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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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防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防火业务上受集团公司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观念,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集团内各施工现场,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其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对高层建筑、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特点和要求,在制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消防方案(消防方案式样附后)。消防方案由公司一级技术、质安、设备、保卫部门依次审核,由保卫部门送公司总工程师、防火责任人审批。在工程±0.00施工时报送集团公司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必须挂有防火责任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防火制度。

第七条施工现场防火管理,按其施工项目、施工范围实行“准施工、准负责”。单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要及时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办理施工现场完工移交手续,分清防火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实行层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防火责任人,各负其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公司发给任命书。施工现场必须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由防火责任人任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防火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应将防火工作纳入工程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施工现场如有多个单位进行施工的,土建施工单位须先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明确该工程防火责任单位和防火责任人,再由防火责任单位防火责任人为首(牵头)成立施工现场防火联防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参加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由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明确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并成立施工现场防火联防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总承包单位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处理之责。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按参加施工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百分之十,千人以下的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每次培训应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专、兼用防火检查员。

一、总(承)包单位

1、单栋工程、小区工程项目施工总面积在10000m2以下,(含10000m2)的应配备不少于一名兼职防火检查员;

2、施工面积超过10000m2在3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超过30000m2在5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一二名专职防火检查员;超过50000m2在70000m2以下的,应配备三名专职防火检查员;

3、施工面积超过70000m2,每增加30000m2,增配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配备专职防火检查员时,应当配备兼职防火检查员。

二、专业施工单位(机安公司、铝质公司、装修单位)

1、施工人数在5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一名兼职防火检查员;

2、施工人数在50人至10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100人至20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二名专职防火检

查员;在200人至300人以内,配备不少干三名专职防火检查员;

3、施工人数超过300人,视其作业的情况和防火工作的难度,由施工单位与公司保卫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一、职工、外来工上岗前和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制度;(附件一)

二、防火检查登记制度;(附件二)

三、宿舍防火管理制度;(附件三)

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附件四)

五、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附件五)

六、值班巡逻制度;(附件六)

七、动火作业制度;(附件七)

八、易燃杂物清理制度。(附件八)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五条按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发(1982)31号文要求,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审批制度,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本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二、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公司技安部门会同保卫科共同审核,经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

三、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司技安科和保卫科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经集团公司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集团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动火前“八不”:

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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