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工种、等级认定范围

职业(工种\等级认定范围

说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最终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为准(网址:)。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种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评价和认定的一项工作。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涵盖了各个行业和职业的技能要求,通过鉴定可以客观地评估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选择参考,也为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支持。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农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比如,在农业领域,有农作物种植、养殖、农机操作等工种;在制造业领域,有机械加工、电子制造、汽车维修等工种;在建筑业领域,有砌筑、油漆、水电安装等工种;在交通运输业领域,有货车驾驶、客运服务、船舶驾驶等工种;在服务业领域,有美容美发、烹饪、酒店服务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设立,旨在规范职业技能的要求和评价标准,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可以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目前所具备的职业技能水平,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制定目标和计划;同时,也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选择合适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鉴定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理论知识主要考察劳动者对相关职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法规、工艺流程、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识;实际操

作主要考察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技能和应对能力,包括使用工具设备、操作机器设备、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鉴定过程一般分为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三个环节。资格审查是对劳动者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理论考试是对劳动者的理论知识进行测试,通过选择题、判断题等形式考察劳动者的理论水平;实际操作考试是对劳动者的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测试,通过完成实际工作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等形式考察劳动者的操作能力。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鉴定结果有三种,即合格、不合格和优秀。合格表示劳动者达到了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可以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不合格表示劳动者未能达到职业技能标准要求,需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优秀表示劳动者在职业技能鉴定中表现出色,技能水平超过了标准要求。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被广泛应用于用人单位的人才选拔、职业教育的培训规划和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规划中。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实现个人价值和职业发展目标。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评价和认定的一项工作,涵盖了各个行业和职业的技能要求。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可以客观地评估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人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等级划分的范围和标准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等级划分的范围和标准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2.7X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毫西沃(80毫雷姆)以上的工种。 4、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X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5、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6、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7、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射辐源,活度在3.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胺和3-4苯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3 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7、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技术性工作,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第八条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种职业(工种)所需要 的技能进行认定和评定,以便对从业者进行专业水平的评价和测定。 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提高从业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职业教育 的改革和发展,对于提高整个职业群体的素质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标准这一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背景及意义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革,各行各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也在 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就对职业技能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传统的职业教育模式主要是以各种技能培训为主,注重专业技能的传授,却忽视了对这些技能水平的认证。随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开展,通过对从业者进行技能水平的评定和认证,可以促使其提升专业水平,增强职业技能的竞争力。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 推动作用。通过对职业技能的全面认定和评估,可以更全面地把握职 业教育的发展方向,为职业教育的改革提供重要的依据。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标准和方法

1.职业技能等级的划分 职业技能等级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初级职业技能是指掌握一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独立完成一些简单的操作和工作。中级职业技能是指在初级的基础上,能够胜任一般的操作和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水平。高级职业技能是指在中级的基础上,能够胜任复杂的操作和工作,具备高度的专业水平。 2.职业技能等级的认定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其中,专业知识是指从业者在相应领域所需掌握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是指从业者在实际操作中所需掌握的技能;创新能力是指从业者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则是指从业者在工作中所需具备的综合素质,包括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3.认定方法 职业技能等级的认定主要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通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技能考察等。通过考试,对从业者的专业水平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定和认证。

初、中、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初、中、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初级工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等级鉴定: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二年以上,并经过本职业(工种)初级技术培训者。 2、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一年以上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者,并经过本职业(工种)初级技术培训者。 3、大学及以上毕业或结业,并经本职业(工种)初级技能训练者。 二、中级工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鉴定: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四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技术培训者。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二年以上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并经过本职业(工种)中级技术培训者。 3、在本职业(工种)工作六年以上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并经过本职业(工种)中级技术培训者。 4、大专及以上毕业且专业对口,在本工种实习,工作一年以上,并经过本职业(工种)中级技术培训者。 5、在本职业(工种)工作八年以上,并经过本职业(工种)中级技术培训者。 三、高级工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鉴定: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四年以上,并经过本职业(工种)高级技术培训者。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二年以上的专业对口的大专、高职毕业(包括以上),并经高级技术培训者。

3、在本职业(工种)工作十四年以上,并经过本职业(工种)高级技术培训者。 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申请表一式3份; 2、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3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4、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5、原工种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式 3份; 6、大二寸(证件照)彩色照片5张。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企业对员工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估和等级认定,旨在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并为企业进行人才管理和用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包括技术技能、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首先,技术技能是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方面之一。技术技能包括员工在工作中所需的实际操作能力、工艺流程掌握程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认定技术技能等级时,可以考核员工的操作熟练度、工作安全意识、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还可以结合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实际工作经验来评估其技术技能等级。 其次,专业知识也是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专业知识包括员工在岗位上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行业规范和政策法规的了解情况等。在认定专业知识等级时,可以考核员工对于相关产品、服务的理解程度、专业术语的掌握程度以及相关经验的积累情况等。 另外,综合能力也是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综合能力包括员工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决策能力等。在认定综合能力等级时,可以考核员工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以及与他人良好的沟通能力等。 创新能力也是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一部分。创新能力指的是员工在工作中能否提出新的想法和解决方案,能否对工作流

程进行改进和创新等。在认定创新能力等级时,可以考核员工的创造力、思维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对工作的改进和创新能力等。 此外,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还可以考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以及职业素养等方面。工作积极性指的是员工对工作的主动投入程度和工作态度等;责任心指的是员工对于工作任务的认真程度以及对工作目标的追求;职业素养则是指员工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品质。 综上所述,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涵盖了技术技能、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创新能力、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和职业素养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员工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和等级认定,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企业的人才管理和用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人社厅发〔2018〕148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拟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工作步骤 (一)公布目录。我部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试点机构)目录(首批试点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实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方案。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实施评价。试点机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四)结果审核。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机构根据我部规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要将试点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纳入属地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机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机构,由我部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质。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

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依据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结果,可按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负责指导全省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部(省)属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驻宁机构开展评价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县(区、市)开展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评价机构(含驻当地部省属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释义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释义 一、化工原料准备工 定义:操作粉碎、过滤、溶解、净化、配料等设备,加工配制化工原料和添加剂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操作粉碎机和筛分机,粉碎和筛分固体物料; 2.调节控制溶解釜,将固体物料溶解在溶剂中,配制成溶液; 3.操作分离净化设备,清除原料或液体中的杂质; 4.调节控制配料罐,将不同种类的原料和添加剂配制成反应原料; 5.使用计量器具,计量原材料; 6.检查维护生产设备,发现并处理生产中的异常现象和故障; 7.记录并保存生产数据。 二、化工单元操作工 定义:操作过滤、换热、蒸发、蒸偕、萃取等化工单元设备,加工处理物料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操作过滤、离心分离、换热、蒸发、蒸糖、萃取、吸收、吸附、干燥、结晶等设备,加工处理物料; 2.调节控制温度、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控制产物质量; 3.操作物料混合器、造粒器、筛分机等设备,生产固体颗粒产品;

4.检查维护生产设备,发现并处理生产中的异常现象和故障; 5.记录并保存生产数据。 本职业包含但是不限于下列工种: 化工过滤工、化工蒸馏工、化工萃取工、化工蒸发工、化工热交换工、化工吸收工、化工吸附工、化工干燥工、化工结晶工、化工离心分离工、华工造粒工、化工洗涤工、脱酚工(标红字体工种为陕煤目前备案可鉴定工种) 三、化工总控工 定义:操作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进行化工单元反应或单元操作的监控或调节,将物料制成产成品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操作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生产装置的开、停车,控制运行; 2.调节控制工艺参数,分析判断生产状况; 3.配合并协助现场操作人员,使现场工艺过程和仪表正常运行; 4.操作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进行装置的试车和验收; 5.核定装置的物料、能量平衡、产品回收率及消耗定额; 6.检查维护生产设备,发现并处理生产中的异常现象和故障; 7.记录并保存生产数据。 四、盐酸生产工 定义:以氯气和氢气或副产的氯化氢气体为原料,操作合成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为了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函[2021]76号)要求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的实际,制度本方案。 一、学校简介 XXX职业培训学校成立于2001年,座落于石材之乡城市,XXXX路,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一所专业技能的职业培训学校。我校常年开设“南粤家政”、“粤菜师傅”、“广东技工”等相关培训课程,制定与社会行业接轨的各项培训班迎合社会急需岗位课程。并为大量学员搭建就业桥梁,向本市或外市推送人才,实现就业。每年培训量高达5500人次,培训方式包括个人培训、企业团体集体培训,培训后实现就业率高。对于职业技能鉴定我们已有多年考务经验,对于职业技能工种我校有独立的公众号平台,学员能通过APP平台学习理论知识,同时配套线上线下培训为一体化教学,能让学员随心、随意而学。本校教职员工(含兼职教师)约50人,学校设备先进、规章制度完善、师资力量雄厚、就业渠道广泛,是XX市规模较大的专业培训学校之一,是广大学员、企业合作的理想职业培训学校。 (1)人员场地、设备设施 学校地理位置优越,毗邻市中心,交通便捷,就读方便,历经二十载风雨,不断发展壮大,现拥有教学大楼一二三层,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课室环境宽

敞舒适,空调机房,学校内外配套完善的视频监控设备设施,可以远程监控所有考场内外,并具有30天的保存留痕能力。拥有80多台高配置电脑的多媒体电教室,配套独立办公室,独立招生办,独立会客室等。各工种实操设备设施齐全、直播线上课堂设备齐全,能结合开展线上线下教学。 “诚信办学、质量立校、创新发展”是我校一直以来的教学宗旨,2004年被定点为“XX市山区信息化培训基地”,“XX区山区信息培训培训基地”,“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前培训点”;2018年被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为“XX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2019年被定点为“XX市粤菜师傅定点培训机构”,多年来我校开展多项职业技能培训,凭着“专业”、“诚信”办学宗旨在我市培训行业中有一定的成效,我校学员代表多次参加南粤家政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完善的教学制度赢得了各地学员一致好评。 (2)师资优势 学校拥有一支业务素质过硬、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队伍;各专业教师大专、本科学历占总人数的70%以上,学校有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历年来学校不断重视素质及技能提升教育,学校已培养全职教师队伍,不定期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多年来开展多项职业等级培训,熟悉各类工种鉴定工作流程。同时提升学员的技能质素,尽力打造云浮优质培训队伍, (3)培训项目优势 1、培训理念:本着“诚信办学、质量立校、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培训与就业”并重的培养方针。 2、国家职业技能证书培训:初中级育婴师、中式面点师、电工、美容师、中式烹调师、计算机操作员、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渝人社发〔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组织,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现就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及认定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含央企在渝分支机构),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其中,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和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生产所需、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关技术、生产工艺等在行业领先的,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要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企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备案应具备条件 企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挂钩的长效机制。 (二)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每个认定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