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要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分类存放临近保质期食品,并配备专人负责检查和登记。
二、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应当有明显的标识,载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等类似明确提示字样,方便消费者辨识。
三、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
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四、以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不得采用遮盖、模糊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期。
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下列期限:
(一)保质期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九)保质期不足2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六、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退货过程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即时终止退货,就地封存。
2024年临期食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临期食品管理制度1.保质期七天以内(包含七天)提前一天下架。
2.保质期七天以上,一个月(包含一个月)以内的提前三天下架。
3.保质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包含三个月)以内的提前十五天下架。
4.保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包含六个月)以内的提前一个月下架。
5.保质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包含十二个月)以内的提前三个月下架。
6.保质期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包含二十四个月)以内的提前半年下架。
7.保质期二十四个月以上的,提前一年下架。
注。
凡以上下架产品,下架后所属区域做好登记并上报区域主管。
2024年临期食品管理制度(二)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其中,临期食品的管理一直是一个困扰社会的难题。
由于不同的食品在临期后会出现不同的变化,并产生潜在的风险,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临期食品管理制度,以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一、临期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临期食品是指在规定的保质期快到期之前的商品。
根据食品属性的不同,临期食品可以分为生鲜类、加工类和储存类三大类别。
生鲜类临期食品主要指水果、蔬菜等易腐败的食品,加工类临期食品主要指加工食品如面包、饼干等,储存类临期食品主要指罐头、饮料等。
二、临期食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对于临期食品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临期食品流通缺乏规范,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商家将临期食品作为正常商品进行销售,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其次,临期食品回收处理的机制不完善,导致大量临期食品被倾倒在垃圾填埋场或者其他环境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临期食品,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使得临期食品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
三、临期食品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为了有效管理临期食品,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和方法: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上临期食品的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临期食品不流入市场。
临保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公司生产采购的原、辅料。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原、辅料用于制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原、辅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的原、辅料,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及原料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第三条公司食品制作人员应熟知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管理原则,做好相关食品及原料的管理。
第四条食品制作人员要定期检查原、辅料库存,发现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并做好标记。
第五条对于到期原、辅料应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
大华集团物业18年8月15日不合格食品和原材料的处理制度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杜绝食品安全的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验收采购的原材料发现以下问题的,一律退回:1、发生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安全使用期和质保期的;4、应当检验、检疫,实际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6、使用非使用色素或者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二、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处理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供货厂家,处理原因,处理结果等)。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食品安全: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由于品质已经有所下降,容易产生变质,细菌滋生加快,如果不合理管理则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2. 提高产品质量: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可以降低产品质量的变质率,减少损耗,提高产品附加值。
3. 减少经济损失: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会成为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4. 符合法律法规: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制度,也是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严格的品控标准: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品控标准,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详细的管理流程: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确保流程畅通,避免因为流程不畅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3. 有效的库存管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定期盘点,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上市销售。
4. 合理的陈列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采取合理的陈列方式,做到先进先出,及时售罄。
5. 严格的质量检验: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6. 合理的处理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打折促销、进行二次加工或低价清仓等。
7. 清晰的记录保存:建立完善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信息记录和保存制度,包括进货信息、售卖信息、处理方式等,为日后追溯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8. 员工培训:对相关员工进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处理能力。
三、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步骤1. 研究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需求。
2.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 审查已有管理制度的不足。
4. 加强与上下游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
5.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临期食品,是指距离保质期到期日不足30天的食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国对临期食品零售的方式和区域进行了规定,须通过许可证和批准,确保销售渠道的安全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不得对临期食品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消费者对临期食品有权要求退换,并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章临期食品管理要求第八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临期食品的质量,确保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检测、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临期食品进行适当标识和明示,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保质期和食用方法。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临期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的质量追溯工作,确保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临期食品后,应当仔细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和包装,如发现有问题应当及时联系销售者进行退换。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即使是临期食品也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食品安全事故,还将受到刑事追责。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涉及到临期食品管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本规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2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一、食品保质期自查制度针对商场超市食品数量大,批次多的问题,要求各商场、超市必须指定各食品柜位负责人员,每日对上架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距保质期不足____日的食品进行清理,放到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销售。
其他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自查。
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须对临过期食品每日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及时下架过期食品。
二、临过期食品专区销售制度指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建立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要求经营者在销售专区张贴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
同时,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促销食品必须明码标价,明示价格折扣标准,防止出现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便于消费者维权。
三、过期食品后续跟踪制度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保质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对保质期到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防止下架过期食品重生或继续流向农村等边远地区;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四、建立风险食品重点监管制度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食品保质期为较短的面包、肉类包装食品、液态奶、饮料等高风险食品。
同时,认真检查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食品保质期管理不完善的,一律列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大对有违法记录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发现过期食品时间较长、私自更改生产日期上架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2)临期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或即将过期的食品。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工商总局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工商总局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临期食品管理。
三、定义1. 临期食品:指食品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即将过期,但在过期前可以正常食用的食品。
2. 临期食品管理: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临期食品进行合理的收购、储存、销售等管理活动的过程。
四、临期食品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临期食品必须保证安全,不得给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风险。
2. 依法依规原则。
临期食品相关管理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得违法违规。
3. 公开透明原则。
临期食品相关信息必须公开透明,以便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
4. 惩罚与奖励原则。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惩罚;对于合规行为,要给予奖励。
五、临期食品管理的具体要求1.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监控,及时发现临期食品并进行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留样记录,以便核查。
2. 经营者对临期食品必须进行鉴别,包括对包装、标签等进行检查,确保不会误导消费者。
3. 经营者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要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食品的保质期和使用方法,并鼓励消费者尽快食用。
4. 经营者在销售临期食品时,应当明确标注食品的保质期,并留意食品的存储条件,确保食品安全。
5. 经营者在收购临期食品时,必须遵循食品安全法规,不得收购严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监督管理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销售环节的监控,重点关注食品超过保质期但仍在销售的情况。
3.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惩治违法行为。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临期食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保质期、存储条件等。
食品公司临期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临期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确保临期食品的管理规范、透明、高效。
第二章临期食品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临期食品是指保质期即将到期的食品,根据保质期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1. 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45天;2. 保质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30天;3. 保质期半年以内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5天;4. 保质期15天以内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4天。
第三章临期食品的管理第五条建立临期食品标识制度:1. 对即将临期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或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标明“临期”字样和剩余保质期;2. 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或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标明“即将过期”字样和过期日期。
第六条建立临期食品销售制度:1. 临期食品应优先销售,不得与正常食品混合销售;2. 销售价格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消费者需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七条建立临期食品销售记录制度:1. 记录临期食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等信息;2. 定期汇总分析临期食品的销售情况,为库存管理和促销活动提供依据。
第八条建立临期食品退市制度:1. 对于临期食品,应在保质期到期前至少15天开始退市;2. 退市食品应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 退市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员对临期食品的管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临期食品标识是否规范;2. 临期食品销售是否符合规定;3. 临期食品退市是否及时、规范。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临期品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食品公司在临期食品管理方面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提升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市场竞争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篇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
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
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
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
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
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
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试行。
篇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
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
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三、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
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