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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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2、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3、为什么说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第二章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含义:(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3、有约必守原则的含义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国善意履行。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否则其要就其国际侵权或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301条款:是美国在经济方面的霸权立法。

以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和几经修订和扩充的十条条款,统称“301条款”,主要内容是美国可单方确认外国的某立法或政策违反了其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其有权不顾国内法或国际法准则之规定,可采取单边性强制性报复措施,迫使其改正或赔偿,旨在保证美能充分占领其他国家国内市场。

(攻他国市场)201条款: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及修订扩充的四条条款。

主要内容是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数量增加到足以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同类产业,美总统有权采一切可行适当措施如限制进口数量加收额外关税帮助国内产业展开竞争。

(固本国壁垒)赫尔原则:非互惠的普惠制待遇: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第三章1.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

大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归纳教材

大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归纳教材

绪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汉萨联盟:14-17世纪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

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a,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及民间商务组织b,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二调整的对象,a,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b,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三,法律规范的渊源a,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b,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a,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b,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二,调整的对象a,只调整经济关系b,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a,无需再经过任何中介,直接调整b,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即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四,法律规范的渊源a, 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b,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二,内容:a,经济主权原则b,公平互利原则c,全球合作原则d,有约必守原则(扩展:a,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但是,采取这种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c,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南北合作南方中心(是发展中国家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a,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这些国家都是缔约国c,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非缔约国,但因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及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及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国际经济法 期末重点概要

国际经济法 期末重点概要

1、国际经济法:·(名词)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它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问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简答)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选择or简答)自然人、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为什么?答:能。

原因如下:①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客观实际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2、(选择)国际经济法的这一体系与美国学者杰塞普提出的“跨国法”体系是很不相同的。

3、(名词)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4、·(多选)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的表现,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是《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
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
规则)。海牙规则侧重于保护船东利益,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责任,
我们应通过比较了解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革新。海牙规则是最早、最
有影响的规定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的国际公约。
中国海商法吸收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主要规定,主要是:承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船公司后,由船公司签发的
提单是重要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提单是货物运输
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是收货人提取货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凭证,我们应了解提单的性质,灵活运用。按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不同
的提单,我们应知道什麽是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指示提单。
运方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使船舶适航;应适当和谨慎地照管货物;应按
习惯航线航行,不得绕航。海商法还列举了承运人享有的14项免责,其
中最主要的是承运人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调整航空运输的国际
公约主要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调整国际铁路运输的国际
公约有两个,《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中国参加了《国际货
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知识产权转让是通过许可协议来实现,我们应 重点掌握按授权范围的大小划分的许可协议的种类,主要是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普通许可。还应了解许可协议包括的主要条款以及调整的事 项。 五、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内容。 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在东道国开办工商企业 的投资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国际间接投资是股票投资和债券投 资,以实现货币增值为目的。 我们应了解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吸引外资的 主要形式,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中外双方共同举办,共同管理经营,双 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和盈亏。除此以外,我国还采取中外合作开发自 然资源的投资合作,根据我国法律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采取由国家特许 境内企业与外国合营的开发形式。 BOT项目融资是新的投资方式,应了解其基本含义,性质。有关国际投 资的国内法系包括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和资本输出 国对本国输出者的保护措施,资本输入国的管制是重点,包括在投资范 围的限制,投资股权上的限制;对利润转移的限制;严格审查批准;对 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等等。资本输出国的对于本国海外投资提供保护, 主要是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最重要的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议》,对这份协议,教材在WTO多边贸易体系和国际投资法体系两 章中都作了介绍,应结合起来理解,应了解协议的宗旨,适用范围以及 协议明确禁止各成员实施的两大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也称“汉城公约”,其宗旨是对成 员国的投资者向外国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给予担保,以促进向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投资。我们应了解公约规定的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包括机构,承保的险别,对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合格东道国的基本 要求,代位权的规定。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也称“华盛顿公 约”,其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根据公约 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是世界银行的下属机构,我们应了解 提交该中心解决争议的必要条件,它的处理投资争议范围,对提出争议 解决的当事人要求的条件,仲裁裁决的效力。 六、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首先涉及对各国货币制度的稳定国际协调。1944年在美国新 罕布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了国际货币金融会议,签定了《国际货币基金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大全

国际经济法一.课程性质~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主干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技术转让以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原则和法律制度。

3.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去解释、分析和判断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各种问题。

三.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经济法等第一章绪论❖教学重点、难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理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的区别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念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的特征1.生产的全球化。

2.市场的全球化。

3.金融全球化。

4.科技的全球化。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1.狭义说(英国施瓦曾伯格、日本金泽良雄等)。

2.广义说(美国杰克逊、日本樱井雅夫等)3.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运输、保险等;2.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业务;3.国际技术贸易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4.国际税收以及国际争议解决,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

❖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super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1.国际经济法(广义):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独立边缘性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是指国际公法的分支。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地位特征:独立的法律部门(2)主体特征:普遍性(3)调整对象特征:广泛性(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国内法中涉外经济关系,公法间、私法间、公私法间的关系)(4)法律规范上的特征:多样性(实体法、程序法、民法、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5)体系特征:复杂性(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经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争端解决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内法渊源:涉外经济法(2)国际法渊源:国际经济条约(重要渊源),国际商业惯例(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一个不成文规则),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有关国际经济问题的规范性决议。

(3)其他辅助性渊源:司法判例,权威最高学者的学说。

4.国际经济主权原则(1)地位:构成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2)主要内容:总的:本国内部、涉外的不受外来因素干扰具体:a.对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b.对境内外资的监督与管理c.对境内外资的国有化、征收、征用5.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典型范例,发达国际应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也即非对等特惠制)六.国际贸易术语1.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费用、责任及风险等以英文缩写表示出来的专门用语。

其是国际惯例的一种,使用最广泛的是国际商会1936年编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修改具体请看笔记或书上,老师笔记不太好整理3.重点术语:相关内容请扩展(1)FOB是Free on board(name of shipment)的英文缩写,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

(2)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写,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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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一、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A、股票海外发行B、产品国际外包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D、海外遗产继承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正确答案: D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个是发出生效?A、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B、撤销要约的通知C、卖方要求补救交货中缺陷而向买方发出的通知D、撤回要约的通知二、名词解释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影响。

企业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按照决策中心制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

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知识产权担保指第三人可能主张的权利或要求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汉堡规则首次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几个4个我国参加了几个 3个没有参加《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

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航空货运单和铁路运单都不可转让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代为求偿权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货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特别费用。

违约险是指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的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

欧洲债券是指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以可以自由兑换的第三国货币标值并还本付息的债券。

其票面金额货币并非发行国家当地货币的债券。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核心宗旨在于建立一永久性的国际金融合作机构,促进国际金融合作,以维持汇率的安定,扩展国际贸易,提高就业水平与实质国民所得,并以资金供给会员国,调节会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性不平衡。

SDR 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这五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

BOT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收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在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外进行的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正常交易原则亦称"独立核算原则"、"独立竞争原则"。

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原则之一。

指将关联企业视同完全独立核算的无关联企业,依据完全的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人和费用分配。

三、简答题:1、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几个层次)(1)调整国家、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规范,(2)调整国家与私法主体之间对外经济交往的管制方面的国内法规范,如外汇管制法,进出口管制法,关税法和反倾销、反补贴等公法性质的规范;(3)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私法性质的规范。

2、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得主实体没有特殊地位,他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总公司在其母国,与其在其他商业公司一样,是根据母公司的法律成立的,其法律能力也是有母国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实体,或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成立而又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东道国其他公司处于相同地位;或是作为分公司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其地位仍属于外国公司。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国际上主要有以下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2、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4、瑕疵担保要求A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使用的目的;B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5、瑕疵担保的限制(1)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就无须承担前述四项义务。

(2)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6、卖方实际履行的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换货物前提是能把原物返还。

如果买方因处分货物而无法返还原物,就不能退货或返还原物。

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7、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指卖方的所在地的时价。

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方法;这是指卖方根据公约第37条48条在交货前和交货后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而被买方认可或不认可。

(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末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8、宣告合同无效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3)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9、先期违约的补救办法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份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对此,未违约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诉诸法院行使终止履行权,法律授权当事人以采取自救措施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0、风险转移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原则上,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风险转移时间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11、提单的功能(简答)(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12、记名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转让方式的区别1、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能转让。

2、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又称空白提单,这种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

3、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字样,指示提单通过背书且交付转让,13、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关系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两者之间的关系:1、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2、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的运输负责;3、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应负的责任;4、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可主张承运人所享有的免责和责任限制。

14、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国内和国外合资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3、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4、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5、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特征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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