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
论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影响

论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变迁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影响分析、案例分析和启示与建议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探讨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既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社会变迁的推动力量。
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模式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法律也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它反映了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和公共秩序。
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的制定是社会变迁的起点。
立法者通过将新的社会理念和价值观融入法律,推动社会朝着进步的方向发展。
例如,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许多国家开始制定环保法律法规,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法律的实施是法律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关键环节。
当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时,它能够对社会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理效率。
例如,中国的法律法规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的变革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法律体系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因此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出台新的网络安全法规以应对这一挑战。
以英国《权利法案》为例,该法案于1689年颁布,它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社会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
《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限制了王权,这为社会民主和自由思想的传播奠定了基础。
法案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这为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提供了有利条件。
《权利法案》为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运动提供了斗争纲领和法律依据,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根据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与建议:为了推动社会变迁的进程,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制定新的法律以适应时代需求,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以使其更加公正和合理,同时还需严格执行法律,确保其有效实施。
【社会学考研】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包含:各章名解

名词解释1.社会静力学:旨在揭示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
它从社会的横断面,静态的考察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制度,寻找确立和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存和秩序的原则2.社会动力学:纵观人类理性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先后必要阶段,所叙述的是这一基本秩序在达到实证主义这一最终阶段之前所经过的曲折历程3.社会事实: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说是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P39)4.集体意识:社会成员平均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P46)5.社会互动形式:个人之间交往的方式,正是在这种交往方式中,交往构成为社会现实(P98)6.主观文化(个体文化):行为者产生、吸收和控制各种客观文化因素的能力与倾向,使已经内化了的各种文化因素在行为者那里的综合体现(P102)7.客观文化:指人们在历史进程中制造和生产的各种文化因素8.社会行动:韦伯认为是指具有主观意义的且涉及他人的行动,即是一种包含社会关系的行动(P120)9. 社会化:指在一种社会关系中,社会行动的侨界建立在以理性为动机的利益的平衡或者同样动机上的利益的结合之上(P120)第一编 古典社会学理论第一章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创始人第一节 孔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1.孔德,法国人,实证主义社会学创始人,“社会学之父”2.孔德看来,“实证”一词的社会学含义包括:真实、有用、肯定、精确、相对3.孔德看来,我们的每一种主要观念、主要概念以及每一个知识部门,都乡侯经历三种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虚幻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实证阶段)利己主义情感 敬慕人性结构 活动 利他主义 崇敬才智 仁爱4.社会学注:孔德认为人性结构的“情感”决定社会的起源与性质5.孔德的学说是“唯心主义”思想第二节 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社会有机体论:蕴含明显的接收功能主义的系统论思想 社会进化论:建立在唯心主义哲学的基础上2.斯宾塞从结构-功能变化的角度揭示了社会的进化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人类社会的变迁与进步历史第三节 社会学研究的方法1.涂认为,要实现社会学科学化的目标,应先确立: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相应的研究方法首先,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即它具有客观性其次,社会事实对于个人具有约束能力 最后,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属于行为方式的生理学事实,如集体意识 属于集体存在方式的形而上学(解剖学)事实对某一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的探求应从其他社会事实中去寻找 通过对社会内部环境的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 运用共变法验证因果关系的存在5.涂认为,社会学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客观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为社会改良提供理论依据6.涂尔干认为,在各种比较法中,只有共变法是最具证明力的7.涂尔干强调,比较方法是社会学研究中最合适、最重要的方法8.实证社会学在涂尔干这里开花结果,将社会学最为一门学科进入大学讲堂,他为实证主义社会学规定了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4.寻找社会事实的原因、分析其功能的方法第三节 社会团结和社会分工论1.涂尔干一生的学术兴趣: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方面、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问题2.涂认为,要彻底说明人类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更好的理解社会团结的本质特征,必须进行社会类型的划分3.涂根据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结合方式和紧密程度,将社会类型划分为:机械团结的社会和邮寄团结的社会4.涂认为,法律是社会团结的“表征”,社会团结的转变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5.涂认为,道德意识和社会规范化是社会团结的基础基础: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基础上精神基础:集体意识法律特征:压制性制裁基础: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方式 物质基础:社会分工法律特征:恢复性8. 涂认为,分工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结构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9.涂认为,现代社会秩序之所以可能的原因是常态分工常态分工:社会团结的正面功能10.社会分工 失范分工:角色与规范不同步根本 原因 强制分工:一种不平等的分工 人口增加 不协调分工:原因是不适当的分工组织的出现, 导致社会成员行动不和谐、劳动积极性缺乏11.涂认为,社会分工要想产生有机团结光靠人们遵守社会规则、各行其则还不够,他们之间的责任还必须相互适应和平均分配12.涂认为,只有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消除不平等并达到公正合理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有机团结第三节自杀论1.实证研究的典范:《自杀论》2.涂认为,自杀倾向取决于社会因素原因:绝望的生无可恋分析方法: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着手“过多的限制”所造成(压力过大)4. 涂概括自杀的一般社会原因:自杀主要为社会整合、道德秩序等社会事实多决定,与社会的集体性倾向相呼应,而与自然环境和个人的心理生理联系较少。
论法律评价指标

论法律评价指标代杰【摘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产物,其归宿是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套规则,因此,法律评价的最终指标,是现行的法律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也就是能否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一套可行的规则.能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既存在于整个法律体系(也就是说,从总体上看,该法律体系是否能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一套完整、正当、可行的规则),也存在于某一部规范性文件和某一个条文.【期刊名称】《玉溪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5页(P21-25)【关键词】法律;评价指标;确立原则【作者】代杰【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在立法后评估和法学研究中,经常需要对法律进行评价,评价对象或为某一个法律领域,或为一部规范性文件,或为一项制度乃至一个法条。
由于缺乏统一合适的评价指标,法律评价的方式五花八门,评价结果大相径庭,评价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受到质疑。
因此,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是进行法律评价的第一步,可为立法后评估和法学研究等活动提供工具。
一、法律评价指标确立原则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活动形式,是社会主体基于自身需要而对法律现象的功能、价值、作用、含义等所作的事实、价值和审美判断与评定② 黄竹胜.法律评价的重新解释[J].法学论坛.2002(4):26.。
法律评价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标准,评价指标就是社会主体对法律进行评价的依据③ 董长春.法律评价的意义及其作用[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55.。
从目前国内外有关法律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确立法律的评价指标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共通性原则某一法律领域的评价指标不能脱离法律评价指标的共性特征,应当具备法律评价指标的一些基本要求。
这些共通性要求包括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等。
科学性是指依据评价指标得出的评价结论应该是科学的。
客观性是指评价指标是客观的,不是人为主观的标准。
2024版法律社会学(社会学分支学科)

定义与发展历程定义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它探讨法律如何影响社会,以及社会如何塑造法律。
发展历程法律社会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当时社会学家开始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学科逐渐发展壮大,并吸收了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01研究对象02研究范围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广泛,涉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关系。
它探讨的问题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变革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研究对象与范围与其他社会学分支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01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
同时,法律社会学也丰富了社会学的理论体系,为社会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与法学的关系02法律社会学与法学密切相关。
法学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框架,而法律社会学则为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和视角,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现象。
与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03除了社会学和法学外,法律社会学还与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有关联。
这些学科为法律社会学提供了不同的理论和方法支持,有助于更全面地研究法律问题。
03不同社会阶层对法律的需求和认知不同,影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社会分层与法律制度社会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对法律实施的效果产生影响,如行业协会、社区组织等。
社会组织与法律实施社会文化传统对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影响,如东西方文化差异导致的法律观念差异。
社会文化与法律观念社会结构对法律影响01法律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
02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03法律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如人权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法律对社会结构作用案例分析:不同社会结构下法律制度差异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特点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中立性。
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和结构

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和结构目录一、法治保障体系概述 (2)1. 法治保障体系定义与重要性 (2)2. 法治保障体系发展历程 (3)二、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解析 (4)1. 法治理念 (5)1.1 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 (7)1.2 法治价值的意义体现 (8)2. 法律制度建设 (9)2.1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10)2.2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1)3. 法治实施与推进 (12)3.1 依法行政的实践要求 (13)3.2 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14)三、法治保障体系的结构构成 (15)1. 法治领导体制 (17)1.1 党的领导是法治保障的核心 (18)1.2 依法治国的组织与领导体制建立 (19)2.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20)2.1 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方向 (21)2.2 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23)3.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4)3.1 法治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求 (25)3.2 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与角色定位 (26)四、法治保障体系的运行机理与路径分析 (28)一、法治保障体系概述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法治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系统性保障措施的总和。
它涉及法律制定、实施、监督、评估等各个方面,旨在确保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丰富,为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法治保障体系在结构和功能上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法治建设的有机整体。
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弱化,都会影响到整个法治保障体系的效能。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治保障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法治保障体系定义与重要性法治保障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手段,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更高水平迈进。
“国家-社会”两分架构及其方法论意义

“国家-社会”两分架构及其方法论意义作者:詹宏强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06期[摘要]研究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的确立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研究者的思维逻辑起点。
在拟定好所要研究的主题之后,选择切中肯綮的分析工具应是率先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
法律的生命源于社会,要使体现社会内在需求的“法律”现实化,须依赖于国家这一中介,其发展路径及特质同国家与社会各自的状态以及两者间的互动性紧密相连。
基于此,在研究法律发展这一主题时,以“国家-社会”两分架构为切入点是重要的方法论之一。
在此框架下,须以自身的发展逻辑为出发点,对国家与社会有正确的认识,对传统予以界定,对研究的目标加以定位,唯此方能发挥其功能以达预期目标。
[关键词]国家;社会;法律发展;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942X(2007)06-0055-09国家与社会是人类自我创造并生存于其中的两个最基本的组织体。
自学术史发端,国家与社会不仅是一般国家和社会理论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而且两者间的关系问题也成为人文社科领域尤其是法律思想领域的元命题。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形成之前,西方传统学术一直混淆国家与社会两者间的区别,而学术界对之关怀的结晶便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框架的构建或日思维模式的形成。
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界分一直是不倦的话题,其思想不仅发轫于西方历史的早期,更是与以不同形式的反专制主义思潮为核心的西方民主、法治及宪政化运动相伴和发展的,经典论述最初出现在近代政治经济学著述之中,成熟于黑格尔,发展于马克思。
当然,此研究成果乃非一日之功所能获,不仅是长期探索的积淀,也是以市民社会的兴起、成长和独立为“推进器”及体现社会内在需求且源于其中的法律发展为表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所出现的意义深远的状态是社会的急剧变迁、价值的再次定位、权力的重组和对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模式及市民社会理论予以前所未有的关注,法治氛围得以空前营造,能够真正体现社会历史和时代需求的法律发展有了勃发的强劲动力和良好环境。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假如我们要确定当代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主题,那么法律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进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原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方向的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进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进展问题上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而只准备探讨当代中国法律进展讨论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索和讨论中国法律进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规律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章、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肯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讨论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章;最终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章而获得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讨论具有双重深刻,一方面它为科学讨论的开头和进行供应了认知基础和讨论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进展讨论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的确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讨论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进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始终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进展的目标。
早在60年月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展目标,80年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展目标。
论法律在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

论法律在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一)2007-02-18 18:31众所周知,阶级、国家是产生法律的原因,那么有法律就有阶级,有阶级就有差别,有所有权、分配权的差别,这种经济上的差别必然会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法律上。
所以说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形式上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
法律以政治为内容。
政治指的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
具体地说,政治包括本阶级内部的组织关系、友好阶级之间的合作,以及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三个方面。
这三方面法律都能发挥作用,对于统治阶级,它保证实行民主、调整内部矛盾,对于友好阶级它适当照顾这些同盟者的利益。
对于敌对阶级是专政的工具。
这是不同阶级的不同等对待。
阶级与对立的存在,证明与代表着经济不平等的现状与维护,也标志着不同等人的不同等经济地位及政治地位。
我与许多司法人员及大学生探讨法律问题,发现绝大多数同志连法律的渊源都不知道。
不知道法从哪儿来,要到哪儿去,更不知道它的不平等性。
于是工作中屡屡出错,却不知错在哪儿。
法的渊源主要是说法的本质渊源,而不是形式渊源这些表现形式。
法来源于阶级斗争、来源于国家统治、来源于经济、来源于历史、来源于法学家的思想、来源于传统、习惯甚至宗教。
其中最主要的本质的来源于经济、国家、阶级斗争。
把握住它,就能把握住法的不平等性。
也就能把握住法的本质及在实践中的正确应用。
古代各国的奴隶制法律,大同小异地把奴隶当成是会说话的工具,而不是人。
所以它的不平等性是最好理解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奴隶及下层人群权利要求、斗争的激烈、社会制度的演变,封建主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社会制度及法律虽有很大的进步,但在维护私有及因财产占有的优劣所产生的剥削制度上并没有本质的进步。
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维护等级特权,是封建制法律的本质特点及不平等的体现。
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统治阶级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断地、逐渐地通过国家立法赋予人们尤其是被统治阶级更多的权利,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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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为视角
摘要
本文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为视角来讨论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问题。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每一个命题本身都蕴含着多种理论上的困难,法律在什么意义上属于上层建筑,法律的调整关系和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应该从什么意义上来理解,在划界意义上还是从变动意义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内容的方式如何,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可不可以称为一种主要作用,主要作用和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又如何来区分等等。
本文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区分问题和决定作用问题,从“法”和“法律”之间的区分、竞争性关系、一元决定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等等角度捍卫马克思的法社会结构理论。
在法社会结构问题的平台上,伯尔曼提出的一种法的社会理论并没有驳倒马克思的理论,相反在某种层面上,伯尔曼的理论恰好构成了对马克思理论的解释。
柯林斯对生产关系和法律的调整关系(财产关系)区分并不彻底,对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内容的方式的回答也过于简单,阶级阴谋论和主流意识形态方式都难以完整描述从“法”到“法律”之间复杂的过程。
阿尔都塞和巴里巴尔对区分问题的保卫和本文的解释框架存在一定的一致性,但是,阿尔都塞在症候阅读法指导下提出的多元决定论并不是可辩护的,是阿尔都塞自己的再创造,偏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
综合来看,在法社会结构问题的平台上,马克思的法社会结构理论相对于伯尔曼、柯林斯、阿尔都塞等的理论或解释具有一种竞争性的优势。
在具体的方法上,本文可以看做是运用分析方法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种尝试,试图清晰展现马克思的法社会结构理论的原貌,讨论由马克思的理论引起的细致争论。
试图把法律在社会结构中定位打造成一个问题平台,问题平台所具有的幵放性可以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带来活力,在问题平台上马克思的理论同其它理论或解释相互竞争和较量,从而迸发出新的能量。
这种研究方式或可成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种进路。
结构上本文共三大部分,引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主要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现状,试图说明法律在社会结构的定位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放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维度下来讨论的必要性等问题。
本论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法社会结构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界定问题平台;第二章主要阐释马、恩的法社会结构理论;第三章评介了三种对马、恩理论的批评,并从两个核心的角度为马克思辩护(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分,以及决定作用问题);第四章结合中国实际和法社会结构问题进行论述,讨论马、恩的理论和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关联和指导意义。
结语部分对全文试图解决的问题和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