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19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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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995年2月14日鄂政办发〔1995〕12号)为了进一步发挥流通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内贸部成立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对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对流通改革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工作实践越来越清楚地表明,流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一定意义上说,流通决定着生产与消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也最为困难的是解决好流通问题。
解决流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把流通领域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形成。
2、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从当前我国商品流通的实际出发,解决好流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必须把“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作为指导思想,把加快建立起以“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国际化”为主要标志的商品流通体系作为奋斗目标。
二、加强对商品流通的宏观调控3、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商品流通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市场稳定和国家重点建设十分重要。
中国市场的容量很大,发育又不成熟,没有一定规模的储备,难以有效发挥调控作用。
到本纪末,要建立粮食、棉花、食油、猪肉、食糖、钢材、有色金属、橡胶、纸张、成品油、化肥、农药、农膜、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
4、按照不同的调控目标,国家储备分为战略储备和市场调节储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2.14【实施日期】1999.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9]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结合当前全省粮改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省、市、县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要层层建立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全面落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强化措施,确保粮改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把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将确保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及各项补贴、落实储备粮、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等,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全权负责抓好落实。
今后市县粮食经营发生亏损,由市县行政首长负责。
二、加快实行政企分开,建立新的运行机制省、市、县粮食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企业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
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在机构改革中核定,行政经费按零基预算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在机构改革前,各地重新核定编制的按重新核定的编制,没有核定编制的,按1998年底机关在册人员 (不含临时聘用、借用人员),从1999年1月1日起,将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从企业收取管理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政府赋予的职能,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加快人员分流,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湖北省粮食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
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粮食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履行应尽职责。
二、承担竞价交易的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竞买企业入市资格关,每批次交易完毕,及时将交易结果反馈省粮食局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各地有效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提供对象依据。
并将出库纠纷处理情况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三、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州粮食局在每月25日前将出库纠纷清理、督办、处理情况报告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湖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湖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4•【字号】鄂政办发[2005]107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湖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商务厅制定的《湖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湖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省商务厅二00五年八月)为充分发挥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先导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流通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湖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一、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实现湖北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流通管理职能,整合流通资源,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增强流通业的活力与效率,提高行业竞争力,切实发挥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先导性作用。
(二)总体要求。
探索建立以商务部门为主,各部门协调配合,内外贸一体化,生产与流通有机结合,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逐步健全流通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培育多元化流通主体,推进流通现代化,加大流通业结构调整力度,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提高流通业的效率、效益、竞争力和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通过试点,力求在制约流通改革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上有所突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鄂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5日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为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强耕地保护,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一)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
综合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多年统计、遥感监测数据等,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督。
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
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二)开展耕地“非粮化”问题专项清理整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粮食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粮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粮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2020年全省粮食工作要点》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20年5月22日2020年全省粮食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大考之年。
做好今年粮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局党组“两决定一意见”要求,以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为核心,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健全体制机制提升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以优质粮食工程为抓手,助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粮食流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压紧压实粮食安全责任。
完成2019年度市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根据省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部署要求,发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的工作机制。
开展“大清查”发现重点问题整改“回头看”,巩固“大清查”成果。
二、扎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发挥市场化收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组织协调粮食收购工作。
推动市场化收购信用担保基金推广扩面,争取多种方式缓解市场化收购资金筹措难的问题。
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落实粮食收储政策,精准启动托市收购。
三、着力强化地方储备粮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7]8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7]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5ec4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2b.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1997年12月24日鄂政发〔1997〕83号)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克服粮食调销不畅,资金、仓容严重不足的困难,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收购进度快于往年。
截止11月底,全省共收购粮食54亿公斤,比上年同期多购11.8亿公斤。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粮食企业亏损十分严重。
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对我省粮食企业亏损情况进行了通报(国办发〔1997〕41号,已翻印发各地),明确指出了粮食企业亏损的严重性,对指导我省粮食工作和粮食企业开展扭亏增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国办通报,增强做好粮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粮食企业严重亏损,已成为全省经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和粮食等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看待粮食工作,充分认识当前粮食财务亏损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扭亏增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搞好整改。
各级政府要组织专班对国有粮食企业亏损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粮食财务及收购资金管理中的问题认真查处,迅速扭转粮食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
二、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做好粮食购销工作。
各级政府和粮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定购任务完成以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要卖的余粮。
目前粮食销售已进入旺季,各地要认真分析市场动向,充实销售力量,大力开拓市场并按国家确定的销售价格或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销售,不得降价销售。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落实省级商业储备粮规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落实省级商业储备粮规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落实省级商业储备粮规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商业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精神,创新省级商业储备粮落实办法,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省级商业储备粮承储机制,确保储备粮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原有省级商业储备粮油规模承储情况进行复评,对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规模通过竞争安排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省级商业储备规模本次落实省级商业储备规模10亿斤,即合同到期的现有省级商业储备粮5亿斤与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5亿斤(其中0.5亿斤用于成品粮储备,承储办法另行制定)。
(一)开展原有省级商业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复评原有省级商业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代储合同已于2014年全部到期。
为全面掌握省级商业储备粮油管理运行状况,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政策性粮油储存安全与信贷资金风险,实现统一规范管理,省里决定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复查评估。
复评企业须提供以下复评资料:1.企业四年来经营情况及商业储备粮管理情况介绍;2.《省级商业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复评调查表》(见附件1);3.按本通知(二)3要求提供复评资料。
复评工作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及专家组成联合评审组,开展资料复评。
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三方共同研究处理。
(二)组织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规模竞争性申报根据承储企业的实际产量、仓容等指标测算,结合储备布局,将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分解到约20家企业承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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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
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0日
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意见
(省粮食局)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确保2020年建成全省地方粮食收储、粮食仓储物流、“放心粮油”市场、粮油产业支撑、粮食流通监管五大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全面深化我省粮食流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
(一)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
突出地方储备粮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功能。
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省、市、县三级管理,以省级储备为主。
进一步理顺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与业务经营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储备粮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不干预承储企业日常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储备粮补贴或向承储企业摊派费用。
(二)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
大力支持省储备粮管理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为省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提供保障。
结合国家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和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口粮供应与粮食产业发展,推动原粮储备适度向主产区集中,调动主产区积极性。
(三)探索推进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多元化。
落实《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
法》,开展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
在坚持地方储备粮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省级储备粮逐步实行集中管理。
省级商业储备粮主要委托粮油加工龙头企业承储,积极开展公开竞争选择承储企业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四)改革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制。
推进粮食收储企业政策性粮食储备与商业性粮食经营业务分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主要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
继续推进地方储备粮公开竞价交易。
在坚持政府对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和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经营方式,推动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与其他粮食市场主体合作,积极探索原粮储
备与成品粮储备相结合、储备轮换与加工转化相结合、储备经营与“放心粮油”市场供应相结合等方式,搞活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
完善储备粮轮换机制,强化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