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
预防接种登记报告与使用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登记报告与使用管理制度篇一: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制度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应有专门保健医生负责乙肝、卡介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按实际需要定期领取《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及乙肝疫苗、卡介苗;并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
二、接生单位要在产房出生登记本上登记出生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具体情况。
特殊接种禁忌要注明。
三、规范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和《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登记册》,并指导家长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到其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各项预防接种相关资料。
四、每月5日前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上月出生儿童乙肝、卡介苗常规接种情况。
篇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1. 要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
2. 做好预防接种信息登记报告,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登记、录入和更新,及时将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并查询掌握流动儿童接种信息。
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上报。
3. 对未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将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到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系统,并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并及时统计分析。
4. 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长期保管。
儿童预防接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1. 所有疫苗有专人管理,做好疫苗领发登记。
为保证疫苗来源正规渠道,应从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领取时要索要疫苗批签发或批检验证明文件复印件、进口疫苗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过期疫苗要登记并上交。
2. 每年及时正确地制定下一年的疫苗需要量计划及时掌握疫苗使用量及耗损量。
3. 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均按照冷链要求操作。
4. 冷链应有经培训的专人管理,建立冷链设备档案,做到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门诊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门诊疫苗接种和防备接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门诊疫苗接种和防备接种工作,确保患者的健康与安全,提高疫苗接种的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门的疫苗接种和防备接种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1.疫苗接种:将疫苗注射到患者的身体以防治传染病的行为。
2.防备接种:向患者注射防备疾病的疫苗,提前防备疾病的发生。
3.门诊部门:医院的门诊服务大楼或区域。
4.护士:负责实施疫苗接种和防备接种工作的医护人员。
第二章门诊疫苗接种管理第四条疫苗储存和配送1.门诊部门的疫苗库房必需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2.疫苗的储存和配送必需依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防止疫苗受损或失效。
第五条疫苗接种登记和档案管理1.对每一位接种疫苗的患者,门诊部门必需建立完整的接种登记和档案记录。
2.接种登记信息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接种时间、接种疫苗类型和剂次等。
3.接种档案必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管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保密和可追溯性。
第六条疫苗接种操作规范1.护士在接种疫苗前必需核对患者的身份和疫苗接种史,并告知患者疫苗的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
2.护士必需采用无菌操作,确保接种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护士在接种后,必需察看患者的反应,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第七条疫苗异常反应处理1.假如患者显现疫苗接种后的异常反应,护士必需立刻停止接种,并及时报告医生和上级管理部门。
2.医生必需依据患者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和治疗,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患者的档案中。
第八条疫苗剩余和过期处理1.疫苗剩余量必需依照要求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2.过期疫苗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防止误用及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章门诊防备接种管理第九条防备接种计划订立1.门诊部门必需依据国家和地方疫情情况,订立相应的防备接种计划,并及时向患者公布。
2.防备接种计划必需包含接种的疫苗类型、剂次、接种时间和接种对象等信息。
医院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医院预防接种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医院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和疫苗接种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预防接种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自愿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疫苗接种的覆盖面和效果。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1. 成立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组,由分管院长、预防保健科、感染管理科、护理部、门诊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
2. 预防保健科负责预防接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疫苗采购、储存、配送、接种、监测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3. 感染管理科负责预防接种相关的感染控制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安全。
4. 护理部负责预防接种的护理工作,确保疫苗接种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 门诊部负责预防接种的预约、登记和导诊等工作。
三、疫苗采购和储存1. 疫苗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疫苗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 预防保健科应建立疫苗采购记录,包括疫苗的生产厂家、品种、批号、数量、价格等信息,并定期对疫苗采购情况进行审计。
3. 疫苗应储存在专用疫苗冰箱中,温度应控制在2-8℃范围内,湿度应控制在60%-80%范围内。
4. 疫苗冰箱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疫苗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四、疫苗接种1. 疫苗接种应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内进行,由具备资质的医护人员负责接种。
2. 医护人员应具备预防接种相关的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3. 医护人员应按照疫苗说明书和接种方案,对患者进行疫苗接种。
4. 疫苗接种前,医护人员应向患者告知疫苗的种类、作用、禁忌、不良反应等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 疫苗接种后,医护人员应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如接种部位的护理、不良反应的观察等。
6. 医护人员应做好疫苗接种记录,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疫苗种类、批号、接种时间等信息。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接种门诊工作职责接种人员工作职责接种门诊管理制度新生儿和流动儿童免疫报告制度责任区域卫生资源免疫预防工作利用管理制度责任区域服务人群定期访视制度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制度预防接种操作规程预防接种体检与登记告知制度冷链管理制度安全注射制度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疑似接种反应监测报告制度社会监督制度计划免疫资料管理和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免疫信息化监测系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须知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服务责任区域明确;2、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3、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4、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5、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疾控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6、县乡镇各接种种门诊点有建立符合免疫规划信息化工作要求的电脑,刷卡机,打印机及互联网平台等设施和与之相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
7、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门诊工作职责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和考核;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免疫接种等工作报表。
2、掌握服务区域内行政组织机构,交通,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掌握辖区内总户数,总人口数,0—7岁各年龄组儿童数,0—7岁各年龄组流动儿童数等并记录在册;所有免疫接种资料实现档案化管理。
3、对每一名计划免疫接种对象建立接种证,接种册(卡),积极推行和搞好免疫接种金卡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4、接种门诊建设必须达到"县级合格"以上标准。
接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免疫接种资格证。
幼儿园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四篇)

幼儿园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幼儿园幼儿的健康和安全,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幼儿园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要求为了预防幼儿园幼儿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幼儿的身体健康,提高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要求幼儿园全面落实幼儿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幼儿的接种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章幼儿园预防接种组织第二条幼儿园设立专门的预防接种管理组织,由园长担任组织负责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事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第三条幼儿园预防接种组织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说明工作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
第四条幼儿园预防接种组织应定期研究和总结预防接种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预防接种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幼儿接种情况,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同时,保护幼儿预防接种档案的隐私,严禁泄露个人信息。
第六条幼儿园预防接种组织应与相关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进行密切合作,做好信息交流和接种计划的协调。
第三章幼儿园预防接种工作第七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制定幼儿园预防接种工作计划,明确幼儿的接种项目和时间。
第八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幼儿进行预防接种,安排专业医疗人员进行接种,确保接种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第九条幼儿园应向幼儿及其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提供相关知识和资料,解答疑问,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幼儿接种后的观察,及时了解接种后的反应情况,并建立与相关医疗机构的沟通渠道,妥善处理接种后的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传染病的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传染病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四章幼儿园预防接种的管理和评估第十三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幼儿园预防接种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前告知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前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苏卫疾控[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前告知制度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39号)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各市直医疗机构:近年来,我市各地实施预防接种前的告知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工作开展不规范,部分地区甚至至今尚未开展,导致引发严重计免接种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与全市日益增强的法制气氛极不协调。
为切实加强免疫预防安全接种,维护家长的知情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特作如下通知:一、狠抓预防接种前告知制度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预防接种前告知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免疫接种重要环节长抓不懈,严格督查,每个接种点在接种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种类、适应症、禁忌症、可能发生的副反应及其注意事项,对有禁忌症者不得实施接种。
对拒不执行告知制度引发纠纷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要追究其责任。
二、认真执行新生儿接种前告知制度。
凡设产科的各级医疗机构,应向待产妇提供相关咨询,由产妇或其家属阅读《新生儿预防接种前告家长书》(附件1),并阅知签字,家长签字记录由医院保存备查。
三、全面执行儿童接种前告知制度。
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时,应向家长详细询问儿童健康相关资料,完整记录于《儿童预防接种证》上,接种点医师应要求家长,每次接种前认真阅读接种证上相关接种疫苗的介绍(附件2),每次接种前,医务人员必须详细询问儿童近期健康情况,作必要体检,并由家长在阅知签字登记本(附件3)上签字。
各接种点应妥姜保管儿童家长阅知签字记录至该儿童七周岁。
附件1:《新生儿预防接种前告家长书》附件2:《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附件3:《预防接种前家长阅知签字登记本》二○○四年八月五日附件1《新生儿预防接种前告家长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1. 引言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力、预防传染病和控制疫情传播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2. 预防接种程序2.1 登记和咨询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和咨询制度。
在接种前,对接种对象进行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过敏史、相关疾病史等,并提供相关疫苗咨询服务,解答预防接种相关问题。
2.2 质量控制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购买具备批准文号、质量合格的疫苗,并确保储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避免疫苗失效或变质。
2.3 预防接种计划和提醒根据国家预防接种计划,各级预防接种单位应制定本地区的预防接种计划,并及时提醒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和疫苗种类。
2.4 接种操作和技术要求预防接种单位应派有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接种操作,并遵循以下技术要求:•摆放疫苗和接种工具时必须符合无菌操作要求;•接种区域应清洁,接种人员应正确佩戴口罩和手套;•接种针头一次性使用,避免交叉感染;•具备紧急处理问题的应急设施。
2.5 接种后观察和记录接种后,医务人员应对接种对象进行观察,记录接种时间、疫苗批号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接种对象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处理方法。
3. 接种对象管理3.1 接种对象的范围和适应证根据国家预防接种计划和相关规定,明确各类疫苗适应证和禁忌证。
对于接种对象以及适应证和禁忌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 接种对象的健康筛查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对接种对象进行健康筛查,包括个人健康史、传染病史以及过敏史等方面的调查,以确保接种的安全性。
3.3 接种对象的教育和告知在接种前,应向接种对象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包括接种目的、接种过程、不良反应的可能性等,增强接种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4 接种对象的监测和随访接种后,应密切监测接种对象的免疫效果,并进行必要的随访工作。
对于接种对象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报告和处理。
预防接种证制度(7篇)

预防接种证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在校在园学生计划免疫工作,提高少年儿童疫苗免疫接种率,防止疫苗针对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和学校的发生流行,建立入学新生的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1、做好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发现未种、漏种儿童要认真做好登记,并于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报告未种、漏种儿童____,配合预防接种门诊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指定的预防接种门诊补种。
2、查证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相应疫苗接种或接种记录不完整、不真实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幼儿应及时将书面补种(补证)通知发放给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并督促家长或监护人带幼儿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或到原接种单位(原发证单位)补证。
3、严把入口关,及时发现漏种幼儿,确保在园幼儿免疫接种率,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切实保证我园幼儿的身体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
4、对于漏种疫苗种类或针次较多,不能及时完成补种的幼儿,应协助接种单位督促家长或监护人尽快完成补种。
5、加强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该制度的不断完善。
预防接种证制度(二)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在校在园学生计划免疫工作,提高少年儿童疫苗免疫接种率,防止疫苗针对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和学校的发生流行,建立入学新生的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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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
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是指在预防接种活动中,对接种人员进行登记告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接种人员的权益,促进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预防接种的覆盖率和效果。
以下是关于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的介绍。
首先,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是由政府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进行执行的制度,目的是统一管理和监督预防接种活动。
通过登记,可以了解到接种人员的个人信息、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时间等重要信息,方便后续的接种管理和疫苗追溯工作。
同时,通过告知,可以使接种人员了解到接种疫苗的重要性、安全性及相关注意事项,增强他们的接种意识和主动性。
其次,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对接种人员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登记过程中,必须获取接种人员的同意,并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防止泄露和滥用。
而通过告知,接种人员可以了解到接种的目的、方式、疫苗的副作用和禁忌症等方面的信息,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明确的决策,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如果接种过程中出现问题,接种人员也可以通过登记档案和相关告知记录来维权和追责。
再次,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可以促进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通过登记,可以建立完整的个人接种档案和疫苗使用记录,为后续的接种管理和疫苗追溯提供依据。
同时,通过告知,可以使接种人员了解到接种行为的科学性,并掌握正确的接种知识和技巧,避免因错误的行为导致疫苗接种效果不佳。
此外,登记和告知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接种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提升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能够提高预防接种的覆盖率和效果。
通
过登记,可以进行对接种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提醒服务,确保接种按时进行,减少接种遗漏的情况发生。
通过告知,可以提高接种人员的参与度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接种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到预防接种活动中来。
同时,
告知还可以增强接种人员对疫苗的信任度和接种的满意度,提高预防接种
的接受度,从而提升预防接种的覆盖率和效果。
总之,预防接种登记告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具有保护接种
人员权益、促进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预防接种覆盖率和效
果等多方面的意义。
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并不
断完善和改进相关政策和措施,使制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为广大接种人
员提供更好的接种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