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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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172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大小额结算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杜绝差错,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小额支付在录入前应认真审核汇款凭证的真伪、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第三条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部)、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主管,直接责任人为记账员和复核员。

第四条所有往账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各支行(部)应明确专人复核,严禁一手清操作。

第五条往账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大额支付第六条录入往账前须查询接收行行号,如汇入行未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而汇入行的上级行参加的,应录入上级行行号,并在附言中注明请转××行(下级行)。

第七条往账汇款人必须提供收款人账号,否则不得办理往账业务。

付款人账号必须为22位的发起交易机构的客户账号。

第八条往账录入完毕后需要在原始凭证背面打印复核号。

第九条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各要素进行复核,防止重复交易。

第十条记账员在日间操作时应及时通过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有无来账,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记账员应及时打印来账凭证,所有来账凭证均使用人行统一印刷的凭证,各支行(部)必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每日及时进行手工销号。

第十二条所有来账凭证只能打印一次,若因凭证打印损坏或看不清楚,应经过授权后通过补打凭证,防止重复打印、记账。

第十三条对挂账的来账应及时主动(最迟不超过次日)通过退汇或挂账转汇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久拖不退,挂账转汇业务不得通过面向传票办理,否则将造成登记簿不符。

第十四条对已入客户账的来账不得退汇,对已接收对方退回申请报文并进行应答确认同意退回的不得入客户账。

第十五条对挂账的来账必须确认是本行客户来账方可进行挂账转汇入客户账,否则应予以退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新形势下基层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形势下基层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形势下基层商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周游;叶帆【摘要】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次下发违规警示案例、开出罚单,国家对外汇市场的监管持续加强,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

在强监管形势下,作为外汇政策的执行者、外汇业务的办理机构,商业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不能仅局限于审查“办理业务需要的材料”,“展业三原则”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业务背景的了解、对客户融资需求的深入把握,审查“客户为什么要办理业务”。

为了更好地展开外汇业务管理,笔者根据近期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建议。

【期刊名称】《金融言行: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4页(P61-64)【关键词】外汇业务管理;基层商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违法违规行为;客户业务;外汇市场;处罚力度;外汇政策【作者】周游;叶帆【作者单位】[1]中国工商银行江西南昌分行;[2]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分行;[1]中国工商银行江西南昌分行;[2]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分行;【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5.61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次下发违规警示案例、开出罚单,国家对外汇市场的监管持续加强,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

在强监管形势下,作为外汇政策的执行者、外汇业务的办理机构,商业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不能仅局限于审查“办理业务需要的材料”,“展业三原则”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业务背景的了解、对客户融资需求的深入把握,审查“客户为什么要办理业务”。

为了更好地展开外汇业务管理,笔者根据近期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建议。

一、外汇结算问题外汇结算又称为国际结算。

国际上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业务。

银行外汇结算业务主要有汇款结算业务、托收结算业务、信用证结算业务。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xx]78号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账户管理规定等外汇局发布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对公存款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所发生的业务。

包括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和关闭,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计结息规定等三大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所有支行。

第二章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第四条外汇对公存款账户的种类。

从账户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专户、贷款专户、还贷专户、B股专户、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账户种类。

在我国,目前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只有公、检、法系统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不允许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五条下列境内机构,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六条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为进⼀步规范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境内银⾏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局、⽀局、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外商独资银⾏、中外合资银⾏、外国银⾏分⾏以及农村合作⾦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机构,并遵照执⾏。

附件:通知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3⽉18⽇附件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补充和细化间接申报具体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业务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关于间接申报原则(⼀)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根据《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内⾮居民之间发⽣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通过境内银⾏与境内⾮居民个⼈之间发⽣的⼈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除银⾏黄⾦进出⼝外,银⾏⾃⾝发⽣的其他涉外收付款⽆需进⾏间接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包括: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外(包括居民和⾮居民)发⽣的收付款,境内银⾏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付款⼈/收款⼈名称”前添加“(JW)”(半⾓⼤写英⽂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外⾮居民发⽣的收⼊和⽀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来源和资⾦⽤途性质进⾏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京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简化结汇手续,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在原(96)汇管函字第185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8月5日前,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其分支行;由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对外汇收入区别其性质,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是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一项重要工作,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分局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对所辖地区银行结汇情况进行抽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关于“结汇信得过企业”占当地有进出口权企业总数的比例,目前暂定为10%。

附件: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汇款路引-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日元汇入汇款路引
Receiving JPY Payment at Jiangn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请将您的个人/公司账号、名称及地址填写在空格处,然后将完整的付款路径提供给国外汇款方,国外汇款银行即可根据此路径将汇款项顺利汇给您!如有任何查询,敬请与我行业务人员联系,竭诚为您服务是我行的荣幸。

Please request the remitter to instruct the remitting bank to route the payments as follows:
Field 56: SWIFT BIC: SMBCJPJTXXX
Intermediary Bank: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 TION TOKYO JAPAN
Field 57: SWIFT BIC: RCWJCNSH
Beneficiary Bank: Jiangsu Jiangn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H.O. NO.668 Yanling Middle Road Changzhou China
Field 59: Account Number(账号)
Beneficiary Name(公司或个人名称)
Address(地址)
Telephone(电话)
欢迎使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各项服务!
Thank you for banking with Jiangsu Jiangn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服务热线(TEL):0086-519-89995052\8999505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下同)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是指利用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服务式银行业务系统,具有转账结算、网上支付、信息查询、客户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存贷款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内部转账、支付转账、自助缴费、汇兑业务、惠民卡贷款、理财业务等。

(三)网上支付:网上购物付款等。

(四)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挂失、登录用户密码修改等。

(五)个性化定制服务:界面排列、业务选择、信息选择、历史交易分析提示、问题回复、产品推荐、理财、预约服务等。

(六)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回复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网上银行系统主要包括管理系统和客户交易系统。

(一)管理系统包括RA证书管理系统、网点客户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

RA证书管理系统是银行内部证书管理系统,实现银行内部各级机构的建立以及各级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网点客户系统是银行各注册网点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所使用的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以及客户证书的管理。

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银行内部网上支付各级机构的建立、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内部管理系统是面向农村信用社内部用户开发的,旨在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信息、数据、报表等各方面支持的系统。

(二)客户交易系统包括个人网银系统和企业网银系统。

第六条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银行业务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结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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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一汇入汇款的处理
第一条汇入汇款业务系指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汇款人将款项通过国外银行采用电、信、票汇的方式汇入境内银行,由国内银行根据国外银行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本办法所称汇入汇款业务包括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的汇款。

第二条汇入汇款应坚持款到付款的原则,即收到帐户行MT940/MT950对帐单或已核实的贷记通知书后方可解付。

第三条收到汇款通知后,应核实密押、印鉴、收款人名称、帐号等内容,如有不符或不清楚的,应立即向汇出行查询。

未收到汇出行的有效证实,不得解付。

第四条如汇入汇款的收款人不在汇入行所在地,应选择合理的路线及时办理转汇。

第五条收款人为个人的,应及时通知收款人,通知其取款。

解付时,应根据汇款通知中的指示,核对、记录收款人、代领人(如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根据收款人的意愿,办理结汇或现汇存款。

对于指明收款帐号的汇入汇款,应在核验收款人户名、帐号后办理入帐。

解付外币现钞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款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币入帐或结汇。

第七条汇入汇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相关核销手续。

二汇入汇款的查询、退汇和挂失止付
第八条汇入汇款业务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

第九条汇入汇款业务应为客户保密,非收款人、汇出行或帐户行要求查询的,一律不予受理。

司法机关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况的,应凭其单位有效证明办理。

第十条因收款人资料不详无法解付的,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或要求其提供收款人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汇出行因重复贷记或其他原因申请退汇的,应核实加
押电讯后方可办理。

如汇款头寸收妥且未解付,可直接办理。

如已解付,应征得收款人同意并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

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应及时通知汇出行。

第十二条收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可在收妥头寸后和收取相关退汇手续费后办理,并向汇出行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汇出行要求对信、票汇款挂失止付的,如汇款头寸未解付,可照指示办理。

如汇款已解付,应及时向汇出行电复解付日期,请其洽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

第十四条信汇收款人、票汇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挂失止付的,应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核验其身份后办理。

三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统计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汇入汇款业务应逐笔登记,专卷保管,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

第十六条汇入汇款业务应按规定,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汇入汇款业务发生重大纠纷(涉及金额相当于10万美元以上)或案件,应立即上报行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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