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5)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

( ) 允价值 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 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的, 一 公 应 当 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人资 产的成本 , 允价 公 值与换出资产账 面价值 的差额计 人当期损益 : 一是该 项交换具 有 商业实质 ;二是换 人资产或 换 出资 产 的公允 价值能 够可靠 地计 量。换 人资产和换 出资产公 允价值均 能够 可靠计 量的 , 当以换 应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 人资产成 本的基础 , 但有 确凿证据 表 明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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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简介
风险也相 同, 但各 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 在明显差异。 其二 , 人资产与换 出资产 的预计未来 现金 流量现值不 同, 换 且 其差额与换人资产和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 比是重大的 。这种情 况是指换人资产对换 人企业的特定价值 ( 即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现 值) 与换 出资产在 明显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指 资产 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
值能够可靠计量 。
号—— 收入 》 等其他相关 准则 。 非货 币性 资产 交换准则 共三章
十条 , 规范 了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的确认 、 量和相关信 息的披露 , 计 着重 解决非货 币性资产 交换取 得资 产的成本 确定 和相 关损 益的
确认问题 。 二 、 入 资 产 成 本 的计 量 基 础 换
首先是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 的要求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换人资产的性质
和换人企业经 营活 动的特征等 , 换人 资产与换人 企业 其他 现有 资
( ) 面价值 非货 币性 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 质 , 二 账 或者虽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再一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但增加了“商业实质”等相应的限制条件。
企业会计人员如何准确领会新准则的精神实质,规范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企业、国家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
【关键词】会计准则;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发布,2000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999年首次公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该项准则实施后不久,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会计弹性操纵非货币性交易利润而被修订。
2001年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取消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损益,且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基本一致,主要不同在于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也即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
但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节利润。
一、“商业实质”的引入“商业实质”的概念,2003年首次出现在国际会计准则中,2004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53号公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fas153),对1973年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了修订,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做法。
【税会实务】浅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确认

【税会实务】浅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成本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决了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人换出资产成本确定和损益确认问题。
其核心的变化是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且同时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成本确认规范。
一、换入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析(一)具有商业实质的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此时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若未发生补价:换人资产的成本=换出(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本方换出资产,下同)应支付相关税费。
发生补价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补价]+(本方换出资产,下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的,换人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收到的补价+(本方换出资产,下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1。
(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未发生补价,换人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
发生补价的,应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换人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_0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次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变动较大,特别是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在新准则第三条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准则突出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收到补价时,不再计算和确认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已实现的有关收益和损失。
下面通过举例谈一下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
一、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举例1】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00000元的甲产品,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00000元的乙产品。
A、B两公司增值税率均为17%,A、B公司收到后均作为原材料使用,A、B公司均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 ) 准 则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判 断 。 准 则 规 定 , 货 1新 新 非 币性 资 产 交换 同 时满 足 以下 两 个 条 件时 。 以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失 去 可 比性 。 新 准 则 将 企 业 研 发 支 出分 阶 段 处 理 ,既 允 许 研 究 阶 段 支
然而 , 对企业影响最大 、 最深远的是新准则中对企业 自行 开发无形 资产发生的内部 研发费用所做出的规定。新准则规 定研究阶段 支出费用化 ,而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可以资 本化 。 体而言 , 具 只有 当企业 可以证 明以下所有各项 内容时 ,
反映将产生一定影响。
和现金流量 。 第三 , 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 于企业外 购专 利 、 对 商
标、 专有 技术 等无形 资产 的支出 , 可以实际支付 的价款确认为
无形资产 的价值 ,而 自行研究开发的 只有满足特定条件 的部 分支出才能资本化 ,这样就造成 了同样 的资产 因取得 的槊道 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 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 使会计信息
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事项 的标准上 是一致 的, 主要 区别 在于新
准 则 引 入 了公 允 价 值 作 为 换 入 资 产 入 账 价 值 的 计 价 基 础 , 且
对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 损益 的确认方式不 同。 2非货 币性资产 交换 的确认 与计量 。 . 在不 同的条件 下 , 非
定 义 、 认 、 量 、 露 等 方 面 借 鉴 和 采 纳 了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的 确 计 披
CA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㈡认定
在涉及少量补价的情况下, 在涉及少量补价的情况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 入资产公允价值( 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 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 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低于25% 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 25%, 1、低于25%,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 高于25% 25%( 25%),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适用 14号 2、高于25%(含25%),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等相关准则。 收入》等相关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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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补价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补价 补价( 支付补价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 允价值) 相关税费 允价值)+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 补价) 相关税费 值-补价)+相关税费 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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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3.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 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 ⑴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14 14号 收入》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 收入 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⑵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 外支出。 外支出。 ⑶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 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收益。 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九讲: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相关概念: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到期投资)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二、二者区分:主要依据是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否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到期投资进行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判断标准:(不用支付的补价的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范围内)1、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或: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25%2、支付补价的企业: 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25% 或:支付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25%说明:补价比例低于25%: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比例高于25%(含25%):是货币性资产交换,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规定处理。
判断例题:甲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非关联交易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A)A.以公允为260万的固定资产换入乙公司账面为320万的无形资产,并支付补价80万。
80/(260+80)=23.53%B.账面为280万的固定资产换人丙公司公允为200万的一项专利权,并收到补价80万。
80/(200+80)=28.57%C.公允价值为320万的长期股权投资换人丁公司账面为46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支付补价140万。
140/(140+320)=30.43%D.以账面420万准备持有至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换人戊公司公允390万的一台设备,收到补价30万。
30/(390+30)=7.14%但属于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五、计量方法:(一)公允价值计量;条件: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公式: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账面价值计量;条件:不具有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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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
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2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
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三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八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十一条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第十二条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第十三条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
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第五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二)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三)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四)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六章衔接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