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模版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模版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浪费。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食品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二、定义1. 临期食品:指在保质期末尚未过期之前,但已经接近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保质期:指食品的正常存储条件下可以保持品质和安全性的时间期限。

3. 提前预警:指提前一段时间对即将到期的临期食品进行预警提醒,以便及时处理。

三、临期食品管理流程1. 临期食品采购1.1 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的临期食品进行审核,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真实有效。

1.2 采购人员应妥善保存临期食品的购买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产品名称、批号、保质期等。

1.3 临期食品采购数量应按照实际需求、销售预测和库存情况进行合理评估,避免过多采购导致食品浪费。

2. 临期食品入库管理2.1 入库负责人员应对临期食品进行验收,并记录入库日期、保质期、数量等信息。

2.2 入库后,应按照先进先出(FIFO)原则,将临期食品放置在指定区域,并合理分区分列进行分类存放。

3. 临期食品管控与预警3.1 仓库管理员应每日对临期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的存放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3.2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临期食品进行清点和盘点,并记录在册。

3.3 系统管理员应设置系统提醒功能,提前预警即将到期的临期食品,并通知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4. 临期食品处理4.1 负责人员应根据提前预警信息,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包括对临期食品进行降价促销、加工利用、捐赠等。

4.2 对于已经临近保质期或已过期但尚未销售的食品,应严禁投放到市场或再次销售。

4.3 对于不具备处理条件的临期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安全处理,避免给环境造成污染。

四、责任与监督1. 本单位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临期食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并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2.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临期食品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处理情况。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范文临期食品是指即将过期或者已经过期,但质量还处于可食用范围内的食品。

由于临期食品的存在,为了不浪费食物资源并保障食品安全,制定一套临期食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流程,确保临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并减少食品资源的浪费。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仓储企业、销售企业以及餐饮企业等。

二、术语和定义1. 临期食品:指即将过期或者已经过期,但质量还处于可食用范围内的食品。

2. 过期日期:指食品包装上标明的最后食用日期。

三、临期食品管理流程1. 采购管理:a. 临期食品采购必须确保供应商合法合规,并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

b. 采购前必须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过期日期,并与供应商进行确认。

c. 采购时要注意食品的储藏条件和储存期限,确保采购的食品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

2. 入库管理:a. 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检查临期食品的外包装和质量,并记录验收结果。

b. 临期食品必须单独存放,并及时标明“临期食品”和“使用期限”。

3. 仓储管理:a. 临期食品必须专门划定存放区域,并定期检查食品的状态。

b. 临期食品必须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使用,确保食品不过期。

4. 销售管理:a. 销售前必须检查临期食品的包装和质量,并记录销售数量和销售期限。

b. 临期食品必须在过期日期前进行销售,确保用户购买的是新鲜的食品。

5. 餐饮服务管理:a. 餐饮企业必须准确掌握临期食品的数量和使用期限,并合理安排使用。

b. 临期食品必须在过期日期前使用,并按照相应食品加工标准进行加工。

6. 临期食品报废处理:a. 过期临期食品必须及时报废,并记录报废原因和数量。

b. 报废的临期食品必须进行分类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四、责任和要求1. 采购部门负责临期食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临期食品质量和安全。

2. 仓储部门负责临期食品的储存和管理,确保临期食品不过期。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4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4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临期食品,是指距离保质期到期日不足30天的食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国对临期食品零售的方式和区域进行了规定,须通过许可证和批准,确保销售渠道的安全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不得对临期食品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消费者对临期食品有权要求退换,并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章临期食品管理要求第八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临期食品的质量,确保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第十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检测、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临期食品进行适当标识和明示,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保质期和食用方法。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临期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的质量追溯工作,确保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临期食品后,应当仔细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和包装,如发现有问题应当及时联系销售者进行退换。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即使是临期食品也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餐饮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餐饮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餐饮临期食品管理制度餐饮临期食品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管理餐饮企业如何处理和管理临近或已过期食品的制度和标准。

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避免食品丢失和浪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举措和步骤:1. 采购:餐饮企业在采购食材时应注重品质、保质期和供应渠道的可靠性。

避免采购过多临期食品以减少食品浪费。

2. 贮存:餐饮企业应不同食品的特性和保质期条件进行储存,如低温储存或干燥储存。

同时,临期食品应与其他食品分开存放,以免影响其他食品的品质。

3. 标识:对于临近保质期和已过期的食品,应将其标记清晰,以便员工能够及时识别和处理。

标识中应包含食品名称、保质期限和损坏情况。

4. 检查:餐饮企业需要定期进行食品库存的检查,注意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及时处理或减价出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5. 处理:对于已过期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餐饮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适当的处理。

一种处理方式是捐赠给慈善机构和社区组织,以避免食品浪费。

另一种方式是进行加工,如烹饪、腌制等,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

6. 记录:餐饮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临期管理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储存记录、处理记录等。

这些记录有助于监督和审核食品临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为企业评估和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7. 培训:餐饮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食品临期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意识,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深入讨论:餐饮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餐饮企业而言,临期食品管理制度有助于降低食品浪费和损失。

合理采购和储存食品,及时处理临期食品,可以减少因食品损失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其次,通过严格的食品管理制度,餐饮企业可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新鲜食材和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合理的处理,有助于减少食品变质和污染的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另外,餐饮企业负有社会责任,临期食品的合理处理也与环境保护紧密相关。

通过捐赠给慈善机构和社区组织,可以减少食品浪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
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如下: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

3、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1/1。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4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4篇)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引言:随着食品供应链的不断发展和食品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临期食品管理成为餐饮行业以及食品生产企业中的重要环节。

临期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即将过期的食品,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做好临期食品的管理,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临期食品的定义、原因分析、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套科学有效的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临期食品的定义临期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即将过期的食品,其保质日期是指该食品在规定保存条件下,可以保持其食品特性的一段时间,通常以“年-月-日”表示。

当食品接近或超过保质期时,其营养价值、食味和安全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临期食品的管理显得至关重要。

二、临期食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1. 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临期食品可能会因为保质期的临近而导致食品质量下降,从而增加食品安全风险。

例如,肉类产品在保质期临近时可能会变质,导致细菌滋生,如果继续食用,则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

2. 资源浪费:临期食品如果无法及时销售,很可能会因为过期而被企业处置掉,从而导致资源浪费。

例如,餐饮企业因为预估销售量不准确,采购的食材太多超过了保质期,而无法全部消化掉,则会面临食材不能继续使用的问题,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3. 影响企业信誉:临期食品的管理不善,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

如果消费者发现餐饮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出售了临期食品,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4. 供应链协同不畅:临期食品的管理涉及到企业内部的采购、库存、销售等多个环节,如果各个环节之间协同不畅,就容易导致临期食品管理失控。

例如,如果采购部门预估的销售量偏大,而销售部门实际销售量偏小,就会导致库存过剩,从而增加临期食品的风险。

三、临期食品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1.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临期食品管理的目的是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规范下,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食品安全风险得以降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

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