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保险。
本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资格1.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参保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1.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规定。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
3. 参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储蓄性养老保险,但不得强制要求参保人参加。
四、养老保险待遇1.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4.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管理服务1.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支付和监督等工作,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如实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
3.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

《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x修正)(xx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x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x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争议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基金收益;(四)滞纳金;(五)地方财政拨款;(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养老保险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社会养老保险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养老金和医疗服务,以提高老人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一、总则《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和目的。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补助。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二、参保范围《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般来说,所有享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都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对象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普惠性和平等性。
三、缴费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
根据个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
个人和单位分别承担一部分缴费责任,共同形成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养老金和医疗费用。
缴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金发放《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养老金的发放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同时考虑个人的其他特殊情况。
养老金的发放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以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五、医疗保障《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了医疗保障的范围和政策。
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医疗补助,报销老年人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障应覆盖老年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
同时,社会养老保险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健康管理,提供相应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服务。
六、监督管理《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机制。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养老金的安全运营和医疗保障的有效实施。
同时,社会养老保险还建立了社会组织参与的机制,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一、一般原则
1、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制订的,以规范养老保险征缴管理。
2、养老保险征缴应当依照《养老保险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个人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
3、养老保险征缴应当在政府指导、社会监督、组织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保障参保职工和其家属的养老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费、登记、报告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报送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情况及缴费情况,妥善保存财务资料。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缴养老保险费率,并按时缴纳职工和社会的养老保险费。
二、征缴细则
1、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在缴费期限内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限应当月末最迟缴至十五日,将用人单位应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与职工实际缴纳的部分分开缴纳。
2、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按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缴费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制度和方法,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基金的组织和管理,从全体劳动者中按规定比例收取一定的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为了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实施,我国制定了《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共计11章60条,主要包括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参保人员的范围、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养老金的发放以及各方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其中包括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养老金的发放和计算方式、个人养老账户的设立以及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等重要内容。
这些基本内容为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流程。
其次,本条例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参保人员包括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以及其他参保人员。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更多的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的福利,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再次,本条例明确了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了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充缴费等。
同时,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本条例也规定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的使用和投资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本条例还规定了养老金的发放。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养老金的发放主要分为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种形式。
其中,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参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以及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得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投资收益计算得出的。
通过这种方式,参保人员既可以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基本养老金,又可以根据个人的缴费情况享受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补充福利。
最后,本条例还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基金收益;(四)滞纳金;(五)地方财政拨款;(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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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一、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方式,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国家为落实全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依、晚年有保障制定的法律。
二、适用范围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所有在境内常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境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
三、参保范围
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
1.全日制在岗职工;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与政府或社会团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
在职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按月份缴纳,缴费比例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费比例由国务院规定。
五、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六、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中央财政应当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逐年增加的调节,确保基金的充足。
七、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使用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2.职工退休后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期医疗的,可以使用养老保险基金;
3.对职工退休后选择继续工作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缺口应当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养老保险
基金等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保障基
金的监管力度,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促进社会保障的全面落实。
十一、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结论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制定,有效的促进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于老年人的保障力度有了进一步的加强,社
会各界都应该共同关注和支持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