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行为,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职责与义务,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轨道集团所建设管理的轨道工程和枢纽工程。

3 管理职责

3.1 建设工程的竣工质量验收工作由质量安全部组织,项目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验收文件整理、归档及备案。

3.2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自检,自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初验。

3.3 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验,项目管理部参加。

3.4 正式验收由建设公司负责实施,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并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4 验收程序

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4.1.2 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

4.1.3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1.4 完成的合同项目能满足后续合同项目实施的各项要求。

4.1.5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部分工程不能施工,少量收尾工程不能完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移交,经建设单位签认也可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未施工的部分工程,做甩项处理;对少量未完的收尾工程,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4.2 组织机构

为保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顺利实施,验收工作开始前适当时候,建设公司成立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公司领导和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竣工验收的相关验收协调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项目管理部相关人员及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工程的正式验收具体工作。

4.3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工作分监理组织的预验收和轨道建设公司组织的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每个验收阶段均包括检查、整改及复查工作,直到满足设计要求、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相关验收

规范、标准要求。

4.3.1预验收程序框图

4.3.2正式验收程序框图

4.4 程序说明

4.4.1 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a) 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的要求,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b) 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检验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c) 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

4.4.2 预验收

a)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除非建设单位另有规定),且经自检合格后,报请合同段总监办进行工程预验收。

b)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相关设计单位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按照相关的质量检验标准、方法、频率以及检验记录,对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预验收工作。

c) 预验收后监理认同达到了竣工条件,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竣工初检报验单》(监理表041―修改),申报竣工验收。

d) 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初检报验单》(监理表041―修改)后,应在7日内,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核查,详细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保证资料,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汇总,结合观感质量评分,对单位工程做出初步评定,并整理监理归档文件。

e) 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预验收工作,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及设计单位参加。届时听取各方总结报告,检查实体质量和内业资料,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f) 初验提出的问题,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合同段总监办组织复验(必要时请相关部门共同复验)。

g) 复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初检报验单》,并向建设公司提出预验收整改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4.4.3 正式验收

a) 建设公司收到工程验收申请后,按天津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通知各责任单位分别提交单位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质量检查报告(建设表3、建设表4、建设表5、建设表6)。并通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再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质监站、城建档案馆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

b)建设公司应当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内容、验收小组名单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并将全套竣工文件送质监部门审查。

c)建设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小组听取和审议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告;审阅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人员签认。

d)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人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e)对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建设公司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限期返修或返工。

f)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重要问题需通知验收各方再次进行现场验收。

g)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保修书;并组织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接收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建设公司按天津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建设表7、建设表8、建设表9),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备表1、建备表2、建备表3、建备表4)。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天津轨道集团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 记录

6.1 《工程竣工初检报验单》(监理表041-修改)6.2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建设表2-4)

6.3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建设表3)

6.4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建设表4-1~2)6.5 《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1~4)6.6 《天津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设表6-1~5)6.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7-1~6)6.8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结果报告》(建设表8)

6.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建设表9)

6.10 《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1~5)

6.11 《暂缓备案通知书》(建备表2)

6.12 《整改通知》(建备表3)

6.13 《责令备案通知书》(建备表4)

6.14 《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建备表5)

以上各表格参见“天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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