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列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条物业使用的规范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维护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六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1. 物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 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公示收费标准。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4.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三条: 小区安全保卫1.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小区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小区的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物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物业服务机构应与当地公安部门保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 公共设施维护1.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公共设施进行清洁和保养,保证小区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公共照明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运维,确保夜间照明质量。
第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垃圾分类制度,促进居民绿色环保生活。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的绿化景观,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六条: 秩序管理1.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确保道路通畅和停车秩序。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噪音、污染等扰民行为进行监管和制止。
3. 物业服务机构应与业主共同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秩序,创建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七条: 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服务机构应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公正、透明地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争议,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信息和公示事项,确保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民主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物业项目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健全日常管理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收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应及时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评价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参会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并且不少于一定人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推动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意愿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依据2. 物业管理方责任2.1 物业管理方的权利与义务2.2 物业管理方的服务内容2.3 物业管理方的服务标准3. 业主权利与义务3.1 业主的权利3.2 业主的义务3.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4. 物业使用与维护4.1 物业使用规定4.2 维修养护4.3 装修管理5. 费用与支付5.1 物业服务费5.2 维修资金5.3 其他费用6.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1 合同变更6.2 合同终止6.3 合同解除7. 违约责任7.1 物业管理方的违约责任7.2 业主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9. 特殊情况处理9.1 突发事件9.2 灾害应急9.3 临时管理措施10.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10.1 信息安全10.2 隐私保护11. 附则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期限11.3 附件12. 补充协议13. 签署日期与地点14. 双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1.1 本合同是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所涉及的物业服务方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1.2 物业管理方指的是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一方。
1.1.3 业主指的是住宅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1.1.4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方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1.5 维修资金是指为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而设立的资金。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
1.3 法律法规依据本合同的制定和执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为主要依据。
2. 物业管理方责任2.1 物业管理方的权利与义务2.1.1 物业管理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4版。
二、总则《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管理组织形式、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三、管理组织形式管理组织形式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对管理组织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监管。
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
同时,对物业服务的标准和收费进行了规定,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的物业使用规定,包括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物业设施设备等。
同时,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物业的维修和维护。
六、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保障物业管理法规实施的必要手段。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对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协助和指导职责。
同时,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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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十六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大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二)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外,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二)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遵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公告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七)物业的使用、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九)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