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土资源部新规定旧规定将失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统一的原则,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08年12月30日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以及适用期已过的7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二○○九年元月十四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238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2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239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357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房法制字[1994]第412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5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盖专用章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212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6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报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7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旧房改造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524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8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40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9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11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10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5]第47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11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专用章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09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12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京地发(地)[1994]第1号与《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不符1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281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1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京房地地字[1996]第27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用[2007]21号)替代15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京房地地字[1996]第256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房地产管理机构已变化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滞纳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期限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98号与现行规定不符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97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873号)替代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法字[2000]36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试行国土资源部新《土地分类》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86号与现行土地分类标准不符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办[2002]489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302号)替代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2]993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1100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替代2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8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2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2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50号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京财政二[2007]823号)替代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3]22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3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出让合同》、《北京市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1023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3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热[2003]673号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4]1911号)替代3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星分散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暂行办法》和《北京市零星分散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管理的有关》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储[2003]905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镇私房院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600号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不符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752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和《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替代3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3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宣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46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草皮生产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集 [2004]326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改进和完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63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报全成本投资核算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试点项目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679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试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时进行权属调查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4]48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具地籍调查成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157号)替代4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及资料汇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储[2004]246号主要内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征[2005]21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4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更正登记办理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512号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不符4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的通知京国土用[2006]33号与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46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403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47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确定砖瓦粘土矿和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地矿[1994]245号部分调整对象已消失;另有新规定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承包的通知》京房政字 [1993]第372号适用期已过2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内联乡镇企业的手续问题的答复》京房地权字[1997]第005号适用期已过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9]第746号选用期已过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适用期已过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南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中地价款收取标准的批复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37号适用期已过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矿泉水水源质量统检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209号适用期已过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换发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储[2002]516号适用期已过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08号适用期已过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粘土砖生产企业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47号适用期已过1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范围内砂石场关停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成立局矿业权评估委员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812号适用期已过1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分类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4]547号适用期已过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北京市土地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京国土出[2004]209号适用期已过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京国土环[2004]133号适用期已过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2004]659号适用期已过1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产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50号适用期已过1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门头沟分局委托组建矿业执法队伍的请示的批复京国土人[2005]461号适用期已过2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地热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热[2005]530号适用期已过2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京国土矿[2005]706号适用期已过2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矿[2005]906号适用期已过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勘[2007]780号适用期已过2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近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 [2005]292号适用期已过2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库的通知京国土环 [2007]153号适用期已过——结束——。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4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宣布正式废止!而此前国土资源部根据此条例制定公布的《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是否也会随之废止?目前还未看到正式文件通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至今历经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多头管理阶段和资质统一归口管理阶段。
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建国初期—1982 年)从建国初期到1982 年期间,中国对地质勘查实行完全以行政命令和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管理。
1980 年地质系统开始试点地勘单位企业化管理。
在这一阶段,地质勘查单位为事业单位,接受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查任务,并领取国家工资,地质勘查市场没有形成,国家没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地质勘查不需要任何资质。
多头管理阶段(1982—1991 年)1982 年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后,赋予地质矿产部新的职能之一就是“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
“协调”说明不是“主管”,在当时情况下地质勘查处于“多龙治水”的局面,地矿、冶金、黄金指挥部、有色金属、煤炭、石油、核工业、化工、建材、轻工等部门均有地质勘查队伍。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1988 年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
”从此开启了地质勘查行业统一管理的新局面,为全行业统一的政策法规及行业规划、管理协调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8年12月27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官方政策解读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官方政策解读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办法》修订背景、重点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健康运行土地储备在调控土地市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规划、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总体上有效可行,对土地储备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其中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近年来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在机构、职能、融资、信息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衔接之处。
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停止新增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和融资方式产生了直接影响。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在推进贷款转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过程中,亟须新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为此,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总结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修订形成新《办法》,以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健康运行。
新修订的《办法》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储备计划、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7个部分,共26条。
新《办法》特别明确了土地储备实行名录制管理,深化和健全土地储备全流程管理,推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融资方式调整,要求构建多部门联合的监管体系。
土地储备实行业务全流程管理新修订的《办法》对土地储备业务全流程管理作了四方面规定。
一是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指导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测算资金需求以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主要依据。
新修订的《办法》细化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内容,规定了报批程序,提出各地应编制土地储备3年滚动计划,作为指导未来3年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据。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9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
具体改革方案如下: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
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
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8))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8))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地图是用于导航的专业图纸,而地图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对地图要进行相应的审核,我国也有专门审核地图的法律,那么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国土资源部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34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定》对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以及地图审核的内容和依据进行了规范。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地图审核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等。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对于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教育学习文章】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
具体改革方案如下: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
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
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发改财金〔2018〕37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厅(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等有关要求,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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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土资源部新规定,旧规定将失效!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这次的更新将标志着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将更加透明公开、补偿必须足额到位,过程做到公平公正,总之,征收土地房屋的大趋势将稳步提升“质量”!创为律师真替大家开心!1月2日,国土资源部
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
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本期小编为您提炼了这份规定的亮点内容和具体规定。
执法监督的概念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国
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
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
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了国土
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
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执法监督人员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的法律地位。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等。
亮证执法是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规范了执法证件发放、审验、注销、收回和撤销等各环节。
行政执法两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本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流程、救济方式,以及执法证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
公益诉讼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违法作出明确要求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最后,结合2018年的新政策趋势,创为律师再给大家强调一些征地拆迁要知道的常识:一、先补偿后征地现规定:在征地批后
再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
VS新土地管理法:将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前置,即要求先与农民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落实二、先补偿后搬迁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要维护公共利益,更要维护被拆迁者利益。
严厉杜绝:拆了旧房没新房。
四、征收补偿标准要紧跟时代发展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对于各省市要求按照当地低价等因素综合各方面条件进行确定。
80年代拆迁用70年代的标准,既不符合当地发展水平,也对被征收人造成二次伤害!而且需要着重强调的一点:在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