 入 研 究劳 动 争 议 发 展 情 况 及 类 型 , 为 防 止 农
出发点重在保护 劳动 者, 想办法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是确立 价和 生活消 费水平不成 比例,与社会 平均工 资也存在 一定差
劳 动 法 的立 法 依 据 。 劳 动 法 重 点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 可 以 距 。 多数 企 业 没 有 对 农 民工 实施 相 对 应 的 安 全 培 训 , 致 使 农 民 对 失 去 平 衡 的劳 动 关 系进 行 校 正 。 所 以 , 劳 动 法 的 重 点 是 突 显 工缺 乏最基础 的劳动保 护。农 民工 没有接 受相对应 的安全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

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我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劳动权平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以及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该原则源于制定法规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如妇女、未成年劳动者以及残疾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享有的保障要优于一般劳动者。

倾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倾斜保护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到劳动法的具体制度之中,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具体体现为: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合同法中,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是对等的。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对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解除劳动合同
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解除的规定,用人单位适用该规定进行裁员,必须符合裁员前提、人数、工会参与、裁减方案审批等数个实体和程序要件。

而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对于劳动者的解雇保护。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还较为明显地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共包括16个法律条文,其中除第95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90条是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之外,其余14个条文都是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劳动基准法为政府对劳动条件干预、介入之法,其当事人一方为国家,另一方则为雇主。

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的干预与介入,通过法律规范倾斜保护劳动者来设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的界限。

“劳动保护法原则上是不可自行改变的。

”劳动基准法定是指国家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基准以法律强制规定,其通常包括最低工资制度、最高工时等基准。

劳动基准法定实际上是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权益救济的保障,具体表现为: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

对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救济成本往往是导致起权益救济不利的重要因素,而其中就包括救济费用。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

三是有限的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条规定:对于小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裁决终局。

但是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上,对上述特定案件限制用人单位的诉讼权利,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

总体来说,倾斜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劳动合同中的弱者,更有效的为劳动者提供帮助,以保障社会劳动者的有利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