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结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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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结算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长期合作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方便乙方经营,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于RMB 万元赊款信用,当月货款以次月 30 日前结清,即乙方成为甲方之月结客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保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成达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按照乙方指定地点发货(仅限大陆境内),所产生运费由甲方承担。

1.2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及时给予调换。产品是乙方人为损坏的,甲方不负责调换。1.3乙方未付清货款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停止供货。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向甲方明确采购负责人 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

收货地址:。若人员或地址变动请及时与甲方联系,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2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标注:为货款结算合同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签名,务必确保所提供资料无虚假成分,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条特殊约定

3.1 乙方员工通过QQ: ,电话,手机短信等工具向甲方采购商品或者接收商品,该行为视为乙方行为,并可做为交易依据。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乙方员工订购产品或者接收产品之行为。

第四条费用与结算方式

4.1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当月订购产品的账单供乙方审核(传真或电子文档即可),乙方如对该月账单持有异议,应自甲方提供月结账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完成对货款结费用的核对和确认。乙方承诺每月货款在次月30日内结清。(例: 3 月份货款应在 4 月 30 日前付清, 4 月份货款应在 5 月 30日前付清,以此类推。)

4.2若乙方采购商品总价超过RMB 万元,超出部分金额不予赊款,必须立即结算,甲方方给予供货。

4.3乙方必须按签订的结算方式时间内,通过现金、转帐、汇款方式到帐甲方指定帐户为准,目前采取的结算方式为:以发货明细清单为主、采购单为辅、以对帐单为准进行财务结算。

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货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1)当乙方无法定事由拖欠甲方全部或部分月清费用超过十日;

2)乙方在货款结算合同生效后连续三个月未达到10000元/月。

4.5对于乙方拖欠货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5%,作为逾费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5.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任一方均无异议终止合同的,合同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5.2除按本合同第4.4条之规定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外,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合同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关于结算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书的效力即告终止。

5.4双方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3日内结清余款,若乙方违约未付清货款,甲方可向乙方索赔伍万元违约金。

第六条其它

6.1如乙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2乙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乙方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同时本合同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甲方合作,应与甲方另行签订合同。

6.3本合同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议。

甲方代表(签字章):

电话:

营业地址:

乙方代表(签字章):

营业地址:

请附贵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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