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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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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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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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二)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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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世界养老保险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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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文最新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文更新:2018-12-31 22:24:0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修订)(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最新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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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文最新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文更新:2018-12-31 22:24:0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修订)(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解析

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解析

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解析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其中,养老保险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保护。

本文将对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深入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背景和目标养老保险是国家针对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所推出的一项政策。

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次完善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和管理养老保险政策,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的目标。

二、养老保险政策的内容和覆盖范围1. 养老金制度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养老金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地区和参保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是以个人缴费时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依据计算而来。

同时,社会保障部还规定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以适应物价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政策。

一般情况下,雇员和雇主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在退休时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同时,社会保障部也鼓励自愿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养老保险,以确保他们的退休后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3. 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

此外,社会保障部还为特殊群体制定了特殊待遇政策,如独生子女、残疾人和烈属等。

三、养老保险政策的优势和争议1. 优势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通过养老金的发放,老年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同时,养老保险政策也鼓励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他们的退休后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

2. 争议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实施社会保险法规定.doc

实施社会保险法规定.doc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最新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久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到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基本养老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费。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基本养老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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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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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经办,社区协管员协助办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与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三)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细则及省级社保机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规范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稽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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