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埠入沪食品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检。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教育培训,增强监管人员责任感、使命感,树立职业精神,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并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适时开展交叉执法、错时监管、飞行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跟踪复查整改效果。
(五)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实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推行入沪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在市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指导监督下,与生产供应基地签订购销合同;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严防在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违法添加行为。
(三)落实员工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发布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每年均应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8.关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不代替相关部门工作。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治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沪卫药政〔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学服务能力,加快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我委启动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工作。
近期,我委通过各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决定将黄浦区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列入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
现公布建设项目单位名单(见附件)。
项目经费由区卫生健康委进行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予以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10月至2026年10月。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指导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并给予人力、资金、设施设备和政策上的支持。
请各入选的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细化项目设计方案,确定项目落地的时间节点,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经过两年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应在药学服务、科研能级提升、药学科普特色方面,打造出有特色的社区药学服务品牌,提升社区合理用药水平,推动社区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此通知转发到本区的相关入选单位。
我委将在2025年9月启动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请各项目单位积极推动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名单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18日附件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名单1.黄浦区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长宁区华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普陀区长风街道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虹口区江湾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杨浦区长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闵行区古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浦东新区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浦东新区新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奉贤区南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7-01-20【生效时间】2017-03-20【关键词】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沪食药安委〔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7〕5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综合管理职责。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20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20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虹市监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20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虹市监人〔2021〕8号各部门:2020年,全局干部在局党组、局长室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局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较好地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期间,我局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广大市场监管人员全力以赴、勇于担当、靠前服务,积极踊跃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推动区域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现将表彰名单通报如下:一、疫情防控工作表彰情况(一)在2020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中,本局给予以下积极参与机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志表扬:王成彬、王昊、方超、叶斌、朱晓琦、李发宝、李怿铖、杨智、吴斌、何炜、张国栋、陈恺麟、陈福祥、周仁达、周复之、俞晓越、钱晓峰、徐晓冬、黄彬、龚国庆、蒋帅、蒋胜军、裴进宇、黎曙(二)在2020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中,本局给予以下积极参与社区街道疫情防控工作的同志表扬:马长喜、王天穹、布安军、朱春霞、刘兆嘉、刘黎莺、祁勇、孙婷、苏亦辉、杜良均、李永文、杨龙英、杨继忠、杨蓓蕾、杨璟、吴东威、吴刚、何晨、沈宇海、宋西江、张力满、张洪生、张笑天、张琴、张婷婷、陆克伟、陆瑜、陈伊英、陈怀文、陈泽俊、陈胜祥、陈恺麟、陈新尚、陈潇尧、林珑斌、俞晓越、姚伟成、袁国盛、徐桢、奚美蓉、黄赛赛、曹慧、龚国庆、谢国庆、蔡黎弘、薛企猛二、年度公务员考核表彰情况(一)在2020年度区机关公务员考核中,区委、区政府给予以下同志记三等功:奚美蓉、戴炜给予以下同志嘉奖:王天舒、王厅、王礼中、王倩、王猛刚、王静、方刚、石文肃、朱秋素、任国术、刘芳、阮有梓、孙婷、苏亦辉、李军、李晓晖、杨辰、杨智、吴呈、吴佳、邹槟、张国栋、张忠华、张侃、张玲、张亮渊、张裕绩、陆如鑫、陈玮、陈恺麟、林崇、金鉴钢、周旸、周悠舫、周蔚冰、单鸿宇、赵萌、施方颖、姚雪莺、徐力诚、高远、席建群、曹奕、戚维祥、龚华杰、葛钧铭、蒋胜军、蒋紫莹、鲍望、蔡黎弘、翟雯俊、缪建群、薛晟(二)在2020 年度机关公务员考核中,本局分别给予以下同志表扬:马长喜、马丽萍、王昊、王海菁、尤晓红、尹雯、左群、朱贝佳、朱晓琦、刘占卫、刘丽华、刘巽乾、孙焰、纪丽娜、杜良均、李发宝、李端、励佳、何海松、沈泉华、沈莉、沈震宇、张小华、张励、张笑天、张悦倩、张晨捷、陆郑跃、陈奇东、陈逸菲、林栋、金勇、周仁达、赵慧锋、俞晓越、施青池、施锡良、顾盼、柴定国、徐磊、黄欢、黄凯、黄彬、曹思韵、曹慧、盛风华、韩琴、蔡海滨、薛飞、薛企猛、戴璐三、先进集体(一)市级1.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评比活动中,被评为“上海市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市监产质202400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我局紧紧围绕保障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市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维护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市级计量器具、能效水效、商品(过度)包装等抽查计划另行发文)]。
《新时代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 报告新鲜出炉

《新时代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报告新鲜出炉作者:张露霞来源:《食品与生活》 2020年第9期文_ 张露霞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半年时间调查研究,形成了《新时代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报告。
这份报告是在走访调研政府有关部门、第三方社会组织、食品相关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媒体和消费者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所得。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
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共同去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互去促进,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道德观念,倡导诚信从业风气,促进食品安全从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治理转变。
该报告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含义、现状、愿景目标以及实现路径等四个方面进行详尽地阐述。
食品安全,上海一直在努力《公共安全感蓝皮书:中国城市公共安全感调查报告(2018)》显示,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感位列全国第一。
《2019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显示,市民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度评分为86.2 分;市民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评分为83.9 分,是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开展至今,评价最高的一年。
96.9% 的市民认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很安全”或“比较安全”,同比上升3.7 个百分点,同时,在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这项工作上,市民支持度高达99.9 分。
近年来,上海坚持食品安全共治共享工作理念,以提升食品安全知晓度、满意度和社会公众参与感、获得感为工作目标,探索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充分发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的同时,始终突出基层自治,通过网格化管理着重加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综合治理。
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制定“诚信生产经营者”“守信超市”“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建设标准等措施,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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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8]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11
【实施日期】201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验收
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18〕49号)
各区食药安委(办)、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市公务员局、市综治办、市应急办、上海海关、市通信管理局、市消保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相关部署要求,根据《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沪食药安办〔2017〕107号)和《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细则》(沪食药安委〔2018〕3号,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等文件规定,决定于2018年7-9月对各区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开展评价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评价验收对象及标准
评价验收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对照本市《评价细则》开展评价验收工作。
《评价细则》共包含139项具体指标,其中有5个否决项,45个关键项(54分),75个一般项(46分),14个鼓励项(16分加分),合计116分。
各区无被否决的情形,且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则为评价验收合格。
二、评价验收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区级自评
1.自查自评。
各区依据《评价细则》,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评,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
2.社会公示。
各区应在自查自评结果合格基础上,于2018年7月25日前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创建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自查自评依据及结果以及市、区创建工作公开诉求渠道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周内,将公示期间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