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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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旅游合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旅游企业的形象。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旅游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游客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国内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先生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公平条款,如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门票自理等。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收到张先生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旅行社辩称,合同中的条款均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行为。

张先生则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部分信息,构成欺诈。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案件分析(1)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旅行社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游客景点门票自理,也未说明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旅游产品。

(2)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信息,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未履行此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北京市人。

2018年10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五日游的旅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宣传不符,包括住宿条件、景点参观、导游讲解等方面。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旅行社,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在旅游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

在本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确实存在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但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

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

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启示1. 旅游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旅游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 旅行社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因欺诈行为引发纠纷。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答案(3篇)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行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答。

案例:某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游客要求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2019年8月,某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一次云南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游客到多个购物点购物。

游客在购物过程中,发现所购商品价格虚高,质量堪忧。

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2.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三)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

”3.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游客的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

本案中,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解答1. 游客的权益受损,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游客可要求旅行社赔偿因购物产生的损失,包括购物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等。

3. 游客可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

4. 游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总结旅游法律法规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违法行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此案例,我们应引起对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视,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安全事故、导游服务质量不高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乙先生是一位热爱旅游的消费者。

2019年7月,乙先生通过甲公司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江南水乡之旅”旅游团。

旅游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乙先生的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服务等,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

合同中还特别注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甲公司有权调整行程,但费用不变。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连续多日降雨,原定的行程计划被迫调整。

乙先生对调整后的行程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甲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旅游企业,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因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问题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调整,甲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3. 旅游合同解除问题乙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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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

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万元。

请问:60保证金只有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旅行社管理条例>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万元人民币质量60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100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旅行社因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补缴足,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人向导游索赔。

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

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诉。

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答:不适用,根据<>及其<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根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实施细则>及其<旅行社管理条例2、<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3、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

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

198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元/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

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

旅游者颇为心动,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元,但找她购买,60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D大家就都去了。

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元。

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45只需元)。

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99半金额(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

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

元。

请问: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8040房间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实施细则>答:该社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就是旅行社应该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具体错误行为及应当赔偿的费用如下:、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1元,而非80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处应退还房间差价40元,并赔偿40元,计元;40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2、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而不是由旅游者向交通公司索赔;、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3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案例中应按合同数额计算赔偿;4、导游人员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此案例中应每个购买者退还45元。

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及其<另外,适用于保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当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以上几项费用均适用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使用。

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答:导游马某有以下两点违规行为:、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1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划权的前提。

根据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则由旅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3-6个月,同时扣8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根据<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分;情节严重6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答:有权提出,根据<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

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

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答:马某对于私自兜售商品认罚的态度正确,但对于“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的辩解不正确,因为导游人员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四点缺一不可。

而此次被改变行程的旅游、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3 活动并不符合第二和第四点,故马某不可行使该权利,所以她的辩解不正确。

四、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

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A无一成功。

暑假至某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

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请问: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答:根据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还应佩戴导游证,而李某并未取得导游证,属于无证导游,条万元以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元以上10003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答:导游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旅行社并无直接聘任权,根据规定,旅行社只能聘用合格的导游,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旅行社管理条例>天证书的导游或领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1停业整顿,并可并处人民币3000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答:若该团为韩国客人,旅行社须聘用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则须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后方可聘任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人。

上海上车时,26五、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昆明旅游。

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

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

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人。

”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

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元,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报警。

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110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电话至所做笔录。

全陪越想越气,便打电话至旅行社要求返回。

该社同意。

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

请问: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规定,一般来说,构成中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答:该导游的行为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因为根据<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的特征;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中止,而在此案例中,导游返回上海是经过旅行社同意的,并非擅自作主,这就与第二点不相符,因此该全陪的行为并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的行为。

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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