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转托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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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5.14•【文号】农银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05.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2002年5月14日农银发[200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债券交易,准确、快捷地为投资人办理业务,真实、完整地反映交易状况。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包括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分行、营业网点。

第二章总行二级托管中心第四条日初处理。

(一)软件开发中心职责:1.备份中央结算公司传来的上日交易明细与汇总数据,并对明细与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正确的,应检查是本身通讯问题,还是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的问题,直至数据核查正确。

2.每个营业日上午8:30前启动交易系统;对于节假日,经办人员应于节假日期间运行假日处理程序。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1.确认柜台专项结算指令。

每日上午9:00-10:00之间进入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确认前一营业日的柜台专项结算指令。

当出现通讯故障、IC卡损坏、自营户冻结、停办当日或IC卡处于停办状态无法确认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并说明原因。

接收中央结算公司的结算指令单传真,确认后加密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2.检查债券结算合同履行情况。

确认指令匹配后,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分为:应履行、部分履行、成功、失败四种。

对于因自营户余额不足而引起的应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合同,应检查其他债券是否被冻结,并补足债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中债函字[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中债函字[2002]47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

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

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各市场参与人:为方便投资者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我公司系统已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中增加了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为债券跨系统转托管至银行间柜台市场的转入银行,并修订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根据《证券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国债转托管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代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同一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债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托管转移的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11:3013:00-15:00。

第四条投资者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的转托管,可通过代理机构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投资产品有托管人的需提供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司公章及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代理机构审核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无误后,可以通过电子申报通道或书面方式为投资者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代理机构通过电子申报通道提交转托管申请的,上海市场国债应通过本公司PROP 系统申报转托管指令,深圳市场国债应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申报转托管指令。

(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托管和结算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四)制定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各结算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作为企业债券总登记托管机构,对债券发行总额进行总登记托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登记托管服务。

参照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的相关办法,公司对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从银行间市场向交易所市场转托管处理流程(一)开立甲、乙类债券账户的投资人直接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对开立丙类债券账户投资人,向其结算代理人申请转托管,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转托管指令。

(二)录入转托管指令时,"转出方债券账户"填写转出方申请人在甲方的债券账号;如转入方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转入方债券账号应输A0119000002;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转入方债券账号应输A0120000002."申请人在转出方债券账号(二级账号)"一栏为空,"申请人在转入方债券账号(二级账号)"一栏输入申请人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号,如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还需在证券账号后加席位号,席位号与证券账号间用空格或"*"分开。

(三)转托管指令录入成功后系统自动完成转托管过户,生成"债券交割单(转托管)";如账务处理失败,则生成"债券交割失败通知(转托管)".申请人或其结算代理人可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输出相关单据,结算代理人应通知申请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9.10.31
•【文号】中债字〔2019〕174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
通知
中债字〔2019〕174号各市场成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发改财金规〔2019〕1547号印发)的规定,为明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公司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实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债字〔2014〕50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31日。

企业债券操作流程

企业债券操作流程

企业债券操作流程第一篇:企业债券操作流程企业债券融资建议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分,主要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又称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

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其中,债券主要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两大类,二者主要区别为监管机构和审批机构的不同,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公司债由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限制发行公司债,因此建议集中整合一个最大的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一、企业债基本情况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多。

1、监管机构、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企业债种类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和私募债。

公募债包括城投债、产业债、永续债、专项债券等,私募债一般指项目收益债。

专项债券包括双创孵化、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项目收益债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3、发行条件(1)公募债要求成立满三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34号),现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并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托管、结算和兑付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应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兑付及相关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发行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条融资券发行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的,参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发行人应于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12时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一)。

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债务的确认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发布《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三),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见附件四),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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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Version for Reference Only附件四Annex IV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操作规程Procedures for Listing and Custodian Transfer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Registered in Real Name第一条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业务,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和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Article 1 To standardize the listing and custodian transfer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under real-name system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the Procedures for Listing and Custodian Transfer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Registered in Real Nam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cedure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Rules for Issuance and Depository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Registered in Real Name.第二条本规程所用的有关名称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所用的同名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Article 2 Terms used in the Procedures have the same meaning as those in the Rules for Registration and Depository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Registered in Real Name.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债券上市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

Article 3 Bond listing in the Procedures means the public trading of bonds on the stock exchange approved by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第四条为便于债券上市转托管过户的账务处理,中央结算公司为上市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以该证券交易所名义在簿记系统开立债券托管代理总账户。

Article 4 For the ease of accounting treatment regarding bond listing and custodian transfer, China Central Depository & Clearing Co., Ltd (CCDC) will open a general agent bond account for the stock exchange where the relevant bonds are publicly traded in the name of the exchange.第五条上市债券的转托管流程:Article 5 The custody transfer process of listed bonds:一、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投资人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转托管;对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和在承销商营业网点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的投资人,向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和二级托管人营业网点申请转托管,由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和二级托管人代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转托管。

I. Investors that open Type-A or Type-B bond accounts at CCDC shall directly apply to CCDC for custodian transfer; investors that open Type-C bond account and secondary bond account at the business branches of underwriters shall apply to its settlement agent, account-opening bond underwriter, or custodian’s business branches to handle custodian transfer at CCDC on behalf of the investor.二、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投资人首先填写“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一)一式两份,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加密传真后原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投资人首先向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提出转托管申请,填写“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章后交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核实无误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投资人留存,一份加密传真后原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柜台二级托管部分的债券,债券承销商在事先征得二级托管认购人的授权后,由债券承销商总部汇总各营业网点转托管数量并填写“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书”一式两份,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加密传真后原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

II. Investors opening Type-A or Type-B bond accounts shall firstly prepare the "Central Bond Bookkeeping System Bond Custodian Transfer Application” (see Appendix I) in duplicate with signature and seal, retain one and send the other to CCDC by both fax with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and by express mail. Investors opening Type-C bond account shall firstly apply to its settlement agent or account-opening bond underwriter for custodian transfer. They should prepare the "Central Bond Bookkeeping System Bond Custodian Transfer Application” in triplicate with signature and seal and then submit the documents to the settlement agent or bond underwriter. After checking the signature and seal and finding no error, the settlement agent or bond underwriter will retain one original copy, return one back to the investor for preservation and send one to CCDC by both fax with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and by express mail. As for the bonds under secondary depository, the bond underwriter shall firstly seek authorization from OTC buyers, and then the headquarters of the bond underwriter shall collect the custodian transfer quantity of all business branches and prepare the "Central Bond Bookkeeping System Custodian Transfer Application”in duplicate with signature and seal, retain one and send the other to CCDC by both fax with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and by express mail.三、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向簿记系统中心端发送转托管指令。

录入转托管指令时,“转出方托管账户”填写转出方申请人在簿记系统的账户账号,属二级托管的填写该承销商的代理总账户账号;“转入方托管账号”填写上市交易场所在簿记系统的托管账号(上交所账号为:Z0697000000深交所账号为:Z0696000000),“转托管申请人在转入方的托管账号”填写需要转入的券商席位号。

指令发送成功后,电话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为其确认该笔转托管指令。

III. The settlement agent or bond underwriter shall send custodian transfer instructions to the bookkeeping system center terminal through the bookkeeping system user terminal. When entering custodian transfer instructions, the account number of the transferor shall be put into the "Transferor Bond Account Number" column in the bookkeeping system, or the general agent bond account number of the underwriter if to the relevant bonds are under secondary depository. The bond account number of the stock exchange shall be put into the "Transferee Bond Account Number”column in the bookkeeping syste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account No.: Z0697000000,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account No.: Z0696000000). The seat number of securities trader to accept the transferred bonds shall be put into the “Bond Account Number of Custodian Transfer Applicant at Transferee”column. After sending the instructions successfully, the settlement agent or bond underwriter shall inform CCDC by telephone to confirm the custodian transfer instruction.四、转托管完成后,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可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出转托管交割单,丙类托管账户投资人可通过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打印转托管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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