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区别与联系
信访答复就一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履行保护财产法定职责)?(2008年2月13日)

信访答复就一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发表时间:2008-2-13 14:02:00 阅读次数:567行政起诉状原告鲍见旺等56农户(见附件)。
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2008年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浙政复决字[2008]11号),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2月2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浙政复决字[2008]11号),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是,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是信访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受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依据,应该是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以信访答复或者其他名称作出,不应该影响对于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判断。
本案中,原告申请的事项属于温州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
这一点,被告应该也没有异议。
之前,原告曾经就温州市人民政府不作答复行为提出过复议申请,被告也予依法受理。
对于属于温州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事项,只要温州市人民政府的答复不是重复处理行为,就应该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被告对于《信访条例》第34条理解错误。
《信访条例》第34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信访人对于信访处理意见,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信访条例》第14条第2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既适用于初次提出投诉的时候,也适用于复查阶段。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主编《信访条例释义》(P132-134页)有着详尽的说明。
信访、投诉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与办理

( 提供相 同商品或者服务, 三) 对具有 同等交易条件的 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3 日。 0 办理结果的类型 ( 第三十二 条) 第五章有关条款规定: , 应当听取陈述、 查明事实、 可以
听证 ( 不是必须的程序) 作出处理、 、 书面答复: 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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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第 8 01 年 期
《 展 研 究 》 发
合法, 予以支持; 事由合理, 缺乏法定依据, 做好解释; 缺乏
[ 关键词] 信访 投诉 行政复 议 比较与办理
中图分类号: 9 21 D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0 7 2 1) 8 00— 10 — 60(00 0— 18 3
信访 、 诉与 行政 复议 是行 政 机关 近些 年来 经常遇 到 投
另外, 第二款还对解决 “ 投诉请求” 的法定途径作了明确
品 等商品 外, 了排 挤竞 争对 手或者 独 占市场, 为 以低 于成本
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
其他 经营者 的合法权 益 的行 为;
适用价格与收费的法规; 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并应当事 人要求在办结后5 个工作 日 内告知结果。 投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后续救济规定: 第十五条 举报
办理时限 ( 第三十二条 ) 是 自 理 之 日 6 , : 受 起 0 l 经本 E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 决的投诉 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解读: 这一条第~款规定不服的是各类 “ 组织、 人员的 职务行为” 至于具体是什么 内容的行为, , 没有具体限定。
信访是一个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

一、行政复议制度与信访制度的比较(一)概念性质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信访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第2条对信访的界定,可以视为对行政信访的界定。
行政信访是信访的一种形式.区别于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访。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和一种兼有司法特点的行政裁判制度,在性质上则是一种行政层级监督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制度内容全部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性是其制度生命。
信访制度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制度,在性质上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了表达意愿的合法途径和平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政治制度,其制度追求在于实现更广泛的民主性。
(二)主体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施行结果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信访人的范围则比较宽泛,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无关的人员。
凡是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信访人。
信访针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甚至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
(三)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的受理事项范围是比较明确的。
浅析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关联有哪些

浅析⾏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关联有哪些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民政府信访⼯作机构和其他⾏政机关不再受理,这称之为信访终结程序。
作为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民政府信访⼯作机构和其他⾏政机关不再受理,这称之为信访终结程序。
作为解决官与民纠纷的⾏政复议在《》中也有终结程序的规定。
⾏政复议⼯作是对⾏政机关及其⼯作⼈员依法⾏使职权的保障和监督,信访⼯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解决⼈民内部⽭盾的重要⼯作。
⾏政复议虽然与信访⼯作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是并⾏不悖的关系,特别是将信访⼯作中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引导到⾏政复议渠道上解决,这对于依法⾏政、解决⼈民内部⽭盾、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作⽤。
仔细考量⾏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需仔细研究。
⾏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区别⾏政复议制度是⼀种准司法的法律制度,是⼀种上级⾏政机关对下级⾏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纠错机制,⽽信访则是群众采⽤书信、电话、⾛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投诉活动。
因此,⾏政复议与信访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政复议与信访⽴法宗旨不同⽴法宗旨的不同,反映在⾏政复议和信访⼯作中,就是⾏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政复议案件时更多地注重⼀个法字,即不论是作为申请⼈的⾏政相对⼈还是作为被申请⼈的⾏政机关,只要其与本案相关的所⾔、所⾏⽐另⼀⽅更具有法律依据,就应该得到⽀持。
⽽信访的最⾼甚⾄是唯⼀的宗旨就是维护好⼈民的根本利益,更多地注重⼀个理字,因此在⼯作中只要不明显地违反法律或者政策,常能采取各种变通的措施来解决⽭盾,化解纠纷,有时甚⾄会让法律上并⽆过错的⾏政机关稍做让步。
(⼆)⾏政复议与信访受案范围不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受案范围涉及11个⽅⾯,只能对⾏政机关的⾏政⾏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企事业单位及个⼈是不能申请⾏政复议的,⽽且有60⽇时效性限制。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的意见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的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是关于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衔接十分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阐述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的概念,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它们之间的衔接。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
而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或争议的一种行政手段。
它可以是由行政机关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由当事人提出并经行政机关协助解决的。
信访工作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投诉、申诉或建议的工作,信访工作通常由政府特设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它们都是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渠道。
行政复议允许公民等当事人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以实现公众监督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行政调解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则是公众就政府行政行为提出投诉、申诉或建议的渠道,政府通过对信访问题的及时处理,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改正具有直接的行政效果。
而行政调解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解决争议的途径。
信访工作则是公众向政府反映问题、寻求帮助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相互补充,能够更全面地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的主体不同,沟通与协调相对不足。
各个部门之间在信息共享、案件指引等方面缺乏紧密合作,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信访和行政复议的衔接

信访和行政复议的衔接作者:李娜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36期【摘要】信访和行政复议如何有效衔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宏观上,本文主要以信访和行政复议的先后顺序为切入点,分别针对先行政复议后信访的情况和先信访后行政复议的情况展开分析。
微观上,本文对达成共识的理论进行了简单概括,对分歧较大的内容进行了细致详尽的探讨,对每一种观点的合理之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信访行政复议衔接信访和行政复议如何有效衔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话题。
我们主要以信访和行政复议的先后顺序为切入点,将此问题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研究:一、先行政复议后信访的情况;二、先信访后行政复议的情况。
一、先行政复议后信访的情况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此项规定包含了好几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信访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而信访人还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信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作出不予受理此信访事项的决定。
此种衔接方式,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没有争议。
第二层意思是: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信访机构也不予受理。
但对此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1、信访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信访人经过行政复议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因为依本条规定,信访人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情况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处理决定不服,从而选择信访途径的,我们对此种情况要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二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
对于后者,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信访部门要告知信访人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信访请求是不予受理的。
加强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

加强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作者:于晓琪吕成来源:《理论探索》2011年第06期〔摘要〕信访与行政复议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是减轻信访压力,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基本思路。
当前,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存在诸多问题: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清,二者衔接互动的标准不明确,衔接互动的方式不合理。
加强我国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应准确定位信访制度,明确衔接互动的标准,建立衔接互动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信访,行政复议,权利救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6-0137-04一、问题的提出通过信访解决纠纷是公民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权利的合法行使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也是法治的价值所在。
但与之形成悖论的是,这种基本权利的行使却导致非法治化的结果,典型表现是信访可以轻易否定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形成的裁决,这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和社会上的大量纠纷转而通过信访加以解决。
一个社会中大量纠纷通过信访而不是司法解决,或者说人们普遍认为信访比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更高、可信度更大,这并非是法治所追求的结果,甚至说是法治的失败。
这种悖论的解决之道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思路:一是完善制度,二是取消信访。
制度的完善在法律层面大体可以分为两条线索:一是确实树立司法公信力,把纠纷引导到司法渠道;二是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机制,处理好信访与行政复议等救济途径的关系。
这两条线索各有其价值,也正因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将“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作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复议和信访间的有效衔接互动,既可以减轻信访的压力,也有利于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列举性地规定了11类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条例第2条把信访受理事项范围界定得更为宽泛,除法定排除事项外,不论是何种类型的职务行为,都属于信访受理事项范围。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区别与联系建国以来,行政复议工作一直属于信访工作的一个方面,自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10月1日,国家又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这一部法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是从信访工作制度中提炼出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信访制度有着天然的血缘,因而与信访工作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时,又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已逐步完善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与信访制度又产生一些较为明显的差别。
也可以这样说,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一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纠错机制。
而信访则是老百姓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投诉等活动。
这其中不乏信访人认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纠正。
因此,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与信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交叉的。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二者的共同点是:一是二者都是国家设立的解决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一种机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对行政机关起到的则是监督作用;二是其发生的方式都是通过老百姓主动投诉,从而启动机制的运行;三是受理后都要给老百姓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四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秩序。
二者的不同点是:一是受理投诉的范围不同。
信访受理的投诉面较广。
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现实中正在发生的问题或纠纷,均可以信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法定的,凡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管辖范围内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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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区别与联系
建国以来,行政复议工作一直属于信访工作的一个方面,自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10月1日,国家又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这一部法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是从信访工作制度中提炼出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信访制度有着天然的血缘联系,因而与信访工作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时,又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已逐步完善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与信访制度又产生一些较为明显的差别。
也可以这样说,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一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纠错机制。
而信访则是老百姓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投诉等活动。
这其中不乏信访人认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纠正。
因此,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与信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交叉的。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二者的共同点是:一是二者都是国家设立的解决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一种机制,对老
百姓而言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对行政机关起到的则是监督作用;二是其发生的方式都是通过老百姓主动投诉,从而启动机制的运行;三是受理后都要给老百姓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四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秩序。
二者的不同点是:一是受理投诉的范围不同。
信访受理的投诉面较广。
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现实中正在发生的问题或纠纷,均可以信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法定的,凡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管辖范围内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是案件处理的程序不一样。
信访部门对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协调,批转或酌情处理;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则是按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处理结果的形式及效力不同。
对信访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或答复不服,只能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而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对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则要做出维持、撤销、变更、责令限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这几种复议结论,并由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及第三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