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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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不起诉案件决定书(精选3篇)

不起诉案件决定书(精选3篇)

不起诉案件决定书(精选3篇)不起诉案件决定书篇1不诉[ ]号(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经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盗窃一案,由_____________公安局侦查终结,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经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_____________”。

(四)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案件移送函(完整版)

案件移送函(完整版)

案件移送函(完整版)[你的姓名][你的地址][日期][收件人的姓名][收件人的地址]尊敬的[收件人的姓名]: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和对案情的分析,我方决定将[案件名称]一案移送给贵方处理。

特此函告,请贵方妥善处理,并按照以下要求回复相关情况。

一、案件概述我方此次移送的案件是[案件名称],案发时间为[案发时间],地点为[案发地点]。

案件涉及[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经我方详细调查和证据收集,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嫌疑人姓名]。

此案系我方调查的重要案件之一,希望贵方能高度重视,认真处理。

二、重要证据我方移送的案件有以下重要证据:1. 证据一:[详细描述证据一]2. 证据二:[详细描述证据二]3. 证据三:[详细描述证据三]4. ...请贵方审核以上证据,并进行独立的评估和验证。

三、案件处理要求基于以上案情和证据,我方向贵方提出以下案件处理要求:1. 请贵方对该案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获取更多的相关证据和线索。

2. 请贵方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并对其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罚。

3. 请贵方及时向我们汇报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相关文件和记录归还我方。

四、回复要求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后的[期限]内回复,回复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 贵方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2. 贵方对我方提出的要求的接受情况,并在回复中详细说明贵方将如何实施。

3. 贵方对案件处理进展的预期时间表。

请将回复函寄至本函的回复地址,我方将及时对贵方的回复进行回复和处理。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方:[你的电话号码][你的电子邮箱]感谢贵方对此案件的配合与支持。

此致[你的称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28•【文号】司发通[2005]7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2005年9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xx给大家带来不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一检移不诉[ ] 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

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

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直接受理立案案卷排列顺序

直接受理立案案卷排列顺序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一、检察卷(一)控告、检举材料。

(二)法律手续部分(用隔页纸分开):1.立案决定书2.申请、批准或驳回回避通知书3.传讯通知书(回执)4.拘传证5.拘留人犯通知书(回执)、拘留证6.决定逮捕通知书(回执)、逮捕证7.对被拘留、逮捕人家属通知书8.决定释放通知书(回执)9.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书10.撤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通知书11.保证书1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13.决定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4.查询、停止支付、解除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回执)15.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物袋物品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16.提押证17.勘验、检查通知书18.聘请书19.询问通知书(回执)20.没收决定书21.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免于起诉决定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三)证据部分(用隔页纸分开):22.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以下按时间顺序排列)23.讯问被告人笔录24.被告人亲笔供词25.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26.物证、书证27.勘验、检查笔录28.鉴定结论29.其他。

二、检察内卷1.受理案件登记表2.立案请示报告3.立案决定书4.侦查计划5.逮捕人犯审批表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6.立案前被告供述及亲笔供词、调查笔录7.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8.侦查终结报告9.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10.有关案件的请示、汇报材料和有关领导、上级部门对案件的批示11.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12.检察建议书(签发稿)13.来信来访材料(办案过程中的)。

作起诉、抗诉处理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检察内卷1~13排列后,再参照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有关条文继续排列。

作免予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检察卷1~29排列后,再继续排列下列材料:1.侦查终结报告2.宣布笔录3.决定释放通知书4.没收决定书5.被害人、被告人申诉书6.复查决定书7.送达回证。

移送确认事项通知书 移送确认事项告知书

特此告知。
移送单位(印)
年 月 日
申请(举荐)人:
送XX期: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举荐)人,一份由移送单位留存,一份附卷。
年 月 日
接收人员:
接收部门(印)
送XX期:
一式三份,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移送单位留存,一份附卷。
移送确认事项告知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单位申请(举荐)行为人何时何地的具体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受理登记表》文号为:X公( )受字〔 〕 号)。因该行为发生地为,根据《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现已移送处理。《移送确认事项通知书》编号为:X公移字〔 〕 号。
移送确认事项通知书
X公移字〔 〕 号
:我单位Biblioteka 年月日受理申请人申请确认本人何时何地的具体行为/举荐人举荐确认行为人何时何地的具体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事项(《受理登记表》文号为:X公( )受字〔 〕 号)。因该事项发生地为,根据《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移送单位(印)

九、特别程序文书

九、特别程序文书××××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报告××检××未调〔20××〕××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姓名)因涉嫌×××(罪名)......(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经调查查明:......(写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情况,包括其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所受教育、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人民检察院(院印)××年×月×日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时使用,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二、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在相关诉讼阶段制作本文书。

人民检察院制作本文书的,应当在起诉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保存备查,一份附卷。

××××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委托函(存根)××检××未委调〔20××〕×号案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往单位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时间第一联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委托函(副本)××检××未委调〔20××〕×号:本院办理的案,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现委托贵单位对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请将调查报告送交我院。

省级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省级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治安处罚案卷(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强制措施案卷)、交通处罚案卷、消防监督检查处罚案卷等。

二、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治安行政处罚案卷1、基本材料(1)卷内材料目录(2)受案登记表(3)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工作中发现线索、其他单位移交材料等,包括移送案件通知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及继续盘问笔录等)(4)反映案件处理结果类文书(包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涉外案件处理类文书等)(5)收缴、追缴或没收物品清单(6)传唤证(按时间顺序排列)(7)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与传唤证对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违法嫌疑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8)对被侵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或被侵害人、证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9)检查证(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1)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登记或扣押物品、文件等清单(按办案时间顺序排列装订)(12)辨认笔录(13)伤情鉴定,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等鉴定性结论(14)违法嫌疑人户籍证明(包括网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15)违法嫌疑人前科证明(包括电话查询记录等)(1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听证告知笔录)(17)违法嫌疑人书面申辩材料(18)公安机关复核材料(19)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2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1)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暂缓执行材料(包括申请书或申请人签字笔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诉讼状等)(2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4)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或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5)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物品发票等等)(26)送达、告知类文书(包括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等)(27)收缴后的物品作销毁或移交有关部门的记录(28)各类内部呈请审批表(包括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内部呈批表)(29)、执法质量评析报告(30)、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2、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3、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4、对吸食毒品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案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2)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3)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4)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二)交通处罚、消防监督检查处罚等案卷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等部门结合本警种执法规范,参照治安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浙检发办字〔2023〕10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检发办字〔2023〕100号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切实加强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所称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不起诉案件(包括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中,对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审查、审批、移送及跟进监督等工作。

第二条(职责分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等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制作检察意见书,移送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负责后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三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填写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移送函,连同其他材料一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刑事检察部门就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提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由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存在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由刑事检察部门研究后提出。

第四条(需要移送的材料)刑事检察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行刑反向衔接不起诉案件,需要移送以下材料:(一)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移送函;(二)不起诉案件审查报告;(三)不起诉决定书;(四)同案人员的起诉书;(五)案件卷宗;(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刑事检察部门在听取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时,可以一并听取对被不起诉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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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回执)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本院已收到你院______பைடு நூலகம்____号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及随附卷宗______册______页及证据材料。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收件人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章)
第三联退回后附卷
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该案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人民法院,第三联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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