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
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侦查监督【发文字号】高检发[2002]8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07)[失效]【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04.22【实施日期】2002.04.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2.06.06•【文号】国未保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国未保办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商务部: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本系统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要组织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6日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三节基本要求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七节被害人救助第八节犯罪记录封存第三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前准备第三节讯问第四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前准备第三节询问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案件审查第三节作出决定第六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五节出席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社会中日益突出,给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深入探讨其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司法实践情况。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揭示了当前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未来的研究应该在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的注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为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提供启示,推动相关领域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司法实践、现状、影响、目的、意义、挑战、应对策略、展望。
1. 引言1.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严重且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转变,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出年轻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不仅有传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案件,还出现了新型的网络诈骗、暴力行为等涉案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还表现在犯罪的发生频率高、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广泛等方面。
很多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教育缺失或家庭环境不良等原因,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而滑入犯罪的深渊。
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也给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强预防和治理。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科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才能找到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1.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个人及其家庭可能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惩罚和法律制裁,会对其未来的发展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该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大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近四亿,占全国人口近三分之一。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而且呈上升之势。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领会立法精神,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提高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二、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坚决打击。
要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整治社会环境,积极帮助广大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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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高检发刑申字[2018]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8.02.27
【实施日期】2018.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刑申字[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