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统一贸易术语的解释和应用,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该通则的内容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其中的术语。
通则对于贸易术语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货物的交付方式、运输方式、保险责任、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定义为贸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贸易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贸易术语的解释方面,通则规定了一些常见术语的具体含义。
例如,FOB(Free On Board)指的是卖方在货物装上船之前,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和义务;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则包括了卖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费用、保险和运费。
这些术语的解释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通则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
例如,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时,通则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当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则提供了仲裁和诉讼的解决途径。
这些规定为贸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减少了因争议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通则还涉及到一些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的规定。
例如,通则明确了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和INCOTERMS的使用;还提及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遵守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统一贸易术语的解释和应用,通则为贸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了交易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通则还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相衔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
因此,贸易各方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通则的规定,以确保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常常使用一些特定的术语来与其他国家的商人进行沟通,并确保双方对交易条款的理解一致。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及其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术语。
二、常见术语解释1. FOB (Free on Board):离岸价,FOB价格是指在商品发出国的港口完成交货的价格。
在这个价位下,卖方需要负责将商品送到港口并完成装船工作,费用由卖方承担。
2.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和运费价,CIF价格是指卖方负责将商品运送到买方指定的港口,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用。
在这个价位下,卖方承担了商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
3.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价,EXW价格是指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卖方不承担任何运输费用和风险。
这个价位下,买方需要自行安排商品的提货和运输。
4. DAP (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交货价,DAP价格是指卖方将商品交付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卖方负责商品的运输和清关工作,但不负责目的地国家的进口税和关税。
5. L/C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L/C是一种付款机制,在国际贸易中经常被使用。
买方在购买商品之前,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卖方。
卖方在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后,可以向银行支付。
6. T/T (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T/T是指通过电信系统发送资金的一种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可以通过电汇的方式向卖方支付商品款项。
7.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是由国际商会发布的一套用于定义国际贸易中各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则。
这些规则明确了FOB、CIF、EXW等术语的含义,以及在不同术语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三、术语选择与应用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适当的术语对于双方的合作非常重要。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CIF贸易术语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说明6种FOB贸易术语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常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一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一)关于买卖双方义务和运输方式的规定1.货物的交付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完成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
2.风险的转移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3.通关手续的办理(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 “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装运港船舷作为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它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舷为界”只是风险划分的界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2. FOB的变形: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FOB并理舱(FOB stowed,FOBS)FOB并平舱(FOB trimmed,FOBT)FOB理舱并平舱(FOB stowed&trimmed, FOBST )二CIFCost ,Insurance andFreight…named port of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一)关于买卖双方义务和运输方式的规定1.货物的交付卖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修订)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修订)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90.04.01•【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4月国际商会第五次修订,同年7月1日生效)序言目的1.本通则的目的是为在对外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提供一套国际规则。
这样,在不同国家对这类术语作不同解释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或至少可减至最低程度。
2.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对他们各自国家里不同的贸易惯例并不一定了解,这样就会发生误解、争议、诉讼,金钱和时间都白白浪费了。
为了补救起见,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出版了一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
这些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1936》,其后又于1953、1967、1976、1980年作了修改和增补,现在的1990年版是为了使这些规则与当前国际贸易的做法相一致。
修订原则3.出版1990年修订本的主要原因是企图使贸易术语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使用的日益增加相适应。
在当前的1990年版本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各种单据(例如商业发票、清关所需的单据或证明已经交货的单据以及运输单据)时,这样做就有了可能。
当卖方必须提供可流通的运输单据(提单)时,就有这种特殊需要,因为提单一般经常用作出售运输过程中货物之用。
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时,保证买方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他从卖方那里收到提单时所处的地位一样,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的运输技术4.进行修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运输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在近海运输中与陆路车辆及铁路车皮相衔接的滚装(Rollon-Rolloff)运输中所采用的货物单位化(Unitisation)所引起的变化。
在1990年的新版本中,“向承运人交货术语(Free Carrier)…指定地点”(FCA)已能适用于各种方式的运输,不管其方式如何或以何种不同方式结合。
因此,在过去版本中所出现的术语,诸如涉及某一特殊运输方式的FOR/FOT和FOB机场交货术语已予删除。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惯例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Commercial Practice).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循的重要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普退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时。
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弥补法律的空块和立法的不足,起到稳定当事人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作用。
然而必须指出,由于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
对当事人无普退的强侧性,所以,当事人在采用时,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其中的某一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做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解释合同当事人义务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的种类和方面。
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讲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货物运翰方面,有国际上使用广泛的提单文本、租船合同;在保险方面,有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等。
另外,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洽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新的惯例。
这些惯例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贸易商和银行广泛使用。
国际贸易饭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当买卖双方都同愈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并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集中于三个领域)
3.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统一支票法公约》 《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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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流程
交易前的准备 出口商: 通过市场调查、刊登广告、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网上发 布供货信息、机构推荐、客户介绍等多种途径寻找国外买 家信息,主动与其联系以建立业务联系。 进口商: 通过市场调查、接受客户委托等途径明确国内买家;通过 浏览供货信息、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网上发布求购信息、 机构推荐、客户介绍等多种途径寻找国外卖家信息,主动 与国外卖家建立联系或在收到国外卖家来函后积极回应。
1.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8
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集中于三个领域)
2、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 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 《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绪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于1936年公布 的。 ■ 分 别于 1953 年 、 1967 年 、 1976 年 、 1980 年 、 1990 年 和 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 现行INCOTERMS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国际商业惯例具有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的特征,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中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1936年首次公布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行了七次修改。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
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时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
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
二、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201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1.2010年通则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按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两类术语进行分类;2000年通则涉及13个贸易术语,按E 、F 、C 、D 分为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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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 1. 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 2. 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成交价格和交易成本 • 3. 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履约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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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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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二)《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 1919 年美国 9 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 (The U.S.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后来在 1941 年的美国第 27 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 进行了修订,故称为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 年修订本》)。 这一修 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 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 外贸易学会公布。
• D 组为到达(Arrival)术语。它包括 DAF、DES、DEQ、DDU 和 DDP 五种术语
• 根据上述分类列表如下(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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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2000 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进 行对比,纵向排列。而在《1990 通则》中,则是横向排列卖方义务 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此外,《2000 通则》在 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 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 下简 称《2010 通则》)仍然使用这种方式陈述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 务,具体各项标题见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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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作用
•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交易双方不具强制约束力,因而,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 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 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是以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
• 《2000 通则》保留了《1990 通则》中包含的 13 种术语,并仍将这 13 种术语按不同类别 分为 E、F、C、D 四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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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E 组为启运(Departure)术语。只包括 EXW 一种术语,指卖方的 交货义务是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
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
• 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第二节 《2010 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 • 第三节 《2010 通则》中删除的 D 组术语 • 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 贸 易 术 语(trade terms) 又 称 贸 易 条 件、 价 格 术 语(price terms)或价格—交货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 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 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 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 货过程中应尽的 义务。
•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四种: • (一)《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W.O.Rules 1932) • 1928 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 CIF 买卖合同的规则,共
22 条。后经 1930 年纽约会议、1931 年巴黎会议和 1932 年的牛津 会议修订为 21 条,并更名为《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沿用至 今。该规则比较详细地解释了 CIF 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 责任、 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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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国际商会在《2000 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每笔 交易除了订立买卖 合同外,还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 等,而《通则》只涉及其中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并强调《通则》 涵盖的范围只限于买卖合同双方关于交货、收货等权利义务的规定, 只涉及卖方按照合同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两项基本义务。其中货物是 指“有形的”货物,不 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国际商会在 《2000 通则》的引言中还指出,希望使用《2000 通则》的商人,应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 通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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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三)《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2000 通则》)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原文为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 为 INCOTERMS(来源于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三个 词),它 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1999 年 7 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6 次修订本——《2000 通则》,并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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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 《1941 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 1. Ex Point of Origin,即产地交货 • 2. Free on Board,即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 3. Free Along Side,即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 4. Cost &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 5.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和运费 • 6. Ex Dock,即目的港码头交货
• F 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术语。它包括 FCA、 FAS 和 FOB 三种术语。 这组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费签订运输 合同,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
• C 组为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术语。它包括 CFR、CIF、 CPT 和 CIP 四种术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