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及政策建议在当今社会,劳动者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诸多挑战,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和解决。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
首先,劳动报酬方面,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基层劳动者,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
他们往往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时间和精力,却无法获得与付出相匹配的经济回报。
同时,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其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行业,如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者加班加点成为常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
高强度的工作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还影响了他们的家庭生活和个人发展。
此外,带薪年休假制度在部分企业未能得到落实,劳动者无法充分享受休息的权利。
再者,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这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安全风险,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另外,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
部分劳动者,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未能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比例较低。
这导致他们在面临失业、疾病、养老等问题时,缺乏应有的保障。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企业角度来看,一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竞争压力下,部分企业试图通过降低劳动成本来提高竞争力,从而出现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不断完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给了一些不良企业可乘之机。
同时,执法力度也有待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从劳动者自身角度看,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益,或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担心失去工作而不敢维权。
为了改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我们需要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明确各类劳动权益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填补法律空白,使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不足,导致合同订立不规范,履行中出现争议。
2. 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对解除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
4.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不完善,或者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培训课程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2. 完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
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
3. 严格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的监管,确保解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一:不平等的合同签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这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不够平等。
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信息公开: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劳动者应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
2. 强化劳动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进行监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问题二:双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只注重了雇主的权益,而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忽视了。
解决对策:1.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管机制和执行机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2.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雇主与员工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双方在权益保护上的问题。
三、问题三:违法违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雇主故意逃避法律监管,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雇主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2. 完善维权渠道:建立健全的维权渠道,使劳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投诉与维权,营造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
四、问题四: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困难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仲裁机构不作为、裁决效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裁决效力,确保其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
劳动用工方面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劳动用工方面面临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劳动用工是社会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将探讨劳动用工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问题分析1.非合规用工现象在一些企业和组织中,存在非正式、非法用工的现象。
这些非合规用工存在很多弊端,如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
2.用工资格审核不严由于用工资格审核不严,一些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进入劳动市场,从而导致用工环境的不稳定性和不公平性。
3.工时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在工时管理上存在问题,如超时工作、违反休息休假制度等。
这不仅使得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也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4.薪酬不公平一些企业存在薪酬不公平的问题,同等工作的人得到的薪酬却相差悬殊。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的凝聚力,也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三、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健全劳动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需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2.完善用工资格审核机制建立健全的用工资格审核机制,对求职者的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避免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入劳动市场。
3.强化工时管理和休假制度加强对企业工时管理的监管,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合法合规。
同时,建立健全的休假制度,鼓励员工按时休假,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4.推行薪酬公平原则建立公平的薪酬激励机制,相同工作应得到相同的报酬。
同时,加强对企业薪酬结构的监管,确保薪酬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提升劳动用工信息透明度加强劳动用工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信息,让求职者能够获得更多的选择权和信息,减少非合规用工的可能性。
四、结论劳动用工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确保用工方便和效益的同时,也必须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劳动中的劳动保护问题解析

劳动中的劳动保护问题解析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提升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然而,在实际的劳动中,仍然存在一些劳动保护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围绕劳动中的劳动保护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现状、原因和解决方案,旨在提出更好的解决途径。
一、现状分析1.1 劳动环境安全问题劳动环境安全是劳动保护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许多企业仍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操作规程不规范等问题。
这导致了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
1.2 劳动强度过大问题一些行业的劳动强度过大,特别是体力劳动岗位和加班时间过长的职业。
这造成了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严重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
1.3 薪酬不公问题一些企业存在薪酬不公的情况,即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薪酬差异。
这导致了劳动者的怨气和不满情绪,不利于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问题原因分析2.1 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和员工对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导致劳动保护措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2.2 企业经济利益优先一些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忽视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降低了相关设施和措施的投入。
2.3 监管不力相关监管机构在日常执法中存在疏漏,导致一些企业可以逃避法律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加剧了劳动保护问题的出现。
三、解决方案3.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企业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
通过开展培训、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社会对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
3.2 完善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权责义务。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劳动保护制度的有效执行。
3.3 加大执法力度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劳动保护问题进行严厉打击。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3.4 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公正的薪酬制度,确保同工同酬。
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与改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与改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劳动法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劳动法仲裁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劳动纠纷解决效率不高。
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动法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有必要进行改进和提升。
一、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之处1. 诉讼过程繁琐:目前的劳动法仲裁程序较为繁杂,包括材料准备、申请、调解、庭审、裁决等多个环节,导致案件解决时间长,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压力。
2. 裁决结果难以执行:部分裁决结果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使得部分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裁决结果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另一方面是由于执行成本高,劳动者不愿意或难以进行执行。
3. 裁决公正性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裁决结果中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存在主观偏见或不公正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提升劳动法仲裁效率的改进措施1. 简化诉讼程序:建立更为简洁高效的劳动法仲裁程序,减少繁琐环节,优化办案流程,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可以考虑采用网络劳动法仲裁、电子化材料提交等方式,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2. 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健全劳动法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裁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监督机构等监督仲裁结果的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进行信息公示、打击不法行为等,强化执行监督,提高裁决的实际效力。
3. 加强仲裁人员专业化培训: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专业化培训,确保仲裁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减少主观偏见的出现,增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4. 完善劳动法仲裁制度:建立健全劳动法仲裁制度,明确权责,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在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设立更多的劳动仲裁庭,优化案件分流和办理机制,提高仲裁案件的办理速度。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仲裁制度的认知和了解,提高劳动者通过劳动法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意识和信心。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23年的劳动合同法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自2023年实施的新版劳动合同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发展。
然而,新法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以确保劳动合同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
一、执行问题之一: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劳动关系争议处理的流程繁琐,给雇主和劳动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根据新法,劳动者和雇主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再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然而,这个流程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对策一:简化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对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进行简化。
可以引入更具弹性的解决方式,比如强制性调解或者更加灵活的仲裁机制。
这样一来,劳动争议可以更快速地得到解决,从而降低了各方的成本,并且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对策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争议,可以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该机构应由独立的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良好的调解能力和专业知识。
通过这样的机构,可以更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二、执行问题之二: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脱节虽然新版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的需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脱节的问题。
这导致了劳动者和雇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甚至出现了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带。
对策一:加强实际操作指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的指导。
可以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向雇主和劳动者普及新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法,以减少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脱节。
对策二: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年级2010级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班姓名***学号20********110指导教师**********2012年11月20日公共管理学院前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①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年级2010级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班姓名***学号20********110指导教师**********2012年11月20日公共管理学院前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①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14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
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远比14年前复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14年前艰巨。
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巨变,变得复杂化、法律化;非公有制劳动关系不断加重,出现性质多元化的局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更处弱势。
二、现行《劳动法》的主要问题(一)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
1、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和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比如,2004年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发了许多的社会争论。
大致情况是:2004年8月30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东则认为这是公司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二审终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
在此案中,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2001年修改的《劳动法》第17条规定除非在任的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能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
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出现了争议。
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多项其他法律中。
2、我国除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外,各省还制定了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
从法律效力上说,《劳动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规。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劳动法》和地方性劳动法规的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也使得有些法官在司法判决时无所适从。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仲裁水平有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或“一裁终局”制的双轨体制。
仔细考虑,发现在实践中此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1、“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
它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
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2、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过长,“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有冤有处申”,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
而极少数的案件可以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从实践来看,这一处理机制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
3、仲裁水平有待提高,仲裁员的素质普遍偏低,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目标建立相背。
4、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
(三)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
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
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主要表现在:1、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
由于在就业市场上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就在劳动合同上大做手脚,主要表现在: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任意延长试用期限、对工资标准制定模糊等。
尤其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更是极少有签订用工合同的,这使得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正常假期休假、工作环境不达标、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交纳保险金、强迫劳动者抵押现金或证件等。
3、正因为劳动争议被当做民事案件审理,举证责任也要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
在劳动诉讼中,因物证一般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掌握(如考勤记录、加班加点手续、工资发放凭证等),劳动者不能举证。
在诉讼费用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优劣态势则显而易见。
因此,多数国家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来审理劳动案件,在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上都明显体现出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四)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1、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空白。
非常遗憾的,《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
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对于法律的选择,是冲突法律规范。
近年来,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和中国人到外国工作的数量增多。
《劳动法》要确定准据法,还要考虑不同劳动法律规范对于劳动者权利的影响。
2、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不够严厉。
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或处罚过轻,比如现行《劳动法》第十二章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明显规定过于笼统,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没有细化。
我国《劳动法》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规定情况时,绝大数情况下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只有在延长劳动时间、使用童工、暴力侵害劳动者人身三种情况下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重新注册继续经营;罚款和赔偿等后果出现的前提是被裁判或被查处,而劳动者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大多会忍气吞声,并且由于劳动监察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这些后果的出现概率少之又少。
这样用工单位违法成本实在是很低,这样就造成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更多的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⑥3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含糊。
比如关于双倍工资支付起算日期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⑦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算日期什么时侯开始的,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应该从用工至日开始计算,也有认为应该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本人认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规定可理解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合同的。
这个月内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属于免责的,因此也不存在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
三、针对现行《劳动法》问题的一些对策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已不能适应我国新形势下复杂的劳动关系特点了,建议的解决对策包括:(一)统一法律规定对于现行《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进行统一规定,确定在现行《劳动法》和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争议有冲突的地方,建议以现行《劳动法》为依据;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款上和现行《劳动法》有不一致的地方,遵从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尊重《劳动法》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威性,对于一些地区为了在劳动制度上的进行新的探索,出台的更加严格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地方法律法规,如果确有冲突的可以考虑以地方的法律法规优先考虑,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劳动法》的缺憾。
(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鉴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