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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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其证据效力如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它具有如下效力: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接受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若已转让给善意第三者,该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但剧中的记载事项向单据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无效。

简述“电放”业务的操作程序“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是,由托运人或出口商首相承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放保函,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担。

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保函,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单。

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单据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在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由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送(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收到该电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换取小提单凭证以提货。

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而共同海损是因采取认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方式不同:对于单独海损,一般是有受损方自行承担。

而共同海损损失是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而主动作出的,所以应由个受益方按照或以多少的比例分摊;受损方也参与分摊。

联系:从损失性质上看,它们同属于部分损失。

一般的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有可能引起共同海损,在争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以列为单独海损。

简述保险合同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保证一旦被违反,即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前,对违反保证已采取补救措施或以履行了保证,保险人仍然可以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

中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保险条件,增加保险费。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第5章国际多式联运提单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第5章国际多式联运提单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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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四、多式联运提单与单一运输方式下单据的比较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主要差别表
单证 内容
铁路 运单
公路运单
港-港
接收-交付
接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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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五、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它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 初步证据。由此可见,作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证明的多式联运提单,其记载事项与其证据效 力是密切相关的,多式联运提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起到证明作用:① 当事人本身的记载; ② 有关货物状况的记载;③ 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④ 有关法律约束方面的记载。
海运提单
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运输方式 铁路 公路
海运
同一种运输方式间 (实务中有例外)
多种
接收货物收据 是




运输合同 是

不是
不是
不是
交付凭证 不是 是



物权证明 不是 不是



可转让性 不可 不可 可(特殊情况例外) 可(特殊情况例外) 可(特殊情况例外)
货方风险 无




责任期限 站-站 接收-交付
或期间
15)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
9)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 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
声明
事项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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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凭其交货的凭证。

多式联运单据应记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表面状况等事项。

发货人应保证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提供的有关货物资料的准确性。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仅适用于传统港至港运输的海运提单的使用已呈下降的趋势,且由于出口商的不恰当使用,对海运提单的拒付率也居高不下。

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将多式联运单据放在所有运输单据条款之前,具有一定希望更多使用多式联运单据的意愿。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ppt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ppt

托运人 通知人
依贸易合同而定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收货人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签发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区段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责任区段
承担全程责任
承担各自责任区段责任
(1)货物名称、种类、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识号、货物的外表状况。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和声明。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营业务、主要营业地。 (5)托运人(发货人)名称、 (6)多式联运提单显示收货人名称。 (7)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约定时间、地点。 (8)交货地点、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间。 (9)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方式、约定的运达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2)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其收货人支付的声明。 (13)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 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的规定的声明。
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 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除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 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填制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表现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实践中,多式联运单证 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格式、名称出现,其记载的内容和特点可能也有差别。
在国际多式联运实际业务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与各运输区段的 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提单或运单等)在缮制上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15)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运输单据 运输方式 接受货物收据 运输合同 交付凭证 物权凭证 可转让性 货物风险 责任期限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一、多式联运单据简介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二、多式联运单据分类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作用 ❖ 多式联运单证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或其代理人(AGT)签
发的,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并承 运,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据以按合同条款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 它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在单证作成指示抬头 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以作为物权凭证,经有效背书后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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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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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和特点 ❖ (1)多式联运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 ❖ (2)多式联运提单是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 ❖ (3)多式联运提单是目的地货物交接的凭证 ❖ (4)多式联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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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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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类 (1)指示多式联运提单
实际使用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to order”——凭发货人指示和凭收货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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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2)“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3)“to order of ABC bank”——凭ABC银行指
示; ❖4)“to order of EFG Co.”——凭ABC公司指示。 (2)不记名多式联运提单 (3)记名多式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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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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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内容和缮制要求 ❖ (1)单据名称 ❖ (2)接受监管地和最终目的地 ❖ (3)预期船只和预期港口 ❖ (4)转运条款 ❖ (5)装运条款 ❖ (6)签发日期和装运日期 ❖ (7)签发或证实 ❖ (8)更正处

多式联运单据与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与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与合同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多式联运合同甲方:_________(托运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承运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多式联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1.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由于甲方虚报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

2.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_________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

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3.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细说明。

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6)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基本特征 在多式联运中,为了方便托运人和货主,多式联运 经营人通常采用全程运输、一单到底的形式,即仅仅以 承运人身份对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证,而他本人与实 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完成各段运输过程。这说明,一 般情况下运输过程中所有的运输单据都没有必要再交付 给货主或者托运人,托运人仅仅凭借多式联运经营人签 发的多式联运单证,就可以达到收取货款、转移货物等 目的,而货物的买方则只需要持有托运人转交的多式联 运单证正本就可以认领货物。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提单与现行的一般联运提单并无多大区 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该多式联运提单通常注明为可转 让(negotiable)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 不过,从内涵分析,两者在有些方面却截然不同,主 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的是网状责任制。因为单一责 任制明显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在当今航运市场已不受 货主欢迎,属于一种淘汰责任制形式;而统一责任制 中,承运人责任过重,有时承运人无法承担,也不利 于航运市场的发展。所以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 制能为运输各方所接受。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下 使用较多的是网状责任制。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 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 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 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二、国பைடு நூலகம்多式联运单证
(四)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1)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持单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2)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按指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经背书的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3)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记名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的人交付 货物。 (4)如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的,则由单 证上记名的收货人凭其身份证明领取货物。 (5)没有签发单证的,应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 或者向按多式联运合同已获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权利的人所 作出的此种指示的人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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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上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的缺乏,不影响单据作为多 式联运单据的性质。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 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单据或不 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 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 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也有规定。根据该规则,多式联运,他说:想发财就去万通商联找 优质表带供货商!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的流转程序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 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 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 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 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 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保留
1、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 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 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 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 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 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运输单据的主要比较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运输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与联系
思考题
什么是多式联运单据? 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与不可转让多式
联运单据的比较? 多式联运 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2、货物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发货人名称。 5、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交货地点。 8、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9、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10、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12、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 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 运费出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3、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 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 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单据
杜卿 孙婷 李昌剑 杨高义

1 多式联运单据概念
2 性质与作用
录Leabharlann 3 分类4 内容5 签发,保留,转让
6 与其他单据的区别
多式联运单据概念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 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成立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 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支付货物的单 据。
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 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 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走。
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 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可 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 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此外,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 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对于签发一套一 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的情况,如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 代表已正当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 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 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 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 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两种单证的比较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 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 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 供。
作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则没有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凭 单据上记载的收货人而向其交货。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 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同时规 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 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
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与作用
多式联运单据的分类:可转让与不可转让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 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 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 履行其交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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