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7号公告--轻型汽车产品国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6•【文号】质检监函[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监函[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70号)的精神,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于3月6日开始实施。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的国家免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4类产品种类及申请条件2006年度实施免检的24类产品已经公布。
24类产品申报免检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产量、产值、工艺及申请品种等条件(详见附表1)。
二.关于宣传和培训(一)总局已将《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70号)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局也应及时将此文转发至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抄送市(地)人民政府。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编写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为准,按照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70号)和本文件的具体要求,向申请企业深入宣传申请程序、申请时间、申请条件以及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宣传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坚决不向企业收费。
三.关于审查工作(一)严格审查,确保免检权威性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是免检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免检权威性的关键。
各省局要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第八条以及本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切实坚持宁缺毋滥、保持权威性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品和企业,一律不准上报总局。
(CNCA-04C-028-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

附件附件::编号编号::CNCA CNCA——04C 04C——028028::2006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安全玻璃产品20062006--0707--12发布发布 20062006--0707--12实施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3.1 认证申请3.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和透射比进行划分。
3.1.1.2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 a) 风窗用夹层玻璃风窗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 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 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d) 风窗用钢化玻璃风窗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汽车产品认证

验(10万或16万公里耐久试验时间最长,约需5个月)并出具检验报告,最后上传强检统计表、 统计表照片和检验报告。
第五步
• 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检验 方案是否批准、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检验报告以及列入综合技术审查的日期等。
目录 一、汽车认证概述 二、汽车公告认证试验 三、汽车3C认证试验 四、汽车环保认证试验
1
一、汽车认证概述
全球汽车产品认证体系:
GCC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加拿大机动车安全标准(CMVSS, Canadian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
第七步
• 中机中心一般将当月综合技术审查结果于次月初上报工信部审核,经工信部公示(在工信部 网站上公示)发布(从审核到发布至少需一个月时间),并制作光盘公布 (约需一周时间),企业可自行购买光盘查询申报车型参数。
12
二、汽车公告认证
定型试验 汽车定型试验的目的是全面考核汽车结构、性能、制造质量
京五
第Ⅴ阶段
(2013.2.1) (2018.01.01起)
DB 11-946-2013 北京五阶段
GB18352.5-2013
DB 11-946-2013 北京五阶段
GB18352.5-2013
DB 11-946-2013 北京五阶段
GB18352.5-2013
3c认证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一、3C认证在中国:我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3C认证标志合格评定制度。
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将原来的“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 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2003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
目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汽车产品认证

3C认证是我国新的安全许可制度,统一并规范了原来的“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 则,是我国质量认证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政策之一,既能从根本上强制企业提高管理水准和产品质量,又有利 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秩序。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内容就是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针对不目的车型总共有51项。这些强制 性标准包括《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l589—2004)、《乘用车辆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ll551—2003)、《汽车和挂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实 验方法》 (GBl2676—1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l9578—2004)、《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标准》 (GB19l51—2003)
公告管理与CCC认证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检验项目存在差别,公告要求检验99项,实合计为82项, CCC要求检验62项;公告在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前有产品可靠性要求,CCC认证不要求;CCC认证有工厂检查及 监督检查要求,以保证产品一致性;公告暂无此要求,但有举报时及场地迁移扩展时将增加工厂检查要求。此外, 公告管理正在逐步与准入办法结合,增加工厂检查及一致性监督检查要求,部分工厂审查工作将下放给地方有关 汽车主管部门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开展国家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对24类产品实施免检2006年对24类产品实施国家免检制度,分别为:速冻面米食品、啤酒、冷冻饮品、休闲肉制品、数码信息产品、体育用品、皮革皮具、玩具、乐器、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安全防范产品、税控加油机、建筑工程材料、钢材冶金产品、能源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及稀土、气体压缩机、制造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输变电设备、基础电子元器件和材料。
二、对电视机等42类产品免检有效期满的企业开展重新申请工作2003年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电视机等42类产品、550家企业今年免检有效期满。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当重新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免检有关条件要求的,再次给予免检资格;不符合条件或未重新申请的,不再享有免检资格。
42类产品分别为:电视机、空调、固定电话机、吸油烟机、电风扇、洗衣机、电饭煲、DVD视盘机、洗衣粉、皮鞋、羽绒服、羊绒衫、卫生巾、陶瓷墙地砖、水泥、尿素、涂料、热轧盘条、建筑型材、热轧带肋钢筋、照明设备、木地板、乳粉、方便面、灭菌奶、食用植物油、旅游鞋、自行车、服装、日用陶瓷、卫生洁具、化妆品(护肤、洗发、护发用品)、液体洗涤剂、水泵、农(地)膜、建筑玻璃、塑料管材、无缝钢管、电线电缆、电动机、纸张、阀门。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所谓型式认证是指汽车制造厂商和销售商提出的认证 申请只适于同一型式的汽车或零部件,当其类别、用途、 车身肜状、发动机种类及主要构件(传动系统、行走系统、 操纵装置、悬架、车槊、车轴、制动系统等)不同时,即 认为不是同一型式。对不同型式的汽车或零部件必须分别 进行认证申请,不得任意扩大认证范围。
2021/8/14
14
美国汽车环境保护法规
在美国联邦《噪声控制法》及《大气污染防 治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制定了汽车排放和噪声法规,收录在联 邦法典CFR第40卷中.
2021/8/14
15
燃油经济性法规
美国运输部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 制定的,主要规定了制造厂商必须遵守的公司汽车平均 燃料经济性指标(CAFÉ,单位:英里/加仑).收录在CFR第 49卷中.
2021/8/14
23
由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而且欧洲对 流通过程中车辆质量的管理没有美国那样严格, 他们是通过检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来确保产品质 量的。
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 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 ECE法规、EC指令,主要有E标志认证和e标志 认证两类。
2021/8/14
13
安全法规编号
共分为5类: FMVSS l00系列(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 200系列(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23项; FMVSS 300系列(防止火灾),目前共计5项; FMVSS 400系列(乘用车行李厢内部开启机构),目前共计l项; FMVSS 500系列(低速车辆),目前共计1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9号公告--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9号公告--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4•【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9号公告•【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9号公告2005年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20号公告,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规定了特殊处理程序。
根据质检总局、认监委2005年137号公告,汽车灯具等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2006年12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为保证这些产品强制性认证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参照认监委2005年28号公告发布的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制定了新列入目录的13种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的抽样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3种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审核原则及工作程序按照2005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第20号公告执行。
自2006年12月1日起,进口以上零部件产品的厂商可直接向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处理。
附件: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一、机动车喇叭(CNCA-02C-055)同批报检喇叭数量超过10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一批次喇叭数量不超过(含)20套(只)时,需随机抽取1套样品进行检测;超20过套(只),不超过100套时,需随机抽取2套样品进行检测。
对于抽样的产品按照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进行如下项目检测:┌─────┬───────────┬──────────────────────┐│序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1│一般要求│第3.1.1和3.2.5条│├─────┼───────────┼──────────────────────┤│2│声压级│第3.1.2和3.2.6条│└─────┴───────────┴──────────────────────┘二、机动车回复反射器(CNCA-02C-056)同批报检反射器数量超过100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分析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分析 时间:2010-05-13来源:汽车网作者: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点击: 553次摘要:基于环境污染的日益严峻,机动车排放控制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本文在对大量现行标准法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阐述了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的概念与构成,并对欧洲排放标准体系和我国排放标准和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比较。
1机动车排放标准一览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微粒等有害气体。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因此世界各国和各地区都先后制定了机动车排放标准。
机动车排放标准不但由一系列各种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值组成,还包括检测、认定和强制执行的方法。
排放标准体系必须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分类,气体/颗粒物排放检测,碳烟检测,检测条件,检测流程,燃油认证,系列概念与型式认证,目击与非目击认证测试,退化因素,污染物控制,标准生效日期,灵活的程序,以及认证程序。
体系的每一部分都必不可少,同时又应当与其他部分协调一致。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主流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即欧、美、日三大体系。
其中欧洲标准体系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因而应用较广。
我国目前即参照欧洲标准体系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
2欧洲排放标准体系框架欧洲排放标准体系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的排放指令共同组成,欧共体(EEC)即现在的欧盟(EU)。
排放法规由ECE参与国自愿认可,排放指令是EEC 或EU参与国强制实施的。
该标准体系将欧洲的汽车分为总质量不大于3.5吨和总质量大于3.5吨两类。
前者称轻型车,后者称重型车。
轻型车包括柴油车和汽油车,重型车只有柴油车的排放标准而无重型汽油车的排放标准,这是由于欧洲不生产或极少生产重型汽油车。
机动车排放欧洲标准是一个持续发展的体系,1992年前在欧洲已实施若干阶段。
从1992年起,欧洲开始实施欧I(欧I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年起开始实施欧Ⅱ(欧Ⅱ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Ⅲ(欧Ⅲ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欧Ⅳ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而最新的重型柴油车欧V标准已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部长会议讨论,最早将在2008年年中正式实施。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及技术法规简介-图文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及技术法规简介-图文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为了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各国(地区)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实情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对汽车和挂车及部件、独立技术总成、系统进行认证。
认证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型式试验;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欧洲、美国、日本三种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这三种认证制度,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已相当成熟,为世界各国所参照或引用。
认证制度是依据相应法律建立的,并有配套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做支撑。
1美国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自我认证强制召回)和法规体系1.1认证制度1953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
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
即按照联邦法规对汽车进行统一的认证。
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自我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强制认证)。
1.1.1安全认证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
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
因此说,\自我认证\体现了美国式的自由-汽车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具有直接发言权。
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美国的自我认证方式,尽管表面看来较宽松,实际上汽车企业要真正为自己的产品负责,所有制造商并不敢弄虚作假。
1.1.2环保认证美国对汽车产品在环保方面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实施EPA认证,这和美国汽车产品安全认证不同,最开始比较接近于政府的型式批准。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简称FMV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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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7号公告--轻型汽车产品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7号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7.21【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7号公告为促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目标,引导公众树立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通过认证认可工作促进和规范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编号: CNCA-01V-001:2006)(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同时为保证此项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拟批准具备条件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条件见附件2),请具备条件并希望承担此项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于2006年8月1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节能环保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2认证机构及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编号: CNCA-01V-001:2006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2006-07-21发布2006-09-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要求3.1 申请单元划分3.2 申请文件4 产品抽样检测和产品一致性审查4.1 产品抽样检测4.2 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5 获证后的监督5.1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复查5.2 产品信息公开与用户投诉监督5.3 产品抽样检测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附件:1.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2.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3.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4.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信息样式本实施规则适用于轻型汽车,包括:总质量≤3500kg 的M1、M2和N1类汽车。
产品抽样检测+产品一致性审查+获证后监督3.1 申请单元划分3.1.1 不同生产厂生产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不同生产厂是指生产组织形式彼此独立的工厂,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同公司的生产厂;二是指同一公司的不同生产厂。
3.1.2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同一系列的车辆是指在同一设计平台下的大部分结构、参数相同或相近,少部分结构、参数不同的一组车型。
3.1.3 燃料(汽油、柴油)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CNG、LPG燃料车、柴油引燃的天然气发动机、汽油电瓶混合动力车分别划分在不同单元。
3.1.4 全轮驱动与非全轮驱动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3.1.5 对于产品以企业可区分的型号为单元划分依据。
对不同型号产品如本实施规则42条所涉及标准,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可划分在同一单元。
不同单元的产品的检测结果可根据标准的规定视同。
3.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书面申请书;2)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3)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见附件2);4)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见附件3)4.1 产品抽样4.1.1 抽样原则在企业产品已批量生产,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全部要求,产品一致性控制水平稳定后开始进行抽样。
产品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1.2 抽样时机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
4.1.3 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如在仓库抽样,其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25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1.4 抽样数量每单元产品按本实施规则42条所涉及标准,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产品各抽取汽车1辆。
企业可申请扩大抽样数量,扩大抽样时检测结果的判定,以检测所有样车的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4.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1.6 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
4.1.7 试验时间样品到检测机构后,20工作日(OBD耐久性除外)。
4.2 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4.2.1 产品一致性控制审查依据生产厂应通过ISO/14001认证或证明具备达到ISO/14001的保证水平。
对产品一致性控制初始审查,依据企业按本规则要求提交的附件3《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确认计划的可行性和在企业运行的有效性。
4.2.2 产品一致性控制初始审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4人日。
5.1 产品一致性控制复查复查是以企业《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为基础,确认其有效运行,复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为2-4个人日。
监督可与强制性认证监督合并进行,适当减少人日数。
5.2 产品信息公开与用户投诉监督国家将建立节能环保型车辆认证网站,公布车型节能环保认证结果信息以指导车辆消费。
该网站同时接受用户投诉并与获证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提高用户服务水平。
用户投诉信息同时用于指导确定对企业保持证书的监督方式(包括实施产品重新抽样检测、增加或减少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复查频次等)。
认证机构在发证5个工作日内应将获证产品信息报国家认监委。
5.3 产品抽样检测认证机构根据用户质量投诉情况或认证机构认为需要的情况,可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按第4项要求执行。
6.1 按照本实施规则要求获得证书的产品方可加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标志;6.2 随同标志同时公布获证产品信息,内容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发证机构。
性能指标包括:汽车油耗指标(市区、市郊、综合)、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Ⅲ、Ⅳ阶段)、车内噪声、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汽车动力性能等。
6.3 标志和获证产品信息应在车辆销售前粘贴在车辆前风窗或侧风窗等用户便于在车外查看的部位,用于指导用户消费。
附件1: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检测标准及技术要求1 汽车污染物排放按照GB18352-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进行检测;在中国Ⅲ阶段限值正式实施前获证产品至少满足Ⅲ阶段限值要求并要求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在中国Ⅲ阶段限值正式实施后获证产品至少满足Ⅳ阶段限值要求。
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阶段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2 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按照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检测,燃料消耗量指标要达到GB19578-2004《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第二阶段要求。
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值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3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按照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检测,并要求达到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值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4 汽车车内噪声按照GB/T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测量点应选为驾驶员座位处和最后排右侧座位处,取两处测量点噪声较大者为车内噪声值。
对于只有一排座椅的车辆,只在驾驶员座位处测量。
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值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4023-2000《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塞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电动汽车的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GB/T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确认企业满足要求。
6 企业应按照GB/T19515-2004(ISO22628:2002)《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规定对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进行计算,并向认证检测机构申报备案。
通过《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检查落实企业加强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工作。
7 汽车及零部件材料成分不包含铅、汞、镉和六价铬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CFC12及汽车摩擦材料中的石棉物质等有害物质,以下情况除外:含铅≤035%的铜(含镀锌铜);含铅≤04%的铝;含铅≤4%的铅合金;蓄电池;含铅≤4%的铜合金;铅青铜制轴承套;汽油箱内镀铅;防震装置;高压和燃料软管用添加剂;防护涂料用稳定剂;电子基板及支持器用铅;防锈镀层用六价铬;灯管及仪表板指示灯用水银;电动汽车电池用铅和镉。
认证实施采取由企业申报承诺,认证检测机构复核审查的方式。
通过《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检查落实企业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
8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车内空气污染物控制标准,待本项在标准发布执行后,将检测确认企业一致性控制值并予公布,用于指导消费。
目前通过《节能环保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促进企业在部件和整车生产过程中对车内空气污染加以控制。
9 汽车动力性:汽车最高车速按照GB/T12544-1990《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检测;汽车加速性能按照GB/T12543-1990《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检测;汽车最大爬坡度按照GB/T12539-1990《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检测。
附件2: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申请时,必须提供包括内容目次的以下材料,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提供。
任何示意图,应以适当的比例充分说明细节;其幅面尺寸为A4,或折叠至该尺寸。
如有照片,应显示其细节。
如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总成采用微处理机控制,应提供其性能资料。
A1 概述A1.1 厂牌(制造厂的商品名称):A1.2 型号及商业一般说明:A1.3 车型标识:A1.4 汽车类别:A1.5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A1.6 组装厂地址:A2 汽车总体结构特征A2.1 代表汽车的照片和/或示意图:A2.2 动力轴(数量,位置,相互连接):A3 质量和尺寸(单位为 kg 和 mm)(如适用,查阅示意图)A3.1 运行状态下带车身汽车的质量,或,如制造厂没有安装车身,则为带驾驶室底盘的质量(带标准装备,包括冷却液、机油、燃料、工具、备胎和驾驶员)(最大和最小):A3.2 制造厂申报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最大和最小):A4 动力系A4.1 制造厂:A4.1.1 发动机型号(如发动机上标注的,或其它识别方式):A4.2 发动机A4.2.1 发动机特性资料A4.2.1.1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注:划掉不适用者。
)A4.2.1.2 气缸数目及排列:A4.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